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下国家对出国留学有些什么政策?国家对出国留学的政策有:1、留学生回国落户政策。2、留学生回国购买免税车政策。3、留学生回国创业优惠政策。
留学生回国购买免税车政策:
1、购买免税车必须是国外毕业回国一年内。
2、免税车市场上不流通,所以申请者必须与免税车中介代理商取得联系,委托代办好相关事宜,直至提取免税车,因此代办手续费也因机构和车型而不同。
3、留学生回国购买免税车,具体是指能够免除所购汽车零部件中的进口关税和车辆购置税。
4、根据不同车型费用不用,总体的优惠费用在0.71—15.21万元间。
5、车型不同,需要等待的购买时间也不同,一般车型为2—3个月,快者为一个半月左右,而紧俏车型如迈腾、CC等则须等待3—6个月时间。【测一测你能上哪所海外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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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来连投资,自办或兴办股份制企业,从事研究或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及国内紧缺技术先进产品的,经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第五条 留学人员来连工作,出国前是我市人员,不论是办理停薪留职或辞职手续的,还是被辞退、除名或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均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或经市人事部门推荐到其他单位工作;是外省、市人员,可自行联系或由市人事部门推荐工作,其工作调动手续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
留学人员的配偶随其来连工作,是国家正式职工的,原则上由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负责安排工作,并按规定分别由人事、劳动部门办理调转等有关手续;如专业不对口,干部由市人事部门,工人由劳动部门协助安排,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六条 出国留学人员来连,可以迁入户口长期定居,也可以不迁入户口短期工作,并确保其来去自由。第七条 外省市留学人员来连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一)对来连长期定居的,持市人事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出国留学前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二)短期来连居住的,凭市人事部门开具的短期居住证明到市公安局办理暂住户口。第八条 外省、市留学人员的配偶及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不含在校大中专学生,下同)和必须由本人赡养的父母申请随迁我市的,可以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到市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留学人员的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和必须由本人赡养的父母系农业户口的,优先办理“农转非”、“乡进城”手续。
户口原在大连的留学人员到乡镇企业及县(市)工作的,户口可保留或落在市内,其子女上中小学或入托的,可自选学校及园所,有关部门和学校应优先接收。第九条 来连工作留学人员,在国外获硕士、博士学位,或出国前属停薪留职的,其在国外留学年限按连续工龄计算;其他人员出国前与回国后工龄合并计算。第十条 留学人员来连工作,受聘担任专业职务的,不受指标限制。对在国外获硕士、博士学位的,可分别确定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按同等职务优先分配住房。
对短期回国服务的人员,或来大连后暂未落实具体工作单位的人员,可由聘用单位出资租借回国留学人员公寓。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来我市工作后,用人单位每月分别发给40元、80元、100元生活津贴。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来连定居工作的,凭人事局出具的有关证明,其回国时携带进境行李物品按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对获得国外永久居留权以及获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来我市长期工作或永久定居的,海关凭有关证明,对自用安家物品包括家用电器,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免税进口,并准予免税进口一辆自用小汽车。第十三条 来连工作的留学人员,申请出境学习、进修、参加国外学术会议或其他短期学术活动,各单位应优先予以办理手续。其中,出境参加国外学术会议和短期学术活动期间,工资照发。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带技术和专利来大连工作的,用人单位应视技术、专利的实用价值给予报酬,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实验场所、设备和经费。
留学人员进行科研、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享有优先立项权并可申请科研择优资助经费。
留学人员自办科研咨询机构所得收入,除个人收入调节税按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有关规定执行外,三年内免征其它税收。上海市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了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参加经济建设,发挥出国留学人员的科学技术专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促进上海的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获得国外大专以上学历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留学后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可申请来上海工作。第三条 上海市人事局是本市综合管理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的机构。其所属的上海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承担 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的咨询、管理、服务和安置等项工作。第四条 出国留学人员可以来上海的国家机关,全民、集体、乡镇企事业单位,私营、股份制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也可以在国(境)外企业(公司)驻沪机构工作;也可以在本市单位、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驻国(境)外机构工作或受聘担任驻国(境)外信息员、推销员等。
