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单上列明“原件留存4份,甲方、乙方、监理方、投资监理”各留一份原件,分包单位把4份原件报上去,返回来的只有一份原件,并在总包单位处留存,其余单位仅留存复印件,业主仅在复印件加盖公章,这个竣工结算时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在签证双方签字盖章以后,业主方要求二审签证(合同中没有约定需要二审),此时,二审的签证是否完全可以推翻以前的签证?在合同清单以外新增的单体,业主不同意重新报价,单价参照原合同清单价,怎么处理比较好?
只要业主在复印件上盖过章,签证就是经过认可的,结算时也是可以作为结算依据的。这种说法的法律依据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签证是一种补充协议,甲方盖过章的签证对甲方自然是有约束力的,施工单位或者分包单位想认可它的效力,可以日后出具确认函。至于业主想二审签证以推翻以前的签证,一般来说是不可以的,因为合同中没有相关的约定。《民法典》第13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签名盖章的时候合同就成立了。作为一种补充协议,施工单位或分包单位只要事后追认,补上签名盖章,这个签证就是有效的。
如果业主不认可复印件,根据201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只有甲方持有原件签证时,甲方应当提供相关原件材料。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等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也同样如此。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中有一种推定责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8条规定,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所以这种情况下如果总包单位不出示原件证据,法院可以认定,分包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的复印件是真实的。
问题最后一句,在合同清单以外,业主不同意对新增的单体重新报价,怎样参照原合同单价处理比较好?对于合同清单以外新增的工程内容,首先应该遵循变更估价三原则:有相同而相同,无相同而类似,无相同无类似的按照成本价利润的原则来报价。主要看合同的约定,如果业主不同意重新报价,新增部分的单价走变更估价流程,参照原合同单价看变更估价三原则怎么适用就可以了。
总结来说,这个问题主要需要了解证据瑕疵的推定规则,另外就是业主不同意重新报价的新增单体,走变更估价的流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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