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海南艺术专业统考考试时间安排


  2023年度海南艺术专业统考考试时间马上就要到了,请各位考生做好考试准备,及时打印考试准考证。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海南艺术专业统考考试时间安排”,可供各位考生参考使用。更多考试相关信息请继续关注本网站。

2024年海南艺术专业统考考试时间安排

2023年海南艺术专业统考考试时间安排

  我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考试定于2022年12月26日至31日举行。现就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4年海南艺术专业统考考试时间安排

  一、考试安排

2024年海南艺术专业统考考试时间安排

  (一)考试时间和地点

  1.声乐、器乐、舞蹈、播音与主持等专业

  考试时间:2022年12月26日至31日,其中听写、乐理考试时间为12月31日上午9:00-10:40。

  考试地点:海南职业技术学院(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95号,考生从考点南门进入)。

  省考试局按照各类别考试时间,随机编排每位考生具体考试时间,考生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依序到场参加考试。

  2.美术、书法等专业

  考试时间:2022年12月31日,具体时间见下表:

  考试地点:琼山中学高中部(琼山区新大洲大道南侧396-2号,设50个美术类(001-050考场)、7个书法类考场);北京师范大学海口附属学校(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美庄路1号,设51个美术类(051-101)考场)。

  3.核酸检测为阳性的考生,须按照我局12月16日发布的《海南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考试疫情防控公告》向我局报告。我局将根据不同科目考试实际,结合疫情防控要求,安排美术、书法及乐理等笔试的相关考生在专用考场参加考试,及妥善安排声乐、器乐、舞蹈、主持播音等科目的相关考生参加面试,具体将在考前通知考生。

  (二)准考证打印

  参加艺术类专业考试的考生,请于2022年12月22日起,自行登录高考报名系统打印艺术专业考试准考证。

  二、考试用品

  1.参加美术专业考试的考生自带画板、画笔、颜料等用品。

  2.参加书法专业考试的考生自带毛笔、墨汁、画毡、黑色签字笔等用品。

  3.参加声乐专业考试的考生,需自备3首自选备考演唱歌曲的乐谱,由考点统一安排伴奏。

  4.参加器乐专业考试的考生,面试考场备有钢琴,其他乐器由考生自备;器乐演奏实行无伴奏演奏,要求背谱演奏。

  5.参加舞蹈类专业考试的考生,需自备剧目表演的伴奏音乐;参加播音与主持类专业考试的考生,才艺展示的伴奏音乐需自行准备。伴奏音乐须使用标准CD光盘或U盘载体,刻录为音频(音乐)CD格式,不得刻录为数据文件。

  三、考生须知

  1. 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准考证,笔试考生在开考前80分钟到达考点报到,面试考生在即本人准考证上规定考试时间段的起始时间前40分钟到达考点报到,按时参加考试。

  2. 参加声乐、器乐、舞蹈、播音与主持等面试专业的考生,在本人准考证上规定考试时间段的起始时间15分钟后仍未到考点报到处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美术、书法科目开考15分钟后,听写乐理开考后,禁止迟到的考生进入考场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考试终了前30分钟允许交卷离场(速写考试不得提前交卷离场)。

  3. 考生入场时要接受身份验证、健康码、核酸检测结果检查、体温检测,按现场工作人员指挥参加考试。

  4. 考生在进入考场前要自我清身,严禁携带手机等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5. 视唱考试在考生本人参加声乐、器乐专业考试后,自行到视唱候考室报到,并按引导依序参加考试。

  6. 考生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和考试管理有关规定,不在考场内外聚集;考生在排队时和进入考点后,必须佩戴口罩;提倡笔试类考试中考生全程佩戴口罩,特殊考场的考生须全程佩戴N95口罩;面试类考试中考生仅在表演时取下口罩。

  四、考试纪律

  考生务必通过海南省考试局网站认真阅读《海南省考试局关于做好2023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的通知》,按应考类别考试的相关要求依时、有序参加考试,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有关考试作弊违法的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不替考或由他人替考,不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手机、相机等设备进入考场,不抄袭或帮助他人抄袭,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规范答题,诚信应考。

  考生家长等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点。乐器搬运人员确需进入考点的,需服从考点工作人员管理。

  五、监督举报

  为加大社会各界对我省艺术省级统考招生工作的监督,增加招生考试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我省在2023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专业统考期间设立对各种违规作弊行为举报电话:13098999761,欢迎监督举报。

  六、温馨提示

  考试期间气温较低,且可能伴有降雨。请考生合理选择交通方式提前到达考点,带好雨具、注意保暖,同时考点也将提供热水供考生取用。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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