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中介一般要收取多少钱合适不同地区的不同的中介机构,收费不同。
1、报名申请费,此费用可视为中介公司办理每一个申请人的基本成本,一般为2000元4000元人民币。通常,只要中介公司为留学申请人获得校方入学通知书,不管是否获得签证,此费用不退还。不同中介机构收取不同报名费的差别说明一个问题:此项费用越高,申请人白然会感到中介为其完成申请及获签的能力越低。
2、签证服务费,比费用通常为10000-12000元,若学生未能获得签证,此麦用全部退还。
3、学费定金,学费定金通常为第一年学费的10%-30%,在500-1000英镑之问。收取此预费用的目的在于保护国外院校的基本权益,防止学生在获签后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入学。此顶费用由留学中个公司代收学生在未获签以前,中介与国外院校不发生此项费用的结算问题。如需申请留学推荐咨询新东方前途出国。免费领取2022留学白皮书
留学中介是为出国留学人群提供留学签证办理服务及海外院校选择与申请和留学材料的准备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的留学机构,出国留学申请人可以将出国留学的相关事务托管于留学中介,申请人只需要准备和提供出国留学申请材料和考试成绩即可。因为出国留学属于我国的特殊行业,正规的留学中介需有留学资质,并在教育部备案才可以经营出国留学事务,所以学生在选择留学中介时一定要合作留学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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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什么学校,申请的学校越好、越多那中介费就越贵;
2、是否包括境外服务,中介费用自然更贵。
3、中介的费用大多是由每个留学机构自定的,因为在出国留学中介费用上。 目前物价部门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另外每个留学中介机构,即使是同一个国家的费用,所收取的中介费用也不尽相同。
当前,留学中介费用的中位数水平如下:东南亚国家_大多数5000——6000元;欧洲如法国、德国和其他国家——约1万-2万元;澳大利亚、新西兰国家——1-3万元左右;美国、加拿大——2万-10万不等。
以留学美国为例来说明,委托留学中介申请美国高校需要最低大约25000元,最高可达60000元以上的中介费。
在其他主要的英语国家中,留学英国,中介机构一般视情况收费,留学中介费情况大致是这样:学生若申请一般的院校,费用大致为9000元至14000元,但是如果想申请排名较好,教育质量优等的大学需要缴纳14000元至17000元不等的中介服务费。
一般情况下,加拿大留学中介服务费为15000元至22000元。 留学欧洲其他国家中介费用大致为10000元至18000元不等,日韩的中介服务费相对较低,但是由于日本申请需包含3万元的境外服务费,最高费用可达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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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留学白皮书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族教育条例第一条 为了发展鄂温克族自治旗的民族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鄂温克族自治旗自治条例》,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族教育,是指在自治旗行政区域内,对少数民族成员实施的各级各类教育。
本条例所称民族学校,是指公办的民族幼儿园和民族小学、中学、职业中学、教师进修学校等以少数民族成员为主要教育对象的各级各类学校。第三条 民族教育是自治旗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旗人民政府必须把民族教育摆在优先、重点发展的战略地位,把民族教育发展规划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自治旗人民政府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在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中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发展各种形式的少数民族职业技术教育和以岗位培训、继续教育为重点的成人教育,促进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协调发展。
采取措施扫除少数民族青壮年文盲。第四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教育工作。
自治旗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族教育工作。第五条 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保证他们接受并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第六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合理确定和调整民族教育结构、学校布局、发展规模和办学形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自治旗的民族教育发展。第七条 自治旗各级人民政府为居住分散、走读困难的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学生,建立以寄宿和助学金为主的民族学校。
以寄宿制为主的民族学校,其校点设置应当有利于优化教育资源,有利于学校管理,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第八条 自治旗民族学校的设置,应当经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 各苏木(乡、镇、区)人民政府应当办好其所在地民族幼儿园,并创造条件使牧区少数民族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学前班应当纳入学校管理。第十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民族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积极推广各类民族教育的科研成果和改革实验成果。
加大远程教育网络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快自治旗民族教育的现代化教育建设进程。第十一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民族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和保障机制,确保民族学校教职工工资、正常运转经费和危房改造及校舍建设等所需资金。第十二条 民族教育经费要全额纳入自治旗财政预算。民族教育经费由自治旗财政部门核拨,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专款专用。民族学校学生人均经费和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逐年增加,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自治旗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自治旗收取的教育费附加,应当主要用于民族教育事业。第十三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每年安排鄂温克民族专项教育资金,用于发展鄂温克民族教育事业。第十四条 各苏木(乡、镇、区)人民政府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扶持民族教育。第十五条 国家下达的民族教育补助专款,要全部用于民族教育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国家下达的民族机动金,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扶持民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第十六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提高鄂温克族学生助学金标准,并逐步提高鄂伦春族、达斡尔族学生以及其他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的助学金标准。
