如何获得出国留学的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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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国家助学贷款

  什么是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推动的一种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负责发放,对象是在校的全日制高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目的是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

  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优惠政策,一是无需担保,二是由中央或省级财政贴息一半。从长远看,国家助学贷款可能成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手段。

  1、助学贷款帮助对象

  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凡是学生家庭的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平均生活线的都算困难学生。全国的标准不一样,有些地方是150元以下的算困难学生,有些地方可能比较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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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符合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具备下列条件的贫困家庭学生,即可申请贷款: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5)由所在学校审查同意。

  贫困生如何申请助学贷款

  整个申请操作流程分为六部分,下面以一位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为例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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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步:学生提出申请。

  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校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如实完整填写,并准备好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交回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机构”)。所要提交材料包括:(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5)银行或学校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二步:学校机构进行贷款初审。

  学校机构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年度借款额度及控制比例内,组织学生申请借款,并接受学生的借款申请。

  学校机构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初审工作将在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此项工作完成后,学校机构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工作无误后,学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学生,并编制《国家助学借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与申请资料一并送交中国银行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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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步:经办银行进行贷款审批。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如有差错或遗漏,会要求学校进行更正或补充。经办银行的复审工作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全部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将统一编制审查合格的借款学生名册随同空白借款合同及借据送交学校。

  第四步:与学生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申请被批准后,学校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借款学生名册,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的工作,并提交经办银行。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统一提交的借款合同及借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署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署完毕的借款合同送达学校机构。学校机构在收到借款合同及借据后,5日内发还给借款学生本人保管。

  第五步:贷款的发放。

  经办银行在与借款学生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后20个工作日内,会将首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统一划入学校在经办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划入学校指定账户。经办银行为每名借款学生办理一张借记卡或活期存折,将借款学生名单及借记卡号明细提交学校以便学校按月将生活费划入该账户。

  第六步:贷款的偿还。

  借款学生在使用助学贷款完成学业后,应重视自身信用,按时归还贷款。每年毕业离校60日前,学校会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经办银行会派人上门服务,为借款学生讲解还款有关事宜,并解答借款学生的咨询。

  借款学生毕业后,应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但可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也可提前偿还贷款本金。

  借款学生应在借款合同中授权经办银行于约定还款日自动从其在该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中扣收应偿还本息,直至全部贷款本息偿清为止。

  记者:如果借款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转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中(终)止学业的事件,相关的贷款业务将如何处理?

  中行:如果借款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转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中(终)止学业的事件,学校在为借款学生办理相关手续之前会及时通知银行并要求学生到银行办理还清贷款手续。经办银行在得到学校通知后将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为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此外,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可以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30日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原所在学校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借款学生毕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包括调整还款方式,经办银行将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借款学生毕业后出国留学的,要主动通知原经办银行并一次性还清借款。

  经办银行将建立借款学生还贷监测系统,对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加以公布。

  助学贷款最新变化

  变化一:学生在校期间免交贷款利息

  原规定:1999年5月30日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学生所借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自己负担。

  新规定: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变化二:还贷年限延长到六年

  原规定:学生所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4年内还清。

  新规定: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新政策规定,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变化三:招标选择贷款经办银行

  原规定: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指定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新规定:实行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经银监会批准、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

  变化四:曝光违约借款学生名单

  新规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以已建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为依托,进一步完善对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以前下发的助学贷款政策和补充条款中没有相关规定。

  变化五: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新规定:新下发的文件提出,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每所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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