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结算(工程签证如何签才能作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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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观筑导读:工程签证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经济利益,也是工程量发生争议时确定工程量的基本依据,但工程签证谁来签、签证内容,都会对签证的效力产生影响。

法眼观筑导读:

法眼观筑导读:

工程签证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经济利益,也是工程量发生争议时确定工程量的基本依据,但工程签证谁来签、签证内容,都会对签证的效力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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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证是什么

一、签证是什么

签证是发承包人或其代理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影响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责任事件所作的补充协议。

签证

签证

是发承包人或其代理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影响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责任事件所作的补充协议。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2.0.24、《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 50875-2013)3.4.8将“现场签证”定义为“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2.0.24、《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 50875-2013)3.4.8将“现场签证”定义为“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

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从定义可以看出,一份合格的工程签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从定义可以看出,一份合格的工程签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主体为发承包人。

(1)主体为发承包人。

(1)主体为发承包人。

工程签证的主体为发承包人及其代理人,其他主体签发的有关文件不属于工程签证;

工程签证的主体为发承包人及其代理人,其他主体签发的有关文件不属于工程签证;

(2)性质为补充协议。

(2)性质为补充协议。

(2)性质为补充协议。

工程签证的性质为发承包人之间达成的补充协议,其成立并生效应满足一般合同成立并生效的要件;

工程签证的性质为发承包人之间达成的补充协议,其成立并生效应满足一般合同成立并生效的要件;

(3)内容为责任事件。

(3)内容为责任事件。

(3)内容为责任事件。

工程签证的内容是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责任事件,包括工程量、工程款、工期等核心要素。

工程签证的内容是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责任事件,包括工程量、工程款、工期等核心要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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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包人代表签证的效力

二、发包人代表签证的效力

(一)法定代表人签证

(一)法定代表人签证

(一)法定代表人签证

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签证效力问题,应当依照法定代表人制度解决,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则其作出的签证应当依法确认有效。

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签证效力问题,应当依照法定代表人制度解决,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则其作出的签证应当依法确认有效。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代表权限外,该代表权限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

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代表权限外,该代表权限有效。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知,法定代表人非经特别限制,有权在法人经营范围内,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知,法定代表人非经特别限制,有权在法人经营范围内,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二)合同约定发包人代表签证

(二)合同约定发包人代表签证

(二)合同约定发包人代表签证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专用合同条款一般需要明确发包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职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签证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其超越发包人内部授权时,应当适用表见代理的相关条款。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专用合同条款一般需要明确发包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职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签证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其超越发包人内部授权时,应当适用表见代理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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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包人项目经理签证效力

三、承包人项目经理签证效力

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签证,属于职务行为,作为承包人在施工工程项目上的代表,其在授权范围内的签证具有法律效力。

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签证,属于职务行为,作为承包人在施工工程项目上的代表,其在授权范围内的签证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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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没有发承包人授权的工作人员作出的签证,能否认可其效力?

四、没有发承包人授权的工作人员作出的签证,能否认可其效力?

原则上不能认可其效力。签证的属性作为补充协议,应当符合合同成立并生效的要件,没有授权的主体作出的签认行为,不应作为发承包人的意思表示予以认可,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

原则上不能认可其效力。

原则上不能认可其效力。

签证的属性作为补充协议,应当符合合同成立并生效的要件,没有授权的主体作出的签认行为,不应作为发承包人的意思表示予以认可,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

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

地方参考:

地方参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一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一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一条

要严格把握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材料的签证和确认。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约定明确授权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员的签证、确认,对发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举证证明该人员确有相应权限。

要严格把握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材料的签证和确认。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约定明确授权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员的签证、确认,对发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举证证明该人员确有相应权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9条也持有类似观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第9条也持有类似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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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理人员签证的效力

五、监理人员签证的效力

根据《建筑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监理人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监理对技术签证的签认属于其工作职权范畴,应为有效;但对经济签证的签认没有明确授权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根据《建筑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监理人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监理对技术签证的签认属于其工作职权范畴,应为有效;但对经济签证的签认没有明确授权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建筑法》

技术签证与经济签证应当如何区分?

