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已经成年但仍在读书的子女,能否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案例一:(2022)粤0222民初853号】
甲系乙、丙婚生女。乙、丙离婚时约定“婚生女甲完成学业之前的生活费、学杂费由乙负担”。
甲目前就读于大学,分别向大学支付了1320元、7160元(学费、住宿费)。甲认为上述费用均为学杂费,按照父母的约定,应由乙负担,遂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
乙与丙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乙应全面履行负担甲大学期间的生活费、学杂费的约定。
甲向大学支付的学费、住宿费,已实际产生,对该笔费用,法院亦予以采信。
综上,乙需向甲支付8480元,甲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支付8480元。
【案例二:(2021)苏1322民初6323号】
甲系乙、丙婚生女。乙、丙离婚时约定,甲随乙共同生活。丙未支付抚养费。
甲现就读于大学。
甲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丙按1000元/月支付抚养费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
法院认为:
甲已经成年,且不存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亦不属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故甲并非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总结】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若无特殊约定,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成年子女无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若父母约定应支付子女大学期间费用的,该约定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父母应支付子女大学期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