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开发、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遗产包括:
(一)佤族、拉祜族、傣族等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二)佤族神话史诗《司岗里》、人物传说《江三木罗的来历》、传统音乐《阿佤人民唱新歌》;
(三)传统舞蹈、曲艺、诗歌、美术、体育、历法;
(四)民族民间传统医药;
(五)傣族造纸技术,佤族陶瓷、织锦等传统手工技艺;
(六)木鼓节、新米节、泼水节、山烟街、赕佛节等民族传统节日、习俗;
(七)木鼓、单弦胡(独弦琴)、得、芦笙、象脚鼓等器乐;
(八)反映生产、生活的传统民居建筑、服饰、器皿、用具;
(九)佤族酒曲、佤族水酒、佤族稀饭、橄榄生、牛撒撇等具有当地民族特色的饮食文化;
(十)三佛祖佛房遗址、南归佛寺、大寨傣文碑和石缸等古遗址、古建筑、石刻、雕塑;
(十一)阿佤人民唱新歌纪念碑、烈士陵园、拉勐纪念碑等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
(十二)里坎瀑布、勐梭龙潭、佤山天池、龙摩爷、木依吉神谷等自然、人文景观;
(十三)博航寨、永老寨、永俄寨、班母佤族寨等具有代表性的传统村落、村寨、部落;
(十四)其他需要保护的文化遗产。第四条 文化遗产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抢救第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文化遗产保护资金。资金主要来源:
(一)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扶持资金;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资金。第七条 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开展文化遗产资源的普查、调查、抢救、收集、整理、登记、研究、出版等工作,并建立健全档案和相关数据库;
(三)制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制定县级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评审标准,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五)管理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并监督使用;
(六)开展与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自治县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做好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相关工作。第九条 自治县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做出显著成绩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第十条 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给予必要的机构和工作人员保障,并建立由相关保护工作机构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保护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治县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当向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取得的实物图片和资料复制件提交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第十二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由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民族宗教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后进行公示。公示之日起20日内没有异议的,由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认定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乡(镇)林业站,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接受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村公所(办事处)设立护林员(林业助理员)。第四条 自治县积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凡居住在本辖区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植树不得少于5株。不履行义务者,由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绿化费。
每年6月6日至6月12日定为自治县“植树周”。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发展林业。第六条 凡经过林业三定核权发证划定的山林界线,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第七条 在土地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国有、集体荒山使用权可以有偿出让。
承包人经营的责任山,2年内没有营造林木的由集体收回有偿出让。
已经营造林木的自留山、责任山,经营者和承包人因搬迁、死亡或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自留山的使用权允许转让,责任山由集体收回并处理好与承包人的经济关系。第八条 列为自治县发展经济林木规划范围内农户承包的集体土地,在协调处理好各种关系的前提下,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规模经营。
严禁毁林开荒,陡坡耕地应逐步退耕还林。
鼓励轮歇地的承包户联合连片营造林木。
轮歇地恢复为林地的,不再作为轮歇地耕种,林木收益归经营者所有。第九条 自治县建立健全县、乡(镇)、村公所(办事处)三级护林防火组织机构,划定护林防火责任区,建立奖惩责任制。
每年12月1日至翌年6月10日为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1日至5月30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第十条 勐梭龙潭、城子水库为县级自然保护区,四至界线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设置永久性标志;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管理。第十一条 加强对中幼林的抚育和管理,禁止在封山育林区内放牧和其它毁坏林木的活动。第十二条 对下列范围的林木,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一)水源涵养林;
(二)新厂河、库杏河、勐梭河、南亢河两岸50米以内的林木。南锡河和南卡江靠中方一侧100米以内的林木;
(三)新厂河电站和库杏河电站大沟两侧50米以内的林木;
(四)中小型水库周围山脊以内或者平地100米以内的林木;
(五)县、乡、村公路沿线两侧30米以内的林木;
