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源乳城支行怎么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源乳城支行是1994-06-10在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注册地址位于乳源县乳城镇鹰峰东路得源锦绣大厦9-12号商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源乳城支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232737590156M,企业法人陈伦明,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源乳城支行的经营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以上经营项目需许可经营的在许可证许可范围及有效期内经营)(以上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在广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077588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110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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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对124家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哪些小区存在重大隐患?韶关对124家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存在重大隐患小区主要包括各种有关血液成分制品以及消毒产品和其他放射医疗机构。不仅如此,还包括其他有关各个层面检查能够了解主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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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源县教育局的家属楼在哪里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鹰峰中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编制委员会规定。国家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乳源县教育局的家属楼位于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鹰峰中路。乳源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9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乳源瑶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乳源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广东省辖区内以乳源瑶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在地设在乳城镇。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第五条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可以制订特殊政策和采取灵活措施,加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的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交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六条 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带领自治县各族人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繁荣、民主、文明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七条 自治机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科学技术,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八条 自治机关扶持瑶族地区、石灰岩地区和其他经济落后地区,因地制宜发展生产,促进经济发展。第九条 自治机关对自治县各族人民进行法律、道德、国防、文化教育、努力发展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事业,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第十条 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民族歧视和制造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自治县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和保持正常宗教活动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进行依法办事,实行依法治县。
自治县的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二条 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按照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瑶族公民所占比例可以高于其人口比例,并应当有瑶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第十五条 自治县县长由瑶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国家机关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自治机关重视加强乡(镇)政权建设。瑶族聚居乡(镇)的乡(镇)长由瑶族公民担任。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对自治县行政机构设置、编制员额,制定具体方案,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自治县内的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招收或聘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少数民族公民。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自主补充企、事业单位自然减员的缺额,自治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