出国留学人员可以利用技术专利、科技成果来上海作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合作、技术入股等,也可以自办或合办民间科技企业、股份制企业,还可以用个人或国(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来上海投资。
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可长期定居,也可短期应聘,受聘单位可一个,也可多个。短期应聘者,可不受退休年龄的限制。第五条 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根据“双向选择”原则,可由本人或委托国内亲友联系落实接受单位,也可通过“中心”联系落实接收单位;用人单位也可自行联系物色在国外的留学人员。
国家教委或国家人事部分配来沪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由“中心”负责接转关系或安置。
来上海短期应聘工作的,可由本人或委托国内亲友联系落实接受聘用单位,还可通过“中心”联系落实受聘单位,经个人、用人单位和“中心”三方订立短期聘用协议后,由“中心”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也可自行物色人选。第六条 来上海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应向“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留学生须提供本人护照、国外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及成绩单和有关论文的复印件。
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须提供本人护照、国外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以及国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有关论文、成果证明的复印件。第七条 来上海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要求在沪定居的,由接收单位的局级主管部门报市人事局办理审批手续;国家教委或国家人事部分配来上海工作的,由本人到“中心”办理接转行政关系等手续。上述人员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到本市公安部门报入常住户口,接收单位可免缴城市建设费。
短期应聘来上海工作或投资的,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到本市公安部门报入临时户口。第八条 出国留学人员到上海投资或自办民间科技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研究或生产高新科技产品或国内紧缺产品的,有关部门优先办理立项审批。上述企业产品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标准的,可享受先进高科技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第九条 接收出国留学人员的单位,如受编制、用人指标、工资基金、工资总额限制的,可分别向市编委、市人事局和企业主管局提出申请,予以追加。
出国留学人员在上海工作期间,凡需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评审,不受指标限制。
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出国前的工龄与回国后的工作年限(包括应聘在上海或上海驻国(境)外机构短期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第十条 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进行科研和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用人单位应优先提供科研经费和条件,也可自行或委托“中心”向国家和市有关部门申请科研择优资助经费和回国工作启动费以及科研课题经费等。第十一条 接收出国留学人员的单位应优先解决其住房。到上海定居工作的留学人员,可自费购买成本价优惠自用房一套。接收硕士以上学位留学人员的单位因本单位解决其住房确有困难的,可向“中心”申请在本市回国留学人员专项房源中解决。短期来上海工作的,可由聘用单位出资租借或委托“中心”租借回国留学人员公寓。第十二条 出国留学人员在上海工作期间作出贡献的,与其他人员一样由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向国外市场成功推销了上海产品,由受益单位给予销售税后留利1%至6%的报酬。
开发新产品的,可在投产获利当年税后留利中给予3%至6%的报酬。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由受益单位根据其效益的明显程度,给予一定的报酬。
经个人开辟渠道引进国外项目的,受益单位从获利当年税后留利中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酬。
上述报酬免缴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出国留学人员经费是为保证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的基本生活、学习以及管理留学人员的工作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的生活和工作的需要而拨给的专项资金。这项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制度。第三条 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工作是整个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国家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财务制度,结合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特点,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精打细算,计划开支,认真管好用好。要不断提高管理工作水平,保证留学人员管理工作任务的完成。第四条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是管理留学人员经费的基层会计单位,实行由主持教育处(组)工作的参赞或教育组长全面负责的责任制度。会计工作人员在参赞或教育组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经费管理工作。第五条 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外交部的有关规定,依据正确的数据,认真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收支;