(六)沿国境线中方一侧100米以内的林木。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烧柴消耗量,积极推广节柴灶,以煤、电、沼气等燃料代柴。
鼓励农户发展薪炭林,烧柴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公所(办事处)实行限额管理。第十四条 自治县实行凭证采伐制度。凡需要采伐国有林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
采伐集体林木的,木材10立方米以下,由村公所(办事处)提出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林业站发给采伐许可证;木材10立方米以上,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
采伐许可证不得重复使用、买卖和转让。第十五条 从事木材及其他林产品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经营许可证。
凡到林区收购木材的单位和个人,须经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经营进口木材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六条 自治县实行木材运输证制度。在县内流通的木材、竹材、商品薪材等,由林业站核发运输许可证;运输出县的,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运输许可证。第十七条 自治县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占用。
林业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上级国家机关拨款;
(二)县、乡(镇)财政预算拨款;
(三)育林基金;
(四)林区保护建设费;
(五)用于以煤、电、沼气代柴和改灶节柴的基金;
(六)植物检疫费;
(七)占用国有林地收取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八)国有荒山有偿出让留成部分;
(九)社会赞助和其他收入。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7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是佤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属普洱市管辖。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拉祜族、汉族、傣族、傈僳族等民族。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勐梭镇。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坚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从实际出发,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帮助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发扬各族人民爱祖国、爱人民、勤劳勇敢、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增强各族人民的自信心和自立、自强精神。提倡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和支持各民族自觉改革妨碍民族兴旺和人民致富的陈规陋习。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村民、居民自治制度和社区民主管理制度。对各族人民加强民主、法制和纪律教育,依法打击一切违法犯罪活动。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间的交流与合作。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内的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都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共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十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并且应当有佤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佤族成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其他少数民族也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局长、主任等组成。
自治县县长由佤族公民担任。政府组成人员中,佤族公民不少于百分之五十。普洱市有哪些历史名人普洱著名人物
清代景东名宦程含章
清代景东诗人戴家政
清代景东书法家刘岷
《普思沿边志略》编修者柯树勋
辛亥革命先驱吕志伊
墨江儒将庾恩旸
“左联”诗人雷溅波
程含章(?—1832)云南景东人,清朝大臣。其先佐官吏捕杀土寇,惧祸,改姓罗。乾隆五十七举人。嘉庆初,大挑知县,分广东,署封川。坐回护前令讳盗,革职,投效海疆,屡歼获剧盗,擢知州,署雷州府同知,率乡勇破海盗乌石大,迁南雄直隶州;又坐失察属县亏空,革职,寻复官。以勘丈南雄州属田亩,总督蒋攸銛疏荐,擢知府,补惠州。历山东兖沂曹道、按察使、河南布政使。
戴家政,字子政,号有亭(1793~?)云南普洱景东人。清乾隆五十八年(1793)生于景东。嘉庆二十一年(1816)乡试中举。道光六年(1826),按当时“举人知县铨补”规定,被分往湖南,候补知县。民国《景东县志稿》载:“历任湖南知县,居官勤慎,操守廉洁。”道光十年(1830)任湖南永兴县知县,后任常宁县知县。道光十八年(1838)辞官还乡至老终。戴在外赴京会试、应选、候补、任知县期间,游览了许多地方,写下了不少艺术境界很高的诗篇。在嘉庆道光年间的云南诗人群中,戴亦是较有名气的,一生共写有《吾庐集》、《师山集》、《蠖庵集》、《停云集》、《毋自欺集》、《弹剑集》等六卷诗集,道光二十三年(1843),51岁的诗人把它们连同《集句》一卷、《试帖诗》一卷,合编为《酉蜓诗集》。其人名录在民国《景东县志稿》有载。生平已载今之《云南普洱地区文化志》。
刘崐,字韫斋、云南普洱景东县曼等乡曼等村人。生于1804年,卒于1886年。清道光二十一年(1841)进士,历任翰林院编修、侍讲、侍读学士、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鸿胪寺少卿、太常寺少卿、顺天府尹、太仆寺卿、江南正考官、文渊阁直事、湖南巡抚等职。咸丰十一年(1861),6岁的载淳继承帝位,皇室内部爆发反对两宫太后听政的斗争,刘崐被诬为户部尚书肃顺的党羽而免职。同治六年(1867),查实澄清后复取用为湖南巡抚,后竞不出,寓居长沙,“绝不与当道往来,亦不谈时事。门生故旧来谒者,间一见之,饮酒谈艺而已。”刘岷宦海多年,勤奋学书,留心地方文献,写得一手颜体好书法,《滇铎》载日:“工书劲厚,得鲁公意,时人以比钱南园。”而刘崐生平最仰慕者也正是云南清代书法家钱南园。在湖南期间,刘多方搜求钱氏遗作,刻成《钱南园遗集》。集中辑存钱氏作品比云南刻印《南园文存》、《南园诗存》所收者为多。刘在湖南时,书法颇为盛名。求书者很多,但他不轻易挥毫。曾自撰自书楹联一副,悬挂于堂前:愿与不解周旋客饮酒,难为未识姓名人作书。在厅堂里也悬挂着他撰写的“座右铭”:“凡人之有求于我者,皆使我有求于人者也;因人之求而求人之求,而我失其为我也。”他不愿随俗浮沉,周旋于权贵之间,不愿有求于人的性格由此可见。刘崐遗有从咸丰元年到光绪八年的奏稿八卷,后人编为《刘中丞奏稿》。其生平《滇铎》有载。
