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回国人员怎样办理工作居住证?首先就是要本人去申请,然后用人单位证明,然后还有我国驻外使馆,要出具留学回国人员中证明,然后经过国内教育部门认定的国外学历证书,或者是国外做访问学者的证明材料,还要有你本人的护照,现居住地派出所的住宿登记证明
办理住家证明需要租房合同(ConTRATO DE ALQUILER DE VIVIENDA),如果没有租房合同,则需要在同一个住家内已经登记了的人的书面许可。 (AUTORIZACION)。手续名称叫EMPADRonARSE(登记住家),办理好后当时可以拿到住家登记单(VOLANTE DE EMPADRONAMIENTO), 3天以后可以取到住家证明(CERTIFICADO DE EMPADRONAMIENTO)。有的手续要求必须是CERTIFICADO DE EMPADRONAMIENTO,但大部分手续只要有VOLANTE DE EMPADRONAMIENTO即可。
西班牙2009年有最新法律规定:临时居留的外国人的住家证明两年到期,到期后要更换,如果到期不更换,居住时间证明就不能持续,办理手续时会遇到麻烦。另外在2009年12月11日通过了“新移民法的调整” LEY2/2009,并于12月12日在国家公报公布,12月13日开始生效。新的外国人法对住家证明做了很多新的规定,请大家务必注意:
1.换了住家不及时换住家证明,属于轻微犯规(INFRACCION LEVE),罚款到500欧元;
2.住家证明谎报资料、给不住在自己家里的人提供住家证明属于严重犯规(INFRACCION GRAVE),罚款 501–10.000欧元;
3.给不住在自己家里的人提供住家证明而且收取费用,属于非常严重罚款(INFRACCION MUY GRAVE),罚款 10.001–100.000 欧元。
办理去西班牙留学的学生,这个住家证明基本都会由中介老师直接办理。如果由学校安排住宿,例如住在学校的学生公寓或者选择寄宿家庭,学校都可以直接帮助学生获得住宿证明。如果是DIY的学生办理留学签证,那么可以通过在西班牙的朋友获得住宿证明,或到论坛上找已经在西班牙的人获得帮助,但基本上这类帮助是要收取一定费用的。
【法律分析】:1、自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
2、租住居民户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3、租住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4、居住在学校、医院、研究所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提供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公章的居住证明。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怎么给外国人开派出所的居住证明?
需要本人携带护照、照片(一般是2张),由房主带领到当地辖区派出所办理。房主要带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等相关证件。外籍人员如果是住在公司,那公司应该出具证明,证明中应说明某某是我公司的员工、公司地址、法人名称等。
申请材料:
(一)使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申请人签名。如属代办的申请,代办人须签名。
(二)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基本信息页、有效Z签证页/工作类居留证件页、本次入境章页)。
(三)聘用单位加盖公章的公函。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外国专家主管部门出具的《就业证》、《外国专家证》、《海外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等允许工作的证明。参加文体活动的外国人,提交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演出许可、相关函件及名单。
(五)非持Z签证入境者,还应当提交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相关材料。
(六)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湖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六个月内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七)在实际住宿地派出所或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联网的宾馆、酒店登记的《外国人住宿登记表》。
(八)聘用单位外事专办员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联系方式)。
(九)聘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依法登记证明,根据单位性质不同,可提交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外国(地区)企业常住代表机构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机构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办学许可证明等。聘用单位为政府机构、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公立大中小院校的,免交依法登记证明。
(十)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注意事项:
(一)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具体批准时限由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根据
申请人情况审批确定。
(二)申请人须接受面谈。已满60周岁或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以及延期居留证件的,
可以由聘用单位专办员代为申请。但出入境管理部门通知面谈的,须本人接受面谈。
(三)聘用单位应当按要求在长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四)申请材料除申请表和公函外,均交核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A4纸)。
(五)外文申请材料应当经聘用单位逐字翻译成中文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
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公章后提交。
(六)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必要时提交相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法规提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出具公函的单位应当对公函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以及出具函件、证件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的调查(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
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五)对于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大学生居住证明怎么开法律分析:1、申请人到居住地派出所,填写居住证申请表并签字,提交居住证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学生在学校所属派出所申请。
2、相关部门审核:审核申请人的申领条件及证明材料(审核后退还)。
3、人像采集后,开具居住证受理回执(凭借回执领居住证)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海外留学人员如何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有相关政策的、要看你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条件。补充说明: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
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落实《上海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行动纲要》,不断优化留学人员来沪工作和创业的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留学人员,包括入外籍以及从港澳台地区出国留学的留学人员。
第三条 市人事局是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市引进留学人员的政策、规划,对引进留学人员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有关工作进行效益评估等。
市科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外资委、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信息委、市医保局、市人口计生委、上海海关、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留学人员联谊会以及留学人员用人单位等要加强对留学人员思想政治、道德建设等方面的教育,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同时,要关心留学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为留学人员在上海工作和创业提供便利。
第五条 “上海市协调海外人才工作联席会议”由本市相关单位组成,主要解决留学人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
第二章 留学人员所符条件和为本市服务的方式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为:
(一)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第七条 本市重点引进战略产业和重点项目急需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本规定所称的高层次留学人员除符合第六条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为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
(二)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三)在世界知名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高级技术职务,在知名律师(会计、咨询)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在国(境)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五)学术造诣高深,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
(六)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比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七)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急需的特殊人才。
第八条 鼓励留学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方式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一)在国家机关担任国家公务员、顾问或咨询、技术专家;
