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峨边彝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各族人民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的原则,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县实施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三条 自治县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基本学制为初等教育六年,初级中等教育三年。第四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努力发展民族中小学教育,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民族中小学教育质量,加速培养少数民族人才。第五条 凡年满七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均须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好的地区,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可以入学。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推迟到八周岁入学。
峨边彝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文艺体育等单位招收儿童、少年学员,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保证其接受完义务教育规定的课程。第六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中小学校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收取杂费。
经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减免杂费。
少数民族学生可以减免杂费和书费。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确定对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以出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之外的非教学用书刊、资料或其他物品为名,向学生摊派费用。第七条 自治县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义务教育。
第一类地区:县城及部分条件好的镇、乡。1998年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2003年基本普及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第二类地区:条件较好的镇、乡。1999年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2004年基本普及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峨边彝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第三类地区:边远高寒乡、村。2000年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2005年基本普及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第八条 自治县积极创造条件,为盲、聋、哑、弱智和其他残疾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第九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学,方便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并可结合实际,开办职业技术学校(班),在普通中学开设劳动技能课,为经济建设培养初级技术人才。第十条 自治县采取多种形式办学。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力量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学校。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予指导、帮助和必要的监督。
在少数民族聚居村和边远村可以举办简易小学及其他形式的学校(班)。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乡、村,可以设立不同类型的寄宿制民族中小学校(班)或教学点。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峨边彝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第十二条 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应推广和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民族中小学校实行双语教学。以彝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可以彝语文教学为主,同时开设汉语文课。也可以采用汉语文教学,同时将彝语文作为主科开设。第十三条 各中小学校均须统一使用全国、全省通用的教材。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结合自治县的实际编写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乡土教材作为补充。第十四条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政府设置的学校由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由举办者筹措,切实予以保证。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应逐步增加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其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地方机动财力用于义务教育的比例应不少于其总数的四分之一。城市维护费、各种附加和各项民族地区补助费,应按规定的比例用于义务教育。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费附加,并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自治县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学,或为实施义务教育投工投劳。积极支持和帮助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其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严禁向学校摊派或变相摊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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