柯树勋(1862.9.13——1926.5.29),字绩丞,广西柳州府马平县畸田村人。清末,官云南河口巡防营管带。宣统二年(1910),西双版纳勐遮土司兵乱,率军平定。1912年,任思茅厅同知,提《治边十二条陈》,主张“土流并治”,为当局采纳,遂设普思沿边行政总局,任总局长,后改称殖边总办,历十余年。在职期间,团结边地宣慰使及各勐土司,统一政令,卫护边防,加强了边疆与内地的联系,功绩显著,名扬边陲。他十分重视国家领土主权,亲躬勘界,并饬下属定期巡察界碑,使虎视中国边界的英、法殖民者不敢轻举妄动。又命本部第五营兵50 余名带头领垦荒地;筹办富滇银行车里分行,自兼行长;督导修通思茅一车里一勐海马帮道路,沿途建站驻兵保护商旅;创设邮电局,办理邮件商贸汇兑;设立劝学所,在车里倚邦、易武兴办学校,劝导各民族子女人学。民国13 年(1924)6 月12 日,柯树勋率各勐土司头人121人到昆明渴见督军唐继尧,受到嘉奖,通过观光,各土司叭目开扩眼界,知道中国幅员广大,民物众庶,加深爱国观念。1925年,“普思沿边行政总局”奉令改为“普思殖边总办公署”,柯任总办。 1926年5月,柯树勋因病医治无效,卒于车里任所。在临终前他令总务科长及各边委员共同清点家中箱柜,查明无私蓄金银,省督府追赠他为陆军少将,拨治丧费安葬于澜沧江北岸三达山。遗著有《普思沿边志略》及《龙江诗集》。
吕志伊(1881-1940) 民国政要。字天民,别署侠少、旭初、占东、金马。云南思茅人。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留学日本。次年参加同盟会,被推为同盟会云南主盟人。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与赵伸等创办《云南》杂志,在东京出版。两年后又创刊《云南》的姊妹刊《滇话报》,鼓吹革命。除了担任《云南》杂志主笔外,还经常在同盟会机关刊物《民报》上撰稿。与杨振鸿等发起组织了云南独立会。之后又继杨秋帆为仰光《光华日报》总主笔,与居正同任《进化报》主笔。清宣统二年(1910年)由日本返沪,任《民立报》主笔。宣统三年(1911年)与宋教仁、陈其美等组织中部同盟会,准备在长江流域发动起义。参加了广州黄花岗起义之役。辛亥革命后,云南光复,出任云南都督府参议。民国元年(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任司法部次长,不久即辞职,担任同盟会上海机关部副部长,《民国新闻》总编辑。翌年被选为第一届国会参议员、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后参加“二次革命”和反袁斗争。民国6年(1917年)孙中山在广州组织护法军政府,他被广东政府聘为代理司法部长。1920年后历任广州军政府司法部次长、内政部次长、国民政府立法委员等职。民国12年(1923年)起担任中国国民党本部参议,赞成联俄(苏联),但反对联共(共产党)。民国13年(1924年)起,历任国民党广东省最高法院院长、国民党立法委员等职。1940年病逝于昆明.
庾恩旸(1884—1918) ,又名泽普,别号墨江、枫渔,民国陆军中将,滇军将领,云南墨江人。早年留学日本陆军士官学校中华队第六期。留学日本时,参加了同盟会。 1909年2月,云贵总督沈秉坤电调日本士官学校毕业学生回滇供职,在日本士官学校的庾恩旸与李鸿祥、谢汝翼、李根源、唐继尧、黄毓成、殷承瓛、张开儒、叶荃、赵又新等人纷纷回国,回国后在滇军中任职,历任云南陆军炮队教练兼筹办讲武堂及陆军随营学校,后调任陆军炮队第1营管带。 1911年武昌起义爆发,八月二十五日,同盟会会员庾恩旸、唐继尧、刘存厚、殷成献、沈汪度、张子贞、黄毓成等举行秘密会议,策划响应武昌起义,经过反复磋商于九月初九,举行了云南重九起义。 云南重九起义后历任云南军政府参谋部部长、贵州军政府参谋总长,后赴北京补授陆军少将,并任总统府谘议。民国2年(1913年)6月,任云南讲武学校校长,旋辞,任教授、云南督军府高等顾问、云南军政厅厅长兼宪兵司令官、靖国第二军总司令官等职。加陆军中将衔。民国5年授陆军中将。民国7(1918年)年2月18日在贵阳毕节遇刺身亡。 享年35岁。次年追赠为陆军上将。孙中山为其墓表题了“应为雄鬼”四字。
左联”诗人雷溅波是一位30年代加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左翼作家联盟的老诗人。他原名雷必兴,又名雷同。1908年10月16日生,云南普洱人。1925年考入昆明省立第一中学、第二年加人青年努力会,1927年经黄烙峰介绍加入共青团,次年转人中国共产党。1930年受中共云南省委委派到上海工作,任江湾区区委委员、宣传鼓动员、赤卫队员。1932年经穆木天、艾芜介绍加人中国左翼作家联盟。在上海期间,曾在《萌芽》、《春光文艺月刊》、《文艺月报》、《诗刊》等报刊上发表新诗,曾与田间合编《每月诗刊》,并任上海《中华日报》副刊编辑,1932年先后参加“左联”的北四川路小组,法南区小组活动,并与穆木天、杨骚、胡媚、木瓜、蒲风、森堡等人一起参加中国诗歌社的筹备成立大会。1934年秋,任文总组织的飞行示威总指挥。1935年到日本东京,与柯仲平,徐克、陈愈明等人组织马列主义研究小组,参加留东诗歌社的活动,编辑《诗歌生活月刊》。经张天虚介绍,结识郭沫若,将长诗《新源之黝(郭沫若作序)寄国内读书生活社,因印刷厂失火,稿被焚而未能问世。1937年回国,编辑云南归国战地服务团出版的《歼倭半月刊》,与罗铁鹰、徐嘉瑞合编《战歌诗月刊》,在上海出版《文艺新潮》。他的诗集出版的有《战火》(战歌社)、《群众的队伍》(战歌社)、《前进!中国兵》(华南书店)。1947年任中共地下党领导的《新云南周刊》社副社长。1949年派往思普游击区工作,曾任领队、六顺县长、普洱专署民政科长,1951年调昆明,先后任省文化馆长、市文化馆长,生平及著作载人《中国文学家辞典》。1999年2月22日逝世,享年91岁。中国的少数民族有哪些
中国共有少数民族55个,名单如下:
壮族、回族、满族、维吾尔族、苗族、彝族、土家族、藏族、蒙古族、侗族、布依族、瑶族、白族、朝鲜族、哈尼族、黎族、哈萨克族、傣族、畲族、傈僳族、东乡族、仡佬族、拉祜族、佤族、
水族、纳西族、羌族、土族、仫佬族、锡伯族、柯尔克孜族、景颇族、达斡尔族、撒拉族、布朗族、毛南族、塔吉克族、普米族、阿昌族、怒族、鄂温克族、京族、基诺族、德昂族、保安族、
俄罗斯族、裕固族、乌孜别克族、门巴族、鄂伦春族、独龙族、赫哲族、高山族、珞巴族、塔塔尔族。
1、壮族(壮文:Bouxraeuz,英文:Bourau),旧称僮(zhuàng)族,是中国人口最多的一个少数民族,民族语言为壮语,属汉藏语系壮侗语族壮傣语支。
2、回族是回回民族的简称,是中国人口较多的一个少数民族,总人口10586087人(2010年,不包括台湾省),当代回族通用汉语,不同地区持不同方言。
3、满族人口分布于全国各地,以辽宁、河北、黑龙江、吉林和内蒙古自治区、北京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多,其他散居于新疆、甘肃、宁夏、山东、湖北、贵州等省区及西安、成都、广州、福州等大中城市。
4、维吾尔族主要聚居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要分布于天山以南,塔里木盆地周围的绿洲是维吾尔族的聚居中心,其中尤以喀什噶尔绿洲、和田绿洲以及阿克苏河和塔里木河流域最为集中。
5、苗族,是一个古老的民族,散布在世界各地,主要分布于中国的黔、湘、鄂、川、滇、桂、琼等省区,以及东南亚的老挝、越南、泰国等国家和地区。
扩展资料:
中国各民族分布的特点是:大杂居、小聚居、相互交错居住。
汉族地区有少数民族聚居,少数民族地区有汉族居住。这种分布格局是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间相互交往、流动而形成的。
中国少数民族人口虽少,但分布很广。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少数民族居住,绝大部分县级单位都有两个以上的民族居住。
中国的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内蒙古、新疆、宁夏、广西、西藏、云南、贵州、青海、四川、甘肃、黑龙江、辽宁、吉林、湖南、湖北、海南、台湾等省、自治区。中国民族成分最多的是云南省,有25个民族。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少数民族