(二)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的形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三)担任国有企业法人代表;
(四)在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文化艺术院团、新闻媒体、金融机构、重点(开放)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受聘担任或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中高级管理职务、顾问或名誉职务;
(五)投资开办教育、医疗机构或建筑设计、律师、会计、咨询等服务机构;
(六)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企业等进行合作研究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
(七)担任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
(八)来本市讲学或进行学术、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交流;
(九)在境外开展接受委托科研项目的研发活动,或将境外科研项目委托本市有关研究单位、团体进行研发;
(十)依托境外的科研、教育、培训机构,与有关单位合作或接受委托,为用人单位培养人才;
(十一)在本市注册中介机构为本市引进外资、技术、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联系外国专家来本市举办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联系国外学术技术团体开展科技经济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境外从事为本市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推介营销等中介服务;
(十二)应聘在本市单位驻境外机构工作;
(十三)以其它方式为本市服务。
第三章 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
第九条 市人事局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提供资格认定等相关服务,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外资委、市质量技监局、上海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等部门提供集中服务,方便留学人员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市人事局可先受理留学人员委托国内亲友代为申请创办留学人员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后由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以便利留学人员来上海投资创办企业。
第十一条 本市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孵化机构的优惠政策,并可引进和建立若干专业化风险资金或创业资金。
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建立为留学人员提供创业资本支持和融资担保的种子资金和担保资金,为园区内企业在吸引国际创业投资和争取上市等方面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时在企业注册、土地使用、税务、商检、进出口代理、商务、公用事业、劳动人事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减化手续,减少环节,并为注册在园区内的留学人员企业提供场租、资金扶持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同时,协助留学人员按程序申报本市各类政府资助项目。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扶持力度,积极支持创办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关心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要建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区高新技术项目的评估机制,选择技术含量高的企业进入创业园区,使其真正成为留学人员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和创新科研成果转化的基地。
第十五条 市人事局要会同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加强指导、扶持和管理。市人事局要定期对留学人员创业园区进行考察评估。
第四章 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来本市工作或创业的留学人员可依照本市有关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其中,入外籍的留学人员可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
第十七条 本市鼓励各区县政府创办留学人员子女班,关心留学人员子女的入学升学。持有效《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子女在学龄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与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并在国内语言文字适应期(3年)内参加本市初中升高中考试的,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子女在本市获得高中毕业文凭的,可报考本市市属高校。
第十八条 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入外籍留学人员,需多次出入境的,本市公安部门根据其所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有效期限,予以办理多次出入境签证手续。留学人员所在单位应协助留学人员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入外籍留学人员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后,可免办其他就业许可。
第二十条 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在上海工作期间,可按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来沪定居工作或创业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其本人、随归的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以及其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子女,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人事局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
第二十二条 本市设立专项资金,多渠道筹措经费,用于高层次留学人员来上海创业、工作、短期讲学的资金资助和有关补贴。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科委、市信息委等部门制定。经费的筹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区县政府可以相应设立必要的专项经费,支持高层次留学人员来沪创业和工作等。
第二十三条 本市各单位要关心高层次留学人员配偶的择业,同等条件下应给予优先录用。
第二十四条 本市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境内外风险投资基金、民间资本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留学人员风险投资基金,为留学人员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等。
第二十五条 从事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留学人员在上海取得的工薪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
第二十六条 留学人员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考本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市人事局可结合留学人员的特点,根据政府机关的需求,组织符合规定的留学人员参加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第二十七条 入外籍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或创业,取得《上海市居住证》B证后,可按本市规定申请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八条 本市鼓励有条件的医院与境内外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医疗保险的合作,方便留学人员在沪就医。
第二十九条 来沪定居工作或创业的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夫妻,在国外期间生育或在国外怀孕后在本市生育的第二个子女,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随父母报入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十条 留学人员在本市的工作报酬,可根据其所任职务和本人的贡献情况,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后从优确定。
第三十一条 留学人员在本市工作期间的住房,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解决。可由聘用单位以合约形式提供住房,也可按住房货币化的原则,由个人租用或购买住房。
第三十二条 留学人员回国设立的外资、合资、合作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在上海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可到外汇指定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购付汇手续。
第三十三条 留学人员到上海工作因科研、教学急需,需从境外进口科教用品等,由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如需对外支付进口货款,可凭进口合同、发票、进口付汇报关单等材料,到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第三十四条 境外来上海工作或定居的留学人员可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申请进口工作、生活的自用物品,除国家规定列名征税的外,由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第三十五条 在国家和本市允许和鼓励投资的行业范围内,留学人员可利用技术专利、科技成果来上海作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也可自办企业或与本市企业合作、合资,还可用个人或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来上海投资。留学人员企业注册资金,可执行注册同类企业的最低限额标准。
