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问题,德国是这样解决的!


现今,如何建设和维持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鼓励和引导公民珍惜个人信用是每一个国家的施政重点。中国对此采取的措施是引入了公民征信系统,一旦因失信行为被纳入失信名单将面临禁乘高铁飞机、禁止银行贷款等惩罚。

社会信用问题,德国是这样解决的!

那么在以严谨守序著称的德国,他们选择用什么样的方式来确保公民诚实守信呢?本期学校百科将带领各位探寻德国是如何建立诚信社会体系以及相关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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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问题,德国是这样解决的!

德国的诚信系统包括法律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私营信用服务系统三大部分。

一、信用监管

1.历史

最早的德国信用评级系统出现在1934年,当时是寄托于信贷登记系统,由联邦银行信贷登记系统履行职责。该机构主要是搜集公司和组织曾经的破产记录,在法院或工商局有登记的公司债务登记簿与债务人名单,作为公用信息在公共信息平台上发布。

而个人信用系统的完善是由于20世纪90年代初有大量的私营信用信息公司建立,弥补了公用信用系统的不足。

2.现实

现今德国公共信用信息由政府强制收集并归纳整理,建立全国数据库,而德国公民每人都有一个社会安全号。这是一个终身跟随德国人的号码,由政府开具,相当于是德国公民的第二身份证。公民的信用报告全国联网,可以在任何银行公司或者相关业务机构查询。

任何不良记录,包括民事记录甚至刑事记录(例如诈骗、负债等)都将录入相关报告。报告上有这些记录的人在社会上将寸步难行,贷款利率、保险费率都要高于普通公民,甚至很多企业会拒绝录用“失信者”。在这样高昂的违信成本下,人们十分在意自己的信用记录。在类似地铁这样的公共交通设施都没有固定的检票人员,而人们都愿意主动买票。

同时德国也有很多私营的征信机构,他们免费从政府部门或者法院采集一部分人士的信用信息,然后有偿为客户提供信用产品。这样有利于在商业活动中为决策者提供足够的决策信息,从而增加效率。例如SCHUFA公司,他们的主营业务之一就是在网上完成对相关企业的信用数据采集,并提供给有需要的人士。

二、法律条款及相关法令

除了完备的信用监管体系,德国还有针对各种情况制定的法律条文来解释及规范各种商业活动中可能存在争议的部分,以及其中诚信应该扮演的角色。

德国《民法典》(BGB)

1.关于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与通过信息公开确保诚信的法律条文

例如德国《民法典》241条——372条就系统详细的规定了债务相关的内容;第295条和第261条对宣誓所带来的效力也做出了法律规范。也就是说在德国,对法院作出的口头宣誓也将具有法律效益。

另有德国《商法典》(HGB)有关对方信用信息公开的规定,成立公司必须在地方法院以公开可信的形式,即通过公证进行商业登记注册,以载入商业登记簿。商业登记簿可公开查阅。

2.保护个人信用数据及隐私的法律条文

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信息和电信服务法》、《欧盟数据保护指南》三部法典对个人信息采集、储存、使用、传播等方面都有严格的相关规定。其中包括征信机构收集消费者和企业的信用资料的渠道必须公证合理。消费者有权了解信用机构收集保存的本人信用资料,数据处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保密的义务,只有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可提供用户信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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