诗歌的资料诗歌概念起源诗歌是一种主情的文学体裁,它以抒情的方式,高度凝练,集中地反映社会生活,用丰富的想象、富有节奏感、韵律美的语言和分行排列的形式来抒发思想情感。诗歌是有节奏、有韵律并富有感情色彩的一种语言艺术形式,也是世界上最古老、最基本的文学形式。诗歌起源于上古的社会生活,因劳动生产、两性相恋、原始宗教等而产生的一种有韵律、富有感情色彩的语言形式。《尚书.虞书》:“诗言志,歌咏言,声依永,律和声。”《礼记.乐记》:“诗,言其志也;歌,咏其声也;舞,动其容也;三者本于心,然后乐器从之。”早期,诗、歌与乐、舞是合为一体的。诗即歌词,在实际表演中总是配合音乐、舞蹈而歌唱,后来诗、歌、乐、舞各自发展,独立成体,诗与歌统称诗歌。
诗体概说
诗体的分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现在,只就一般的看法,简单地谈谈汉魏六朝和唐宋的诗体。
汉魏六朝诗,一般称为古诗,其中包括汉魏乐府古辞、南北朝乐府民歌,以及这个时期的文人诗。乐府本是官署的名称。乐府歌辞是由乐府机关采集,并为它配上乐谱,以便歌唱的。《文心雕龙·乐府》篇说:"凡乐辞曰诗,诗声曰歌。"由此可以看出诗、歌、乐府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诗指的是诗人所作的歌辞,歌指的是和诗相配合的乐曲,乐府则兼指二者而言。后来袭用乐府旧题或摹仿乐府体裁写的作品,虽然没有配乐,也称为乐府。中唐时白居易等掀起一个新乐府运动,创新题,写时事,因而叫作新乐府。
唐以后的诗体,从格律上看,大致可分为近体诗和古体诗两类。近体诗又叫今体诗,它有一定的格律。古体诗一般又叫古风,这是依照古诗的作法写的,形式比较自由,不受格律的束缚。
从诗句的字数看,有所谓四言诗、五言诗和七言诗。四言是四个字一句,五言是五个字一句,七言是七个字一句。唐代以后,四言诗很少见了,所以通常只分五言、七言两类。五言古体诗简称五古;七言古体诗简称七古;三五七言兼用者,一般也算七古。五言律诗简称五律,限定八句四十字;七言律诗简称七律,限定八句五十六字。超过八句的叫长律,又叫排律。长律一般都是五言诗。只有四句的叫绝句;五绝共二十个字,七绝共二十八个字。绝句可分为律绝和古绝两种。律绝要受平仄格律的限制,古绝不受平仄格律的限制。古绝一般只限于五绝。
“现代诗”名称,开始使用于1953年—纪弦创立“现代诗社”时确立。现代诗的含义:
1.形式是自由的
2.内涵是开放的
3.意象经营重于修辞。
“古典诗”与“现代诗”的比较:“诗”者皆为感于物而作,是心灵的映现。“古典诗”以“思无邪”的诗观,表达温柔敦厚、哀而不怨,强调在“可解与不可解之间”。“现代诗”强调自由开放的精神,以直率的情境陈述,进行“可感与不可感之间”的沟通。
诗歌主要有以下几部分:
(一)诗歌的起源
诗是最古老也是最具有文学特质的文学样式。来源于古代人们的劳动号子和民歌,原是诗与歌的总称。开始诗和歌不分,诗和音乐、舞蹈结合在一起,统称为诗歌。中国诗歌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遗产,如,《诗经》《楚辞》和《汉乐府》以及无数诗人的作品。西欧的诗歌,由古希腊的荷马、萨福和古罗马的维尔吉、贺拉斯等诗人开启创作之源。
(二)诗歌的特点
诗歌是高度集中地概括反映社会生活的一种文学体裁,它饱含着作者的思想感情与丰富的想象,语言凝练而形象性强,具有鲜明的节奏,和谐的音韵,富于音乐美,语句一般分行排列,注重结构形式的美。
我国现代诗人、文学评论家何其芳曾说:“诗是一种最集中地反映社会生活的文学样式,它饱含着丰富的想象和感情,常常以直接抒情的方式来表现,而且在精炼与和谐的程度上,特别是在节奏的鲜明上,它的语言有别于散文的语言。”这个定义性的说明,概括了诗歌的几个基本特点:第一,高度集中、概括地反映生活;第二,抒情言志,饱含丰富的思想感情;第三,丰富的想象、联想和幻想;第四,语言具有音乐美。
(三)诗歌的表现手法
诗歌的表现手法很多,我国最早流行而至今仍常使用
的传统表现手法有“赋、比、兴”。《毛诗序》说:“故诗有六义焉:一曰风,二曰赋,三曰比,四曰兴,五曰雅,六曰颂。”
这“六义”中,“风、雅、颂”是指《诗经》的诗篇种类,“赋、比、兴”就是诗中的表现手法。
赋:是直接陈述事物的表现手法。宋代学者朱熹在《诗集传》的注释中说:“赋者,敷陈其事而直言之也。”如,《诗经》中的《葛覃》《芣苢》就是用的这种手法。
比:是用比喻的方法描绘事物,表达思想感情。刘勰在《文心雕龙·比兴》中说:“且何谓为比也?盖写物以附意,扬言以切事者也。”朱熹说:“比者,以彼物比此物也。”如,《诗经》中的《螽斯》《硕鼠》等篇即用此法写成。
兴:是托物起兴,即借某一事物开头来引起正题要描述的事物和表现思想感情的写法。唐代孔颖达在《毛诗正义》中说:“兴者,起也。取譬引类,起发己心,诗文诸举草木鸟兽以见意者,皆兴辞也。”朱熹更明确地指出:“兴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辞也。”如《诗经》中的《关雎》《桃夭》等篇就是用“兴”的表现手法。
这三种表现手法,一直流传下来,常常综合运用,互相补充,对历代诗歌创作都有很大的影响。
诗歌的表现手法是很多的,而且历代以来不断地发展创造,运用也灵活多变,夸张、复沓、重叠、跳跃等等,难以尽述。但是各种方法都离不开想象,丰富的想象既是诗歌的一大特点,也是诗歌最重要的一种表现手法。在诗歌中,还有一种重要的表现手法是象征。象征,简单说就是“以象征义”,但在现代诗歌中,象征则又表现为心灵的直接意象,这是应予注意的。用现代的观点来说,诗歌塑造形象的手法,主要的有三种:
1.比拟。刘勰在《文心雕龙》一书中说:比拟就是“或喻于声,或方于貌,或拟于心,或譬于事。”这些在我们前面列举的诗词中,便有许多例证。比拟中还有一种常用的手法,就是“拟人化”:以物拟人,或以人拟物。前者如徐志摩的《再别康桥》:轻轻的我走了,/正如我轻轻的来;/我轻轻的招手,/作别西天的云彩。/那河畔的金柳,/是夕阳中的新娘;/波光里的艳影,/在我的心里荡漾。把“云彩”“金柳”都当作人来看待。以人拟物的,如,洛夫的《因为风的缘故》:……我的心意/则明亮亦如你窗前的烛光/稍有暧昧之处/势所难免/因为风的缘故/……以整生的爱/点燃一盏灯/我是火/随时可能熄灭/因为风的缘故。把“我的心”比拟为烛光,把我比作灯火。当然,归根结底,实质还是“拟人”。
2.夸张。就是把所要描绘的事物放大,好像电影里的“大写”“特写”镜头,以引起读者的重视和联想。李白的“桃花潭水深千尺,不及汪伦送我情”(《赠汪伦》)“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望庐山瀑布》),其中说到“深千尺”“三千尺”,虽然并非事实真相,但他所塑造的形象,却生动地显示了事物的特征,表达了诗人的激情,读者不但能够接受,而且能信服,很惊喜。然而这种夸张,必须是艺术的、美的,不能过于荒诞,或太实、太俗。如,有一首描写棉花丰收的诗:“一朵棉花打个包/压得卡车头儿翘/头儿翘,三尺高/好像一门高射炮。”读后却反而使人觉得不真实,产生不出美的感觉。
3.借代。就是借此事物代替彼事物。它与比拟有相似
之处,但又有所不同,不同之处在于:比拟一般是比的和被比的事物都是具体的、可见的;而借代却是一方具体,一方较为抽象,在具体与抽象之间架起桥梁,使诗歌的形象更为鲜明、突出,以引发读者的联想。这也就是艾青所说的“给思想以翅膀,给感情以衣裳,给声音以彩色,使流逝变幻者凝形。”
塑造诗歌形象,不仅可以运用视角所摄取的素材去描绘画面,还可以运用听觉、触觉等感官所获得的素材,从多方面去体现形象,做到有声有色,生动新颖。唐代诗人贾岛骑在毛驴上吟出“鸟宿池边树,僧推月下门”,但又觉得用“僧敲月下门”亦可。究竟是“推”还是“敲”,他拿不定主意,便用手作推敲状,不料毛驴挡住一位大官的去路,此人乃大文豪韩愈,当侍卫将贾岛带到他的马前,贾据实相告,韩沉吟良久,说还是用敲字较好。因为“敲”有声音,在深山月夜,有一、二记敲门声,便使得那种情景“活”起来,也更显得环境的寂静了。前述《枫桥夜泊》的“乌啼”“钟声”,也是这首诗的点睛之笔。还有白居易的《琵琶行》中的音乐描写,“大珠小珠落玉盘”一段,更是十分逼真,非常精彩!现代的如黄河浪的《晨曲》:“还有那尊礁石/在固执地倾听/风声雨声涛声之外/隐隐约约的/黎明/灵泉寺的晨钟/恰似鼓山涌泉的/悠远回应/淡淡淡淡的敲落/几颗疏星/而涨红花冠的/雄劲的鸡鸣/仿佛越海而来/啼亮一天朝霞/如潮涌。这首诗也写得很好。所以我们如果掌握了用声音塑造形象的手法,那将为诗歌创作开拓一个更加广阔的领域。
