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移民政策


尽管移民历史悠久,但政治和社会长期以来一直拒绝将德国定义为移民国家。只有承认这一现实,才能为影响移民和公民法的移民政策改革铺平道路。

2015年1月21日在汉诺威(下萨克森州)新市政厅举行入籍仪式,签署“入籍”标志。 上午,来自28个国家的61人在汉诺威入籍仪式上获得德国公民身份。 应根据Landtag的意愿促进和加速下萨克森州外国人的入籍。

虽然德国是其人口中移民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但移民政策辩论长期以来一直由德国是否是移民国家的问题所主导。这一过程阻碍了德国移民政策的改革。总体而言,20世纪70年代,80年代和90年代的“Ausl?nderpolitik”(外国人政策)主要集中在防止进一步移民上。自千禧年以来,在移民政策中可以观察到范式的变化,伴随着对合格移民的逐步自由化。在这种情况下,迁移不仅仅被视为一个问题,而是被视为一个机会。绿卡计划促进了信息技术专家从2000年到2004年的临时移民,随后于2004年实施了“移民法”。该法律对现有的外国国民和庇护法进行了根本调整。移民及其后代融合的支持首次被确立为政府任务(参见“整合政策”)。该法律的目标包括管理移民,同时考虑到经济和劳动力市场的利益。它包含了(高度)合格的外国劳工涌入的某些便利。随着2009年生效的“劳务移民管理法”减少了进一步的移民障碍,并大大降低了高素质移民证明的最低收入,以便能够立即获得永久居留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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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推动力也促进了劳务移民法的进一步自由化。自2012年8月1日起,第三国的高素质会员可以申请蓝卡。这些要求是德国或可比较的大学学位或公认的外国大学学位以及年收入总额为50,800欧元(每月4,234欧元)的劳动合同(截至2017年)。如果申请人在指定的短缺专业(自然科学家,数学,工程师,IT专家,医疗专业人员等)工作,则年度总收入39,624欧元(每月3,302欧元)的证明就足够了。实施欧盟高质量劳动指令的法律进一步减轻了外国大学毕业生和具有德国教育学位并希望在德国寻找工作的外国人。其他欧盟关于规范劳务移民的指令通过2017年8月1日生效的法律移交给国家立法机构。其中包括关于欧洲内部流动性和居住法的广泛新规定,例如公司内部调动人员(ICT) ,来自第三国的学生和研究人员。

在德国,对人力资源的需求不仅限于受过学术训练的专家。因此,政府修改了就业法规,为第三国的某些专家开放了劳动力市场。联邦就业局负责确定可能从国外招聘的专家需要的职业(肯定列表)。2015年,就业指令得到了对德国经济移民的选择的补充,以便为来自阿尔巴尼亚西部巴尔干国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科索沃,马其顿,黑山和塞尔维亚的人们开辟一个通常无望的庇护程序的替代方案。正在寻求移民到德国。这些国家的公民如果可以证明有效和当前就业,可以获得居留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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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寻求庇护者来说,劳动力市场准入的障碍也逐渐减少,并且在过去的几年里仍有良好的观点留在德国。采取这一步骤是为了促进社会融合。在德国逗留的前三个月,寻求庇护者不得工作。在此之后,即使没有优先审查,他们也可以在联邦就业局的同意下开始就业,在该国大部分地区。联邦就业局只评估工作条件的可比性,这意味着工作时间和工资是否与德国雇员的工作时间和工资相当。在德国停留15个月后,优先审核不再适用。在四年之后,对可比工作条件的评估也将暂停。寻求庇护者和那些在2015年8月31日之后在德国申请庇护的“安全的原籍国”留下的假期自“庇护一揽子计划”(“庇护程序加速法”)开始以来一直面临着限制。这些人可能无法工作。

移民法规的规定基本上只适用于来自第三国的人。欧盟公民受“运动自由法案”/欧盟的保护。他们不需要任何特殊的工作或居住许可,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对待德国公民。然而,在2013年和2014年,来自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的移民人数不断增加,引发了关于“贫困移民”滥用行动自由的讨论。作为回应,德国联邦议院于2014年11月通过了一项修改欧盟运动自由法的法律。该法规定,被判犯有滥用权利或欺诈罪的移民欧盟公民可以受到临时再入境限制的制裁。此外,寻求就业的居住权受到限制,只有申请人提供了他们的税号,才能支付子女抚恤金。2016年12月通过的一项法律规定,从未在德国工作的欧盟公民只有在居住五年后才有资格获得基本拨款和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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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的说法,德国移民政策改革促使德国在劳务移民政策方面已经成为该组织35个成员国中最自由的国家之一。然而,对合格移民的选择性自由化必须接受批评,即移民基本上是根据其经济(和人口统计)可用性进行评估,并被视为“商品”。

国籍
1999年,德国公民法改革。它使人们不仅可以通过血统(血统)获得德国公民身份,而且还可以通过德国土地(jus soli)出生获得德国公民身份。这一步骤与以前适用的民族国家观念形成了重大突破,即一个人可以是德国人但从未成为德国人。与在美国出生的所有孩子自动获得美国公民资格的美国不同,获得德国公民身份仍然是有条件的。作为第一步,引入了“期权义务”。它规定,如果父母中的一方已经在德国居住至少八年并且拥有无限期居住权,那么在德国出生的外国父母的子女将自动获得德国公民身份。如果这些孩子还获得了父母的外国公民身份,他们被迫在18至23岁之间选择两种公民身份中的一种(选择权义务)。欧盟公民的子女免于选择权义务。

由于期权义务于2014年12月修改,因此在德国出生和抚养的外国父母的子女在某些情况下不再需要选择其中一个公民身份。如果他们在22岁生日前在德国居住至少八年,在德国上学至少六年或在德国获得学校或学徒学位,他们可以保留德国公民身份以及父母的公民身份。其中一名父母在德国居住至少八年并且在出生时一直拥有无限期居住权的情况仍然有效。

德国公民身份也可以通过入籍获得。这可能是在德国居住八年并实现其他条件后实现的,包括保证为自己和有权维持,有罪不罚以及充分德国技能的家庭成员谋生。此外,必须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的公民身份测试来验证对德国法律和社会结构以及生活条件的了解。

在归化方面,防止多重公民身份的原则已经生效。希望入籍的人必须放弃原来的公民身份。欧盟公民以及不能放弃其公民身份的国家公民或来自经常拒绝其公民放弃其公民身份的国家的公民可免于这一规定。在实践中,超过一半的归化案件都接受了前公民身份的继续。2016年,有110,400名外国人在德国入籍,其中57.8%的人还保留了原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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