第三十六条 本市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酌情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留学人员本人开辟渠道引进境外项目的,受益单位可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酬。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2]23号)、《上海市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若干规定》(沪府发[1997]14号)同时废止。出国留学,定居,探亲等办理公证需要什么资料留学申请人通常需要申办的公证事项
①出生;
②无犯罪记录;
③亲属关系;
④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居民户口簿等);
⑤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等);
⑥毕业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学位)、成绩单、在学证明等;
⑦职业资格证书(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证书、驾驶证等);
⑧申请人父母或其他亲属的经济担保证明(一般包括银行贷款合同、银行存款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工作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收入证明、完税证明以及父母或其他亲属的经济担保声明书等)。
⑨其他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要求而需要申办的公证事项。
出国探亲、旅游的申请人通常需要申办的公证事项
①出生;
②无犯罪记录;
③亲属关系;
④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等);
⑤工作经历证明、收入证明、纳税证明等;
⑥申请人的经济担保证明、监护权委托书(一般包括银行存款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收入证明以及未成年人父母的经济担保声明书、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权委托书公证);
⑦其他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要求而需要申办的公证事项。
当事人申请出国移民通常需要申办的公证事项
①出生;
②无犯罪记录;
③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居民户口簿等);
④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等);
⑤毕业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学位)、成绩单、在学证明等;
⑥职业资格证书(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证书、驾驶证等);
⑦工作经历证明、收入证明、纳税证明、推荐信等;
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各类资质证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
⑨其他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要求而需要申办的公证事项。外籍居住证明要怎么办理
50万美元以上;或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或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或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以上人员的随行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同时申请办理与之相同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申请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证申请表(投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
2、交验本人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及复印件;
3、提交国内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申请人免交),国外卫生医疗机构所出具的《健康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4、提交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18周岁以下申请人免交);
5、提交在锡临时住宿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证》;
6、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证明及联合年检证明、验资报告;
作为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还应当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7、 提交个人完税证明;
上述各类人员的随行家属,除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和签证外,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如:申请人属于配偶的应提交结婚证明;属于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还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于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上述证明如系外国政府部门或机构出具的,需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任职人员申请永久居留证须知
申请条件:
1、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办理任职人员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1)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
(2)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
(3)纳税记录良好;
(4)任职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A)在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科研机构或者具有行政管理性质或职能的事业单位任职的;
(B)在重点高等学校(“211工程”学校以及第一批招生录取高校)内任职的;
(C)在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
(D)在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内任职的;
以上人员的随行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同时申请办理与之相同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申请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证申请表(任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
2、交验本人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及复印件;
3、提交国内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申请人免交),国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4、提交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18周岁以下申请人免交);
5、提交在锡临时住宿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证》;
6、提交任职单位出具的本人职务或者职称证明,以及《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
7、提交个人完税证明;
8、提交任职单位的登记证明以及年检证明:
9、其他:
任职单位是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还需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
任职单位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还需提交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系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
任职单位是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
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的,还需提交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
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的,还需提交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 上述各类人员的随行家属,除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和签证外,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如:申请人属于配偶的应提交结婚证明;属于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还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于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上述证明如系外国政府部门或机构出具的,需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特殊人员申请永久居留证须知:
申请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办理国家特殊人员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1)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过重大、突出贡献的;
(2)对国家有重大价值的世界顶尖人才、特殊技能人才及知名人士;
以上人员的随行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同时申请办理与之相同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二、申请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证申请表(特殊人员及其配偶、子女)》;
2、交验本人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及复印件;
3、提交在锡临时住宿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证》;
4、提交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及有关证明,即国务院所属主管部、委、局出具的 推荐函,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在华居住证件、奖励证明以及申请人获得的具有世界影响力或重大价值的科研成果证明等;