无论是比拟、夸张或借代,都有赖于诗人对客观事物进行敏锐的观察,融入自己的情感,加以大胆的想象,甚
至幻想。可以这样说,无论是浪漫派也好,写实派也好,没有想象(幻想),便不成其为诗人。比如,以豪放称著的李白,固然想象丰富,诗风雄奇,而以写实称著的杜甫,也写出了诸如“安得广厦千万间……何时眼前突兀见此屋……”(《茅屋为秋风所破歌》)和“香雾云鬟湿,清辉玉臂寒。何时倚虚幌,双照泪痕乾。”(《月夜》)等等浮想连翩的佳作。
(四)中国古代诗歌的分类
1.诗按音律分,可分为古体诗和近体诗两类。古体诗和近体诗是唐代形成的概念,是从诗的音律角度来划分的。
(1)古体诗:包括古诗(唐以前的诗歌)、楚辞、乐府诗。“歌”“歌行”“引”“曲”“呤”等古诗体裁的诗歌也属古体诗。古体诗不讲对仗,押韵较自由。古体诗的发展轨迹:《诗经》→楚辞→汉赋→汉乐府→魏晋南北朝民歌→建安诗歌→陶诗等文人五言诗→唐代的古风、新乐府。
①楚辞体:是战国时期楚国屈原所创的一种诗歌形式,其特点是运用楚地方言、声韵,具有浓厚的楚地色彩。东汉刘向编辑的《楚辞》,全书十七篇,以屈原作品为主,而屈原作品又以《离骚》为代表作,后人因此又称“楚辞体”为“骚体”。
②乐府:本是汉武帝时掌管音乐的官署名称,后变成诗体的名称。汉、魏、南北朝乐府官署采集和创作的乐歌,简称为乐府。魏晋和唐代及其以后诗人拟乐府写的诗歌虽不入乐,也成为乐府和拟乐府。如《敕勒歌》《木兰诗》《短歌行》(曹操)。一般来说,乐府诗的标题上有的
加“歌”“行”“引”“曲”“吟”等。
③歌行体:是乐府诗的一种变体。汉、魏以后的乐府诗,题名为“歌”“行”的颇多,二者虽名称不同,其实并无严格区别,都是“歌曲”的意思,其音节、格律一般都比较自由,形式采用五言、七言、杂言的古体,富于变化,以后遂有“歌行”体。到了唐代,初唐诗人写乐府诗,除沿用汉魏六朝乐府旧题外,已有少数诗人另立新题,虽辞为乐府,已不限于声律,故称新乐府。此类诗歌,至李白、杜甫而大有发展。如,杜甫的《悲陈陶》《哀江头》《兵车行》《丽人行》,白居易的许多作品,其形式采用乐府歌行体,大多三言、七言错杂运用。
(2)近体诗:与古体诗相对的近体诗又称今体诗,是唐代形成的一种格律体诗,分为两种,其字数、句数、平仄、用韵等都有严格规定。
①一种称“绝句”,每首四句,五言的简称五绝,七言的简称七绝。
②一种称“律诗”,每首八句,五言的简称五律,七言的简称七律,超过八句的称为排律(或长律)。
律诗格律极严,篇有定句(除排律外),句有定字,韵有定位(押韵位置固定),字有定声(诗中各字的平仄声调固定),联有定对(律诗中间两联必须对仗)。例如,起源于南北朝、成熟于唐初的律诗,每首四联八句,每句字数必须相同,可四韵或五韵,中间两联必须对仗,二、四、六、八句押韵,首句可押可不押。如果在律诗定格基础上加以铺排延续到十句以上,则称排律,除首末两联外,上下句都需对仗,也有隔句相对的,称为“扇对”。再如,绝句仅为四句两联,又称绝诗、截句、断句,平仄、押韵、对偶都有一定要求。
(3)词:又称为诗余、长短句、曲子、曲子词、乐府等。其特点:调有定格,句有定数,字有定声。字数不同可分为长调(91字以上)、中调(59~90字)、小令(58字以内)。词有单调和双调之分,双调就是分两大段,两段的平仄、字数是相等或大致相等的,单调只有一段。词的一段叫一阕或一片,第一段叫前阕、上阕、上片,第二段叫后阕、下阕、下片。
(4)曲:又称为词余、乐府。元曲包括散曲和杂剧。散曲兴起于金,兴盛于元,体式与词相近。特点:可以在字数定格外加衬字,较多使用口语。散曲包括有小令、套数(套曲)两种。套数是连贯成套的曲子,至少是两曲,多则几十曲。每一套数都以第一首曲的曲牌作为全套的曲牌名,全套必须同一宫调。它无宾白科介,只供清唱。
2.按内容来分类:可分为叙事诗、抒情诗、送别诗、边塞诗、山水田园诗、怀古诗(咏史诗)、咏物诗、悼亡诗、讽谕诗。
(1)怀古诗。
一般是怀念古代的人物和事迹。咏史怀古诗往往将史实与现实扭结到一起,或感慨个人遭遇,或抨击社会现实。如,苏轼《念奴娇·赤壁怀古》,感慨个人遭遇,理想和现实的矛盾,年过半百,功业无成。辛弃疾《永遇乐·京口北固亭怀古》表达对朝廷苟且偷生的不满,抨击社会现实。也有的咏史怀古诗只是对历史作冷静的理性思考与评价,或仅是客观的叙述,诗人自身的遭遇不在其中,诗人的感慨只是画外之音而已。如,刘禹锡的《乌衣巷》,今昔对比,表达了诗人的历史沧桑之感。
(2)咏物诗。
咏物诗的特点:内容上以某一物为描写对象,抓住其某些特征着意描摹。思想上往往是托物言志。由物到人,由实到虚,写出精神品格。常用比喻、象征、拟人、对比等表现手法。
(3)山水田园诗。
南朝谢灵运开山水诗先河,东晋陶渊明开田园诗先河,发展到唐代,有山水田园诗派,代表人物是王维、孟浩然。山水田园诗以描写自然风光、农村景物以及安逸恬淡的隐居生活见长,诗境隽永优美,风格恬静淡雅,语言清丽洗练。
(4)战争诗。
从先秦就有了以边塞、战争为题材的诗,发展到唐代,由于战争仍频,统治者重武轻文,士人邀功边庭以博取功名比由科举进身容易得多,加之盛唐那种积极用世、昂扬奋进的时代气氛,于是奇情壮丽的边塞诗便大大发展起来了,形成一个新的诗歌流派,其代表人物是高适、岑参、王昌龄。
(5)行旅诗和闺怨诗。
古人或久宦在外,或长期流离漂泊,或久戍边关,总会引起浓浓的思乡怀人之情,所以这类诗文就特别多,它们或写羁旅之思,或写思念亲友,或写征人思乡,或写闺中怀人。写作上或触景伤情,或感时生情,或托物传情,或因梦寄情,或妙喻传情。
(6)送别诗。
古代由于交通不便,通讯极不发达,亲人朋友之间往往一别数载难以相见,故古人特别看重离别。离别之际,人们往往设酒饯别,折柳相送,有时还要吟诗话别,因此离情别绪就成为古代文人一个永恒的主题。因各人的情况不同,故送别诗所写的具体内容及思想倾向往往有别。有的直接抒写离别之情,有的借以一吐胸中积愤或表明心志,有的重在写离愁别恨,有的重在劝勉、鼓励、安慰,有的兼而有之。
(五)现代诗歌的分类
诗歌的分类也有多种方法,根据不同的原则和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基本的有以下几种:
1.叙事诗和抒情诗。这是按照作品内容的表达方式划分的。
(1)叙事诗:诗中有比较完整的故事情节和人物形象,通常以诗人满怀激情的歌唱方式来表现。史诗、故事诗、诗体小说等都属于这一类。史诗如古希腊荷马的《伊里亚特》和《奥德赛》;故事诗如我国诗人李季的《王贵与李香香》;诗体小说如英国诗人拜伦的《唐璜》,俄国诗人普希金的《叶甫盖尼·奥涅金》。
(2)抒情诗:主要通过直接抒发诗人的思想感情来反映社会生活,不要求描述完整的故事情节和人物形象。如,情歌、颂歌、哀歌、挽歌、牧歌和讽刺诗。这类作品很多,不一一列举。
当然,叙事和抒情也不是绝然分割的。叙事诗也有一定的抒情性,不过它的抒情要求要与叙事紧密结合。抒情诗也常有对某些生活片断的叙述,但不能铺展,应服从抒情的需要。
2.格律诗、自由诗和散文诗。这是按照作品语言的音韵格律和结构形式分类的。
(1)格律诗:是按照一定格式和规则写成的诗歌。它对诗的行数、诗句的字数(或音节)、声调音韵、词语对仗、句式排列等有严格规定,如,我国古代诗歌中的“律诗”“绝句”和“词”“曲”,欧洲的“十四行诗”。
(2)自由诗:是近代欧美新发展起来的一种诗体。它不受格律限制,无固定格式,注重自然的、内在的节奏,押大致相近的韵或不押韵,字数、行数、句式、音调都比较自由,语言比较通俗。美国诗人惠特曼(1819—1892)是欧美自由诗的创始人,《草叶集》是他的主要诗集。我国“五四”以来也流行这种诗体。
(3)散文诗:是兼有散文和诗的特点的一种文学体裁。作品中有诗的意境和激情,常常富有哲理,注重自然的节奏感和音乐美,篇幅短小,像散文一样不分行,不押韵,如,鲁迅的《野草》。
(六)白朴《天净沙·秋》赏析
一提到“秋”,人们的第一反应便是那首家喻户晓、脍炙人口的《天净沙·秋思》(马致远作)。殊不知,元曲当中写到关于“秋”的作品甚多,最为传神的当属白朴的《天净沙·秋》。如果说,马致远被称为“秋思之祖”的话,那么,白朴应义不容辞地被推为“秋意之圣”。本曲首二句白朴用如椽之笔,在不着一个谓词的情况下,巧妙地并列六组名词来描摹了一幅地面与天空的和谐画面:日头平西,落霞满天,小村披拂着斜晖;炊烟袅袅几如凝止,老树枝丫不动纹丝,乌鸦树羽辍立枝头。
第二句,则是在前两句描摹的大范围中的一角特景。
在这一片宁静的秋景当中,突然掠过一只大雁,飞下地面。这一动态的骤然出现,打破了静景的观感,使人心为之一动。“一点”说明“飞鸿”的距离之远,“影下”更显速度之快!