(二)定期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预测执行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考核使用效益,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及时提出建议;
(三)按照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正确地进行财务会计监督,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维护财经纪律;
(四)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切实做好记帐、算帐、报帐等工作;
(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研究制订财务会计具体管理办法;
(六)调查、了解并反映驻在国教育经费管理方面的情况,并及时请示汇报工作。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六条 留学人员经费的一切财务收支都必须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实行年度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第七条 出国留学人员经费预算,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按下列依据进行编制:
(一)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中享受全部或部分国家公费的实有人数;
(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各种费用标准;
(三)管理留学人员的工作人员的实有人数;
(四)管理留学人员的工作人员的各种费用标准;
(五)确需购置的设备、物资的单价和数量;
(六)管理工作需开支的公务、业务等费用标准。第八条 出国留学人员经费预算,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照第七条所列依据,结合国家财力的可能进行核定。第九条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所需购置房屋的经费,须单独申报计划,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和财政部批准后专项下达。第十条 在编制和执行预算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勤俭节约的方针,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办事,不得违反国家财经制度,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第十一条 出国留学人员经费预算经国家教委批准后据以执行,不准突破。半年和年度终了要及时正确编报半年报表和年度决算表,报送国家教委。第三章 留学人员费用管理第十二条 凡属国家教委正式计划派出的公费留学人员,在规定的学习期间的费用,其开支范围按项目划分为两类:
(一)包干费用部分,包括伙食、住宿、交通、个人零用、交际(限进修生、研究生)及教材书籍补助费等,按月或按季发给留学人员本人包干使用,不足月的按日计发。
包干费用标准由使(领)馆根据所在国的情况,以保证留学人员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基本需要为原则,提出方案,报经国家教委批准后执行。留学人员包干费标准确定以后,如当地主要生活用品物价上升,要求调整标准的须报经国家教委批准后方能调整;
(二)非包干部分,包括学费、医疗费(凡有医疗保险的国家,可由使领馆统一组织参加医疗保险)、休假和结业回国旅费、因公到使(领)馆的交通费以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补助费等,由使(领)馆按规定报销。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费用包干以后,对留学人员不得借用公款。第四章 教育管理经费的管理第十四条 由留学人员经费开支的教育管理经费是我驻外使(领)馆从事留学人员管理工作的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1980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留管人员及其以后轮换人员的各项人员经费;
(二)留管人员的差旅费;
(三)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人员为留学人员办理汇款、邮寄信件(资料)、召开会议及联系工作的各项支出。
(四)经上级批准购置(租赁)房屋、汽车;为开展留学人员工作所购置其他设备的各项费用及房屋、汽车、设备的维修费、办公费、水电费、燃料费、保险费、开展必要的交际活动等所需支出。留学生在国外工作算工龄吗一般不算工龄。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规定:首先,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工龄计算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有关规定办理。其次,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全日制博士算工龄最新规定
【法律分析】:1、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有关规定办理,即: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的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2.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执行这个规定需注意的是,根据现行规定,非在职人员考取研究生(如应届大学毕业生等),学习期间仍不能计算连续工龄。该规定从1990年1月起开始执行。过去与工龄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予追补。【法律依据】:《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计算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有关规定办理。第二条
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出国留学需要具备经济、学历、语言水平 、 身体健康这四个条件。
一,经济条件