上述各类人员的随行家属,除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和签证外,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如:申请人属于配偶的应提交结婚证明;属于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还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于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上述证明如系外国政府部门或机构出具的,需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夫妻团聚申请永久居留证须知
一、申请条件:
1、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办理夫妻团聚人员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1)与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常住户籍的)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结婚的;
(2)婚姻关系存续满5年的;
(3)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9个月;
(4)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二、申请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证申请表(夫妻团聚人员)》;
2、交验本人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及复印件;
3、提交国内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国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4、提交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5、提交在锡临时住宿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证》;
6、提交中国籍配偶常住无锡的户籍证明或者外国籍配偶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7、提交中国民政机关出具的结婚证明;国外婚姻机构出具的《结婚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8、提交经公证的申请人的经济来源证明或者配偶的经济担保证明;外国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9、提交房屋租赁或产权证明; 亲子团聚申请永久居留证
一、申请条件:
1、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办理亲子团聚人员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1)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常住户籍的)或者为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
(2)未满18周岁且未婚;
(3)经国籍审定具有外国国籍的;
二、申请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证申请表(亲子团聚人员)》;
2、交验本人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及复印件;
3、提交在锡临时住宿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证》;
4、提交中国籍父母常住无锡的户籍证明或者外国籍父母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5、提交本人的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国内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亲子鉴定或者中国居民户口簿等);国外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6、如是收养关系,由省级民政部门出具收养关系证明;
在国外建立的收养关系,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在港、澳、台地区建立的收养关系,须经相应的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亲属投靠申请永久居留证须知
一、申请条件:
1、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办理亲属投靠人员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1)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
(2)年满60周岁的;
(3)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9个月;
(4)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二、申请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证申请表(亲属投靠人员)》;
2、交验本人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及复印件;
3、提交国内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国外卫生医疗机构所出具的《健康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4、提交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5、提交在锡临时住宿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证》;
6、提交被投靠的中国公民常住无锡的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7、提交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国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国外相关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书》和《国外无直系亲属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8、提交经公证的投靠人的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的经济担保证明;国外出具的经济来源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9、提交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产权证明 永久居留证换领或补领须知
1、出国定居
夫妻一方在外国定居的、有外国定居的亲友同意去定居的,须提交拟前往国家政府主管机关或驻华使、领馆的定居许可证或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包括前往定居国的亲友的居留证复印件及邀请前往定居的信件)。出国继承财产的,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2、出国探亲访友
须提交国外亲友的邀请信及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邀请信可以是正式邀请信,或是有邀请内容的普通信件、传真或电报。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是指其在前往国的居留资格证明或正在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是其他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能证明邀请人在前往国居留的证明。 归侨、侨眷出国探亲访友凭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侨办出具的归侨或侨眷证明;60周岁以上的公民和随父母(监护人)出国的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只提交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意见(离、退休人员,由其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原无工作单位的,由派出所出具意见),无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信及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
3、出国留学
自费出国留学的,须提交接收学校所出具的入学通知书。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交必需的经济担保证明。公派留学人员(合国家公派留学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出国留学,须提交《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
4、出国旅游
参加旅行社组团出国旅游的公民,向经国家批准有经营权的旅行社或代理社报名并交足旅游费用,在填妥申请表(由旅游公司发表)、办妥有关审核意见后,凭申请表、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及交费发票,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大、中城市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直单位人员向本单位保卫或人事部门申请)。
5、出国就业(劳务)
个人出国就业的,须提交在前往国具有法律效力(经前往国公证机关公证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聘请、雇用证明。 由劳务公司协助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输出机构与申请 人签订的劳务合同和劳务输出机构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劳务合同。 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出国就业的,须提交有境外就业经营权的境外就业服务机 构与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及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就业合同。
6、在“三资”企业或境外商社常驻机构等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外省暂住人员出国商务。此类人员,确因本企业业务需要出国的,申请时须提交邀请函件及邀请人的国外有效居留证 件复印件。
7、出国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
须提交国外相应的邀请函件。属出国进行文化交流的,须提交省级以上文化部门出具的证明。出国留学存款证明怎么开出国留学存款证明可以选择开在父母名下,也可以在学生本人名下。如果是亲属的资金,可以要求亲戚提前把钱存到父母或学生名下再开证明。出国留学存款证明需要到银行申请办理,申请人可持银行本、外币存单、存折、储蓄卡原件及个人有效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九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