第三句是最能传秋意之神的句子。首先是视角上的远近结合,远处是秋山和秋水,并且具有特征的色彩——青与绿;近处是秋天的植物:草、叶和花,白、红、黄更是和谐烘托,五彩纷呈,构成了一幅美丽的“秋之画卷”,渲染了秋景,传达了浓郁的秋意。其次,全句未著一个“秋”字而处处见“秋意”,正所谓“不著一字,尽得风流”!这也正是作者的高明之处!
综观全曲,其结构新颖别致,即“铺排静景——中介飞鸿动景——铺排静景”,规范而不呆板;其次,章法上动静结合,变化而不单调;再次,如果说此曲前两句秋景不免显得清寂、清冷,那么到了第三句,则意境转换,更显清疏、清和了。这些足见作者的高超的炼意本领和构思技巧。
(七)郭沫若《天上的街市》赏析
郭沫若的诗一向以强烈的情感宣泄著称,他的《凤凰涅》热情雄浑;他的《天狗》带着消灭一切的气势;他的《晨安》《炉中煤》曾经让我们的心跳动不止。但这首诗却恬淡平和,意境优美,清新素朴。诗人作这首诗时正在日本留学,和那时的很多中国留学生一样,他心中有着对祖国的怀念,有对理想未来的迷茫。诗人要借助大自然来思索这些,经常在海边彷徨。在一个夜晚,诗人走在海边,仰望美丽的天空、闪闪的星光,心情变得开朗起来。诗人似乎找到了自己的理想,于是他在诗中将这种理想写了出
来——那似乎是天国乐园的景象。
诗人将明星比作街灯。点点明星散缀在天幕上,那遥远的世界引起人们无限的遐想。街灯则是平常的景象,离我们很近,几乎随处可见。诗人将远远的街灯比喻为天上的明星,又将天上的明星说成是人间的街灯。是诗人的幻觉,还是诗人想把我们引入“那缥缈的空中”?在诗人的心中,人间天上是一体的。
那缥缈的空中有一个街市,繁华美丽的街市。那儿陈列着很多的物品,这些物品都是人间的珍宝。诗人并没有具体写出这些珍奇,留给了我们很大的想象空间,我们可以将它们作为我们需要的东西,带给我们心灵宁静、舒适的东西。
那不仅是一个街市,更是一个生活的场景。那被浅浅的天河分隔的对爱情生死不渝的牛郎、织女,在过着怎样的生活?还在守着银河只能远远相望吗?“定能够骑着牛儿来往”,诗人这样说。在那美丽的夜里,他们一定在那珍奇琳琅满目的街市上闲游。那流星,就是他们手中提着的灯笼。简简单单的几句话,就颠覆了流传千年的神话,化解了那悲剧和人们叹息了千年的相思和哀愁。
这首诗风格恬淡,用自然清新的语言、整齐的短句、和谐优美的韵律,表达了诗人纯真的理想。那意境都是平常的,那节奏也是缓慢的,如细流,如涟漪。但就是这平淡的意境带给了我们丰富的想象,让我们的心灵随着诗歌在遥远的天空中漫游,尽情驰骋美好的梦想。中国哪些地方有贫困山区?
中国的贫困山区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以及西南地区,包括湖北、四川、广西、甘肃、贵州等省份的部分山区。
贫困地区的特点如下:
1、面积广
2011年,国家确定的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覆盖我国680个县,覆盖的面积占我国国土面积的42%左右,覆盖人群大概2亿多人口。
2、在贫困地区中,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生态脆弱地区、边疆地区占主体,这些地区在国家整体发展当中相对脆弱。
3、贫困地区往往人口贫困与生态脆弱相交织
沿用传统的以开发为主的方式发展,可能会影响我国的整体生态结构。
贫困人口的特征如下:
1、分布广
从建档立卡的情况来看,贫困人口分布在2200多个县,12.8万个村。
2、既相对集中,又分散
所谓相对集中,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在832个片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谓分散,是指除了这些集中区域外,还有1000多个县也有贫困人口。
3、在现有贫困人口当中,中西部占了大约93%,东部占百分之六点多。
4、贫困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口占比大,老年人贫困问题突出,个体特征致贫的情况也越来越凸显。
扩展资料
全国共有485个国家贫困县(包括县级行政单位区、旗、县级市)。
国家为扶持贫困地区,设立国家级贫困县标准,资格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审批工作共进行过三次。少数民族自治地区有不同评定标准,称民族自治地方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
国家级贫困县分布于中国22个省级行政区内,在所有省份中,贫困县数量前九均分布在西部地区,其中以西藏自治区最多,其后分别为贵州省、甘肃省、云南省、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12年3月,国家级贫困县调整名单出炉,调出38区县,但总数不变。2014年10月17日是我国第一个扶贫日。2015年10月26日至29日,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目标要求: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贫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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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有没有佤族?佤族的起源,普遍流传着《司岗里》的神话传说。按照沧源佤族的解释,“司岗”是“葫芦”,“里”是“出来”,意即从葫芦里出来的人;按照西盟佤族的解释,“司岗”是“石洞”,“里”是“出来”,意即“人是从石洞里出来的”。各地佤族虽然对“司岗里”的解释有所不同,但都把阿佤山视为人类的发祥地。这说明佤族人民在阿佤山居住已有久远的历史,或者就是当地的最早居民。“司岗里”可能是佤族对他们远古穴居生活的回忆。在我国先秦时期的著作如《山海经》、《竹书纪年》和《国语》中,都有“僬侥”这个族称的记载。《后汉书》也记有“永昌郡徼外僬侥种夷内附”。“僬侥”与佤族自称“巴饶”的语音很相近。永昌郡治在今云南保山,其辖区南部和西部正是佤德语支各族的分布区。“僬侥”很可能是佤德语支各族的先民。
后汉时期,在永昌郡又有哀牢人居住。从《华阳国志》和《后汉书》的相关记载看,当时的永昌郡已是民族杂居的地区,有穿胸、儋耳、闽、越、濮、鸠僚、傈、裸濮等族。哀牢人并非指某一个民族,应该是居于哀牢山区各民族的总称,也包括佤族的先民在内。
唐朝时期,云南澜沧江和怒江流域是各民族的杂居区,族称很多。据《蛮书》、《新唐书》等记载,有望、望苴子、望外喻、朴子蛮、木棉濮、赤口濮、金齿、绣脚、绣面、寻传、么些等等。其中望、望苴子、望外喻这些名称和现在佤族的自称“佤”基本相同或十分相近。