经济是必要的条件,主要的留学国家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这些国家一年的留学总费用在30万以上。学制的话,本科一般需要3-4年,而硕士则要1-2年。
二,学历条件
申请大学本科课程者,学历至少是高中毕业;而申请硕士课程者,则必须是本科毕业,拥有学士学位。除了学历达到要求之外,在申请学校和专业的时候,还要考虑个人的专业背景、工作经历及兴趣等是否符合对方的要求。
三,语言水平条件
各个留学国家对语言都有要求,英国留学等英联邦国家主要是看雅思的成绩,一般需要申请者雅思达到6.0以上。赴美,英,澳、加、新等通用英语的国家学习,需通过英语熟练程度考试,如TOFEL、GRE、ESE、GMAT、MELAB、IELTS等。以IELTS为例,中国大陆学生申请赴英、澳、新留学,研究生须6.5分以上。
中国大陆学生申请赴英、澳、新留学,研究生须6.5分以上。 而北美地区的话,是以托福为标准的,一般申请者的托福成绩要达到90分以上。
一些不以英语为考核的国家会有不同的语言要求,比如日本、德国、法国。当然,不同的学校和专业也会对语言有不同的要求,请大家多关注各大院校当年的招生简章。
四,身体健康条件
申请出国留学必须身体健康,尤其不能有传染病、精神病。许多国家对申请者体检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申请者的年龄一般应在18岁以上,35岁以下。
扩展资料:
在中国大陆,学生把前往香港、澳门等地区的学习也称为留学,这是由于这些地区有着不同的教育制度。另外,美国等国家组织的一类海外短期的交换学生计划,其英文名字“Study abroad”直译也为留学,请参见海外研修(中国大陆称为海外交流)。
出国留学考试
1.托福 toefl-- The Test of 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主办: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简称ETS)。类别:语言类考试,测试考生的英语语言能力。应用范围:美国高校倾向申请人使用托福成绩进行申请,英国境内的托福考试被暂停。
2.雅思 IELTS - 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主办:剑桥大学考试委员会外语考试部、英国文化协会及IDP教育集团所共同拥有。
类别:语言类考试,测试考生的英语语言能力。应用范围:英联邦国家倾向申请人使用雅思成绩进行申请。部分美国大学如斯坦福大学、乔治敦大学等不接受雅思成绩。
3.Ssat Secondary School Admission Test美国中学入学考试,主办:美国新泽西州普林斯顿市的中学入学考试委员会SSATB(Secondary School Admission Test Board)——出题。类别:美国中考。应用范围:美国、加拿大私立中学的入学考试。
4.SAT-- Scholastic Assessment Test 学术能力评估测试,主办:美国大学委员会(College Board)。类别:美国高考考察学生综合能力。应用范围:美国高校本科申请。
5.ACT- American College Test 美国大学入学考试,主办:ACT。类别:美国高考 考察学生综合能力。应用范围:美国高校本科申请。
6.GRE-- 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 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主办:EST 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类别:研究生考试。应用范围:除法律专业和多数商科专业外,其他领域的美国研究生项目申请。
7.GMAT -- Graduate Management Admission Test,主办:GMAC。类别:经企管理、商科类研究生入学考试。应用范围:商学院。
8.LSAT -- 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主办:美国宾西法尼亚州的法学院入学委员会(Law School Admission Council简称Law Services)。类别:美国法学院入学考试。应用范围:美国法学院申请 。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若干暂行规定是中国国务院于 1986 年 12 月批转发布。主要内容共分七个方面。
(1)出国留学工作的指导原则:根据中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长期坚持有计划地发展各种形式的出国留学。出国留学工作的方针: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加强管理和教育。
(2)国家教育委员会在国务院领导下,归口管理全国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选派、国外管理和回国后的分配工作。非教育系统的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计划和回国后的工作分配,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
(3)规定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类别,要求具备的政治条件、业务条件、外语条件和身体条件。规定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审批、出国的准备、出国经费管理等具体办法。
(4)具体规定国内在职人员申请去国外从事博土后研究或实习,以及出国研究生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申请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期限和审批办法。
(5)具体规定公派出国留学的大学生、研究生公费或自费回国探亲和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自费出国探亲的条件、期限及审批办法。
(6)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条件及审批手续。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班的学生、国内在学研究生一般不得自费出国留学。专业技术骨干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应尽量纳入公派范围。(7)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公职、工龄及学成回国工作的有关事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若干暂行规定
1986年国务院《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已废除了吗没有。标题]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颁布部门]国务院国务院[文号]国发[1986]107号[颁布日期]1986-12-13[实施日期]1986-12-13[有 效 性]有效[附件下载]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