鄂温克族学生和其它少数民族贫困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免交杂费。户籍在自治旗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免交借读费。在寄宿制中小学就读的少数民族贫困生,享受生活费补助。本款规定免交的费用,由自治旗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拨出专款,作为学校公用经费的补充。
户籍在自治旗的鄂温克族学生考入国内高等院校的,享受自治旗提供的学费补助和奖学金。第十七条 自治旗依法扶持各类民办学校发展民族教育。鼓励自治旗内外组织和个人对民族教育捐资助学。
自治旗人民政府对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鄂温克族学生和其他少数民族贫困生,给予适当的学费或者生活费补助。
户籍在鄂温克族自治旗的鄂温克族学生,从民办学校考入国内高等院校的,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民族教育条例第一条 为了发展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的民族教育事业,保障少数民族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治条例》,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族教育是指在自治旗行政区域内,对各少数民族公民所实施的各级各类教育。第三条 民族教育是自治旗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旗人民政府要把民族教育放在优先发展,重点扶持的地位,积极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推进九年制义务教育,努力使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师范教育协调发展。第四条 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保证他们接受并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第五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教育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自治旗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族教育工作。第六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确定和调整各类民族教育的学校布局、发展规模、教育结构和办学形式,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第七条 自治旗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在自治旗教育工作机构中,适当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民族教育工作。第八条 自治旗民族学校的设置,应当经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和盟行政公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 自治旗和乡(镇)人民政府为居住分散、学生走读困难的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村屯,举办以寄宿和助学金为主的民族中小学。第十条 民族中小学可以用民族语言辅助教学。用民族语言辅助教学的民族
中小学,提倡利用活动课学习本民族语言会话。
民族中小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后阶段的各级各类学校,在录取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考生时,应当放宽录取分数线,并保证一定的录取比例,使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学生基本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自治旗依照国家民族政策和实际需要,报经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根据统考分数线,适当降线,有计划地选送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高中毕业生,到区内外大专院校学习。
自治区属师范院校面向自治旗招生时,自治旗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证定额定向选送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考生,并定向分配。第十二条 自治旗重视和加强民族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积极推广各类民族教育的科研成果和改革实验成果。第十三条 对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村屯的民族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应当适当放宽。第十四条 自治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具体措施,改善少数民族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稳定少数民族教师队伍。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村中小学工作。在职教师在民族学校任教期间,在工资、住房、医疗、子女入学和就业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第十五条 自治旗的人事、教育等有关部门在评聘教师职务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民族学校适当增加教师职务数额。第十六条 自治旗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少数民族在职教师继续教育和少数民族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有计划地选送少数民族教师和少数民族中小学校长到师范院校或者教师进修院校培训,自治旗有关部门在经费上给予保证。第十七条 自治旗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教育经费时,对民族学校给予优先安排和适当照顾。第十八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每年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民族教育事业。
民族学校较多,民族教育任务较重的乡(镇),应当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重点扶持民族教育。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族教育基金。基金主要用于救助少数民族辍学学生继续就读,资助升入高中和大中专院校的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贫困学生,奖励品学兼优的少数民族学生和在民族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职工。第十九条 自治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适当提高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标准,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免缴杂费。免缴费用由自治旗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拨出专款,作为有关学校的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