元朝时期,云南西南部有蒲蛮居住,这在《元史》、《新元史》和《云南志略》中都有记载。蒲蛮分“熟蒲”和“生蒲”。“熟蒲”分布在今保山、昌宁、凤庆、云县一带;“生蒲”分布在“熟蒲”的南部。“熟蒲”和“生蒲”之分,反映了佤德语支各族各地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从其分布来看,“生蒲”主要指的是佤族。
明朝时期,佤德语支各族有了比较明确的区分,在澜沧江和怒江流域有大百夷、小百夷、蒲人、古剌、哈剌、缅人、结些等族称。这里的蒲人、古剌、哈剌即为佤德语支各族,蒲人主要是指布朗族,古剌、哈剌则指的是佤族和德昂族。
清朝初期,佤族的族称更加明确,从《滇云历年传》、《续云南通志稿》等记载看,有“嘎喇”、“哈瓦”和“佧佤”等。
可以看出,佤族的历史非常悠久。但由于佤族经济社会发展落后,又没有文字,关于佤族的发展情况,只能根据历史传说和散见于汉文的片断记载,作概括性的简单说明。
公元前109年,汉武帝置益州郡,辖区达到今保山市的广大地区。当时分布在澜沧江以西的佤族、布朗族、德昂族的先民,已在西汉的统属之下。公元69年,东汉置永昌郡,辖区包括今临沧市、普洱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的佤族分布区。魏晋南朝时,仍置永昌郡。唐代,佤族先民受南诏地方政权统治。宋代,佤族分布地区的北部,属大理政权的永昌府地。
元朝时期,佤族居住的地区分别属于云南行省的镇康路和孟定路军民总管府。镇康路是以今镇康县、永德县为中心的地区;孟定路军民总管府包括今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和沧源佤族自治县部分地区。孟定路东南又置木连路,包括了今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和西盟佤族自治县等地区。
明代设孟连长官司。在佤族分布的其他地区又设置了镇康御夷州和孟定御夷府,后又在孟定御夷府地分置耿马宣抚司,仍属孟定御夷府。清代沿袭明制,略有变更。1887年,设镇边直隶厅,辖孟连、西盟、澜沧和沧源等地。民国时期,沧源、耿马置设治局,镇康、双江、澜沧(包括孟连和西盟)均改为县。从佤族与中央王朝历史关系的发展以及佤族居住区域的建制沿革中可以看出,两千多年来,佤族与内地各族人民建立了不可分割的关系,他们的居住地区早已成为祖国版图的一部分。
1885年,英国吞并缅甸以后,侵略矛头指向了云南。英国以中缅边界问题为借口,不断派遣武装人员、传教士潜入阿佤山区,查看地形,绘制地图,进行各种阴谋活动,甚至煽动佤族人民脱离祖国。
阿佤山区是一个十分富庶的地方,英国早已垂涎班洪、班老一带丰富的银、铝矿。1934年1月,英国公然武装侵占矿区,制造了有名的“班洪事件”。班洪、班老部落首领邀集周围十多个部落,剽牛立盟,组织武装,誓将英国侵略者赶出国门之外。景谷、澜沧、缅宁(今临翔区)、双江、耿马等地的汉族、傣族、拉祜族、彝族等各族人民组成1400多人的“西南边防民众义勇军”前来支援,打得侵略者狼狈不堪。但是国民党政府屈服于英帝国主义的压力,强迫遣散义勇军,压制佤族人民的反抗斗争。1936年,以班洪为首的佤族17个部落王发出了《告祖国同胞书》,严正声明阿佤山“自昔远祖,世受中国抚绥,固守边疆……我佧佤山数十万户宁血流成河,断不作英帝国之奴隶,即剩一枪一弩一银一妇一孺,头颅可碎,此心不渝……愿断头颅,不愿为英帝国牛马,此志此情坚持到底”。佤族人民大义凛然的呼声,得到举国舆论的响应,终于挫败了英帝国主义的强盗行径。
抗日战争时期,佤族和各族人民为抗击日本侵略者入侵云南,以人力、物力和财力积极支援滇西南抗日部队,并组织“耿马沧源支队”、“阿佤山区游击支队”、“阿佤山特区自卫支队”、“班洪自卫支队”等游击队与侵略者展开武装斗争。1944年,又配合抗日部队在班洪、班老等地痛击日寇,收复失地,将日军驱逐出孟定。在持续近百年的反侵略斗争中,佤族人民用长刀、镖枪、弓弩等原始武器狠狠打击了拥有洋枪、洋炮和现代装备的侵略者,为捍卫祖国的领土完整和统一作出了重大贡献,写下了佤族人民反抗外来侵略者的历史篇章。
长期以来,佤族与汉族、傣族、拉祜族居住在同一地区,相互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促进了彼此的发展。明代中叶以后,陆续有大批汉族矿工进入阿佤山区,开采银矿,并在此落户。清初,汉族贫苦劳动人民来到这里的更多。在班洪、班老部落一带由石屏人吴尚贤开设的茂隆银厂,矿工曾达两三万人之多。内地商人前来经商的也不绝于途。1800年,清政府因害怕“聚集丁夫,滋生事端”而关闭了茂隆银厂。不久,在西盟永广一带又有汉人开矿建厂。这样大规模的开矿建厂,对佤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由于汉族人民带来了铁器和水稻种植的技术,这一地区的佤族锻铸铁器、冶制银器、种植水田和使用耕牛,都是从这时开始的。
新中国成立前,佤族各地区由于历史条件和与其他民族的关系密切程度不同,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阿佤山中心地区的西盟和沧源、澜沧的一小部分佤族,还停留在原始社会末期或向阶级社会的过渡阶段;阿佤山边缘地区的耿马、双江和沧源、澜沧、孟连的大部分地区的佤族,因受傣族的影响较深或受傣族土司的统治,基本上已发展为封建领主制;居住镇康、永德等地的佤族,与傣族、汉族发生经济文化的关系密切,较早接受了傣族、汉族的先进文化,已经处于封建地主经济发展阶段。
镇康、永德一带的佤族农业生产水平较高,水田较多,生产技术接近或基本与当地汉族、傣族相同。阿佤山边缘地区,农业相当落后,主要种植旱谷与小红米,水稻、荞、玉米、豆类次之。所用的铁制生产工具有犁、板锄、矛、铲、砍刀、长刀等。阿佤山中心地区更为落后。由于尚未掌握冶铁技术,铁器原料仰仗外地输入,因此,铁制农具不足,还兼有一定数量的竹、木农具,如耙、臼、碓、播种筒等。个别地方还不会用犁,畜力使用也不普遍。
耕地有旱地和水田之分。旱地都是山地,耕作十分粗放,有“刀耕火种”和“挖犁撒种”两种。“刀耕火种”是在长满茅草树木的荒地上,把茅草树木砍倒、晒干后放火烧光,用灰烬作肥料,不经犁挖即用矛、铲刨坑点种。刀耕火种的土地,一般种上两年就要轮歇。“挖犁撒种”是把茅草树木砍倒、晒干后放火烧光,用锄挖或犁耕松土,然后撒播种子。挖犁撒种的土地,一般要连续种三四年后才轮歇。两者的比重基本各占一半,有的地方则全是不犁不挖的“火山地”。
水田基本没有水利设施,要到雨季才能犁耙的“雷响田”,坡度大,田丘狭小。在中心地区,水田的数量极少。收割的方法也比较原始,大都是现割现脱粒。脱粒多用脚搓,所收粮食贮入大竹筒内。水田的产量一般每公顷2250公斤,旱地约每公顷1125公斤。
佤族在劳动生产中有性别和年龄的分工。春耕时,男子将荒地上的茅草树木砍倒、晒干后放火烧光,用矛、铲或竹尖器挖穴,妇女和小孩随后点种、盖土,收割、舂米也由妇女担任。劳动力的使用率不高。在阿佤山的中心地区,频繁的村寨宗教活动、生产忌日和部落械斗等几乎要占去半年的时间。