技术签证与经济签证应当如何区分?

技术签证主要涉及工程量、质量、工期等技术问题;

技术签证

技术签证

主要涉及工程量、质量、工期等技术问题;

经济签证主要涉及对工程价款进行洽谈、协商、变更、支付等经济决策。

经济签证

经济签证

主要涉及对工程价款进行洽谈、协商、变更、支付等经济决策。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0条: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0条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0条

: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工程签证应当由发承包人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对施工过程中的责任事件进行签认,监理人员只能对技术签证进行确认。工程签证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应当参照合同成立与有效的民法原理剖析。

综上,工程签证应当由发承包人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对施工过程中的责任事件进行签认,监理人员只能对技术签证进行确认。工程签证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应当参照合同成立与有效的民法原理剖析。

法眼观筑-安全合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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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观筑-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旗下品牌,由成都市政协委员、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王劲夫律师带领团队创立,是适应当前新形势下律师服务专业化而成立,为工程项目领域提供全方位全流程的行业化、专业化、标准化的法律服务。

法眼观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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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团队:均毕业于知名法学院,资深化、行业化、专业化、前沿化。擅长团队协作,通过深度研讨、模拟庭审、专家论证等多种方式,切实有效处理建设工程领域重大疑难法律事务,以实现委托人和客户权益最大化。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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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毕业于知名法学院,资深化、行业化、专业化、前沿化。擅长团队协作,通过深度研讨、模拟庭审、专家论证等多种方式,切实有效处理建设工程领域重大疑难法律事务,以实现委托人和客户权益最大化。

专家团队:由涵盖股权、投资、融资、工程、造价、会计、税务、翻译、鉴定等与诉讼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教授等组成。

专家团队:

专家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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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涵盖股权、投资、融资、工程、造价、会计、税务、翻译、鉴定等与诉讼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教授等组成。

法律实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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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1、为企业并购、重组、企业投融资及上市公司再融资、股权激励、国有企业改制等资本市场相关领域。

1、为企业并购、重组、企业投融资及上市公司再融资、股权激励、国有企业改制等资本市场相关领域。

1、为企业并购、重组、企业投融资及上市公司再融资、股权激励、国有企业改制等资本市场相关领域。

1、为企业并购、重组、企业投融资及上市公司再融资、股权激励、国有企业改制等资本市场相关领域。

1、为企业并购、重组、企业投融资及上市公司再融资、股权激励、国有企业改制等资本市场相关领域。

2、城市更新、乡村振兴、生态建设包括土木工程、公路工程、高速公路工程、道路与桥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通信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领域。

2、城市更新、乡村振兴、生态建设包括

2、城市更新、乡村振兴、生态建设包括

2、城市更新、乡村振兴、生态建设包括

土木工程、公路工程、高速公路工程、道路与桥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通信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领域。

为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拆迁等在建设工程全流程中的各类法律事务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和ー站式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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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法律服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法律服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法律服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重大项目并购、重组、股权设计、尽职调查、公司治理等全过程法律服务

♦重大项目并购、重组、股权设计、尽职调查、公司治理等全过程法律服务

重大项目并购、重组、股权设计、尽职调查、公司治理等全过程法律服务

全过程法律服务

♦为城市更新、乡村振兴、生态建设等各类重大疑难工程案件出具专家意见书

♦为城市更新、乡村振兴、生态建设等各类重大疑难工程案件出具专家意见书

♦为甲方、乙方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増加、工程签证、工程结算、索赔与反索赔

♦为甲方、乙方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増加、工程签证、工程结算、索赔与反索赔

♦为施工企业催收工程款、建筑材料款、违约金、赔偿金等

♦为施工企业催收工程款、建筑材料款、违约金、赔偿金等

♦城市更新、乡村振兴、生态建设等工程纠纷案件调解、仲裁、诉讼

♦城市更新、乡村振兴、生态建设等工程纠纷案件调解、仲裁、诉讼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法律服务(异议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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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发包、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分包事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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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各类合同文件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等法律文件的起草、审核和项目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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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各类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防控及项目施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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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和质量保修环节法律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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