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访问,过境或在卢森堡工作的某些非欧盟国家的国民必须在出发前持有有效的旅行证件,并持有由申根地区其中一个国家的领事机构签发的签证。
签证允许在申根地区自由行动:德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西班牙,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希腊,匈牙利,冰岛,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挪威,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瑞典和瑞士。
非欧盟国家的国籍决定了他是否有义务签证。根据访问的持续时间和性质,存在不同类型的签证。
申根签证必须在申请人打算访问的国家的领事馆申请,或者,如果他打算访问多个申根国家,则必须在其主要目的地国家的领事馆(即住宿的主要目的或最长的逗留时间)申请)。如果申请人打算访问几个申根国家,逗留期限相同,签证申请必须送到申请人在进入申根区时首先跨越的外部国家的领事馆。
作为一般规则,签证申请必须在提交其申请合法居住的国家,在卢森堡领事馆或代表卢森堡外交使命。如果该国没有卢森堡领事馆,并且卢森堡不在那里代表,则申请必须在具有领土能力的领事馆提交签证申请。
根据访问卢森堡的原因,他们需要:
要么是机场过境签证(签证A)要通过机场的国际区,要么旅客不能进入申根国家;
或短期逗留签证(签证C)在180天的每个期间内,在申根地区过境或停留最多90天,以达到以下目的:
旅游或探亲;
商务旅行(访问专业合作伙伴,谈判和签订合同等);
参加会议(会议发言人和大学讲师)展览,交易会或展览;
参加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
在同一业务集团内提供服务等;
或长期逗留签证(签证D):
临时授权的持有人;
为进行受薪活动而持有工作许可证的人;
加入欧盟公民的家庭成员。
如果非欧盟国家的居民许可证是欧盟公民的家庭成员或另一个欧盟成员国签发的有效居留许可证,则不需要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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