在阿佤山大部分地区,手工业尚未成为独立的生产部门,有打铁、编篾、纺织、酿酒、制槟榔等,多半供家庭消费,仅在农闲时进行。
佤族妇女都会用手捻线和纺线,不用织机,用一套竹木工具织布,每天可织约一尺宽的布一米。所织筒裙和筒帕(挎包)都系自用。副业不甚发达,有饲养牲畜、采集和狩猎,后者主要是弥补粮食的不足。
阿佤山区形成以物易物的初级市场,只有几十年的时间。最早在西盟出现的所谓“烟会”,是随着鸦片生产的需要而出现的,内地商人用盐、茶、烟、辣椒、线、布、牛等换取鸦片。交易的方式以物物交换为主。新中国成立后,已根绝鸦片种植。
在阿佤山中心地区,生产资料私有制虽已确立,但还保留着原始农村公社的残余。每一个村社都有一定的地域范围,包括一到数个自然村。每个村社的可耕地,一般有10%到20%是村社公有的,大部分耕地及生产工具、房舍、牲畜、武器、生活用具都属个体家庭及个人所有。私有的土地可以长期占有、使用、继承、转让、抵押和买卖。村社公有的土地,凡村社成员都可以耕种。村社成员在这种所有制基础上,以个体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
由于佤族各地区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同,人们在生产中的关系也有区别。西盟佤族在生产中有合种、换工、借种、雇佣、债务、蓄奴和租佃等关系。合种即由两家组成的共耕关系,双方平均出种子和劳动力,共同生产,产品平均分配,土地不管为何方所有,皆不计报酬。换工是在农忙季节临时组成的互相助耕关系。借种是耕地较少的农户向耕地多的农户借地耕种。雇佣和债务关系比较普遍,前者,主、雇双方多有亲戚关系;后者,债务关系主要是互相帮助和互通有无,后来逐渐变为剥削关系。蓄奴和租佃关系虽仍存在但不普遍。
由于财富不均,社会上出现了有吃有穿、雇工放债的富裕人“珠米”;自种自食或基本够吃的中等户“库普莱”;缺吃少穿、借债帮工的贫困户“普查”和奴隶“官觉克”。西盟佤族由于对生产资料占有不同而出现了社会分化状况,但是这种分化还没有达到固定和明显的程度,也没有发展成为某种阶级社会的特定的阶级,而是正处于形成阶级社会的过程中。
阿佤山边缘地区的生产水平,一般比中心地区先进。普遍使用铁制农具,水田比重已达到耕地总面积的20%以上。旱地耕作技术也较为先进,挖犁撒种已代替刀耕火种。这类地区在生产关系上的特点是政治上享有特权的部落大头人,已具有某些封建领主的性质。沧源县班洪部落基本上可以作为这类地区的典型。
新中国成立前,班洪地区封建领主性质的社会经济,大约已有一百年的历史。“班洪王”对部落辖区的土地享有最高的所有权,依附于土地的佤族人民是他的隶属民。在人们已经形成的观念中,班洪地区的一切,包括土地、山川、甚至森林中的虎、象、鹿、豹等都属于“班洪王”所有。虽然人们在生产中的经济关系也有合种、换工、借种、雇佣、债务、租佃等形式,但性质却不尽相同。譬如合种关系中已产生了剥削因素;雇工关系比较普遍;债务关系相当严重,约有60%以上的农民借债,而富裕阶层都不同程度地用高利贷盘剥农民。
镇康、永德一带的佤族,与前两类地区的显著差别是,水田较多,土地占有集中。地主、富农依靠土地和其他社会财富占有的优势,对广大农民进行地租、雇工和高利贷剥削,早已进入封建地主经济发展阶段。
新中国成立前,在佤族各地区,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组织也有区别。
阿佤山中心地区的佤族,尚处于以村寨为单位的分散状态。村寨是一个地域、经济、政治和军事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从父系氏族公社发展而来的原始农村公社的性质和组织形式。每个村寨内部又往往包括几个小寨,每个寨子一般包括几个家族和不同姓的个别家庭。村寨都有一定的地域范围,成员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和共同的宗教活动,还有窝郎、头人和魔巴共同管理政治和宗教事务。窝郎在最初时可能是氏族长,后来逐渐演变为村寨的首领。窝郎一般为世袭,职权很大,管理村寨中的宗教、政治和其他一切事务。但到了新中国成立前夕,职权范围已缩小,虽然名义上还是村寨的领袖,享有一定的威信,实际上只管理宗教上的某些事务。头人是村寨成员民主选举产生的政治领袖,条件是经济富裕,善于说话办事,公平勇敢等。新中国成立前几十年,由于“珠米”即富裕阶层的出现,头人开始享有某些特权,管理村寨的一些重要事务,在佤族的政治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魔巴是巫师,主持宗教活动。魔巴多是老年人,知道的事情多,在群众中也有一定的威信,对佤族的社会政治生活,起着一定的影响。
村寨的共同事务如械斗、对外纠纷、猎头等由“头人会议”解决,有的事情还得召开“寨民大会”讨论处理。村寨有不成文的习惯法,对村寨成员一视同仁,处理的范围包括泄露村寨的机密、不参加集体行动、盗窃、债务、婚姻等。对于违反习惯法行为的处理,轻则受到头人和群众的斥责、赔偿、道歉等,重则抄家、驱逐出寨或处死。
新中国成立前,由于血族复仇的观念影响,西盟佤族村寨之间的械斗很多。祖辈之仇子孙不忘,常延续几代,才得到解决。械斗时,凡成年男子都要参加,能参加而不参加者,为习惯法所不容,轻则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重则受物质的惩罚。有时,在议定一定的条件后,仇家寨也进行和解。双方约定时间和地点举行和解“洗手”仪式,双方的头人或魔巴互相敬酒,互送表示一条心的牛肋骨,并栽一块石头,以后即不复为仇。
班洪地区即俗称的“班洪部落”,相当于今沧源佤族自治县班洪、班老和芒卡三个乡(镇)的范围。一百多年前,班洪地区尚是分散的小部落。胡姓家族原居住在绍兴(今缅甸境内),后来迁到了班洪,受南板头人“达伯”某种程度的控制。在胡姓家族和班洪寨势力发展之后,与南板发生了矛盾和斗争。班洪首先打败了颇有势力的富贡部落,规定富贡的百姓每年要给班洪胡姓官家劳动服役,富贡的土地,胡姓官家可以随便开种。接着,班洪又打败了南板,规定南板的百姓要给胡姓官家种地;胡家有人死,要南板的人挖坟坑、抬尸体、埋葬;南板的土地,胡家也可以随便开种。村寨与村寨、部落与部落之间的隶属、依附关系就是这样通过武力建立起来的。胡家接着又征服了周围的蕉山、老厂等村寨。其他的村寨、部落见班洪势大也就都陆续归服了。新中国成立前,班洪胡姓官家所管辖的范围被称为“葫芦王地”。在这个区域内,班洪王是最高统治者,其下有一套完整的管理机构和脱离生产专门从事管理的人员。班洪王是世袭制,一般为长子继承。首位班洪王是达本。达本传位于长子胡玉山,胡玉山传位于长子胡中汉。胡中汉死时,其子年幼,由其弟胡中华代理。1954年,胡中华被“委任”为班洪王。辅助班洪王办事的,有“达伙”(衙门)、波勐、拉勐、伙头、管事等,由其近亲臣僚协助处理政务。
永德、镇康等地的佤族从明清以来一直受傣族土司的统治,新中国成立前也实行了国民党政府的保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