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巨大的“阴谋”——谁为考生的健康买单?


惊曝内幕——河南、山东等多个省份将在高考中大面积使用“手机杀手”!

当无数的高三学子怀抱着“跃龙门”的美梦在斗室中挥汗如雨,备战一年一度的高考;当无数的家长处心积虑给孩子们补营养、吸氧、找宾馆的时候,却不知道有一个巨大的“阴谋”正悄悄的逼近他们。
这个“阴谋”就是将要大面积遍布于考场中手机信号干扰器,俗称“手机杀手”。
所谓的“手机杀手”是一种手机信号干扰设备,是考试管理者为防止考生使用手机作弊而采取的“高科技手段”。按理说,用手机通讯干扰器对付手机作弊确实是“一物降一物”,即简单又方便。只要在一间考室里安装一台手机干扰器,全考室内所有的手机全没信号了,考生们谁也别想作弊,监考老师是即省心又省力,考试管理机构即容易管理又可以沽名得利,真是一举数得。
但是,这种“手机杀手”中却隐藏着巨大的隐患!更可怕的是考试管理机构不是不知道(笔者就亲耳听一位考试中心的工作人员说:“用屏蔽仪,有考生反映头疼……”)但是,为了更为切身的利益,考试管理机构隐瞒了事实的真相,将所有的考生置于一种不可知的危险之中!!!
一个巨大的“阴谋”——谁为考生的健康买单?

据可靠消息,今年在山东省、河南省、山西省等多个省市,将要在高考考场中大面积安装和使用“手机杀手”!

发明者自述“手机杀手”的危害
(摘自发明人自己的博客http://www.blogchina.com/new/display/37118.html)

我本人是在1999年设计、开发手机信号干扰器的 (现在大家叫它为“手机杀手”),它的原理十分简单:发射同频道的噪声波,将正常的手机和基站的通信信号淹没在噪声中。本来,这类设备是用在军事、敏感场所等专业场所的,而且,基于以前的移动通信网络状况,第一代干扰器的发射功率是非常小的。随着移动通信基站的增多、发射功率的增强,手机干扰器需要更大的功率才能达到干扰手机通信的功能。
  目前的手机(GSM和CDMA)都是采用数字通信,其本身就具有较强的抗干扰能力,要将手机和基站的通信强行干扰掉,必须采用大功率、较宽频道的噪声信号,(手机本身就有跳频功能),才能完全切断手机和基站之间的信号。
一个巨大的“阴谋”——谁为考生的健康买单?

而将这种大功率的专业设备运用于考试场所是极为不适合的,因为这类设备的辐射严重超标,将直接影响学生大脑的思考活动。

  “手机杀手”还是“大脑杀手”?

  我本人不敢断定干扰器这种强度的微波辐射是否可使人致癌,但这种强度的微波辐射确实会影响人的正常思考。我们研究院的大多数研究员,在这种强度的微波照射下,半小时后都出现轻微的偏头痛、心情烦躁、无法集中精力。在英国的一部医学研究的论文集中,有这样的记载:人的大脑在高强度的微波照射下,会打开脑血管障壁,阻止清蛋白的蛋白质进入脑部,使糖分子无法充分释放能量。
  在这种高强度的微波照射下,人体一般都有不良反应,但反应的程度会因人而异,有的人抵抗能力强,有的人抵抗能力弱。出现的反应也不一样,在致可分为以下情形:
  第一步、视觉障碍:看到一道闪光或点点闪光,视野中有黑点、看事物突然变大或缩小等。
一个巨大的“阴谋”——谁为考生的健康买单?

  第二步、感觉障碍:大脑、眼球、面、唇和肢体有轻微针刺和麻痹感。
  第三步、情绪改变:异常欢快、活跃过度、抑郁、易怒等。
  第四步、思维混乱:不能集中思维、出现幻想、思维紊乱。
第五步:晕厥。

  “中招”后的补救办法

  我们研究发现,这种不良反应的特点是:突然发作性、来势快去势快、搏动性疼痛、间歇期。
  微波在空中传输时,辐射的强度随距离成对数函数下降。手机干扰器产生的微波辐射,在12—15米以外,对人体的不良作用就十分微弱了。考生如有选择坐座的自由,则最好找一较远位置坐。
如果受到微波辐射后,出现了不良反应,也不用害怕。最好找一空气流通、宁静的自然环境,斜坐在躺椅上,一般情况下休息一会就好了。如果不良反应严重,可以额部冷敷,合适服用一般的镇静药既可有效;如再不行,就要就医了。

“手机杀手”“杀”掉了什么?

也许使用手机干扰器的管理者认为这只是短时间的使用,对人的健康并无大碍。但是,即使是短时间的使用也是至少两个小时以上对在一间教室里的所有考生都进行着强微波的辐射,对所有人的大脑都有负面影响,这是不能改变的事实!另一方面,对所有考生使用手机干扰器是否征得了他们的同意?社会生活中一个广泛遵守的原则是知情同意,这里的知情同意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询问考生是否同意使用这种干扰器,二是让考生知道使用这种干扰器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也许现在法律对这类高科技产品的使用还处于空白,但是完全可以用类推于劳动保护法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果管理方在没有告诉被管理者(考试者)的情况下使用这样的设备,至少是有违知情同意原则的。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使用者(管理方)明知这样的设备会对人的健康和生命造成危害,但却为了防作弊并且不告诉考生而使用,这时发生严重后果,管理方是要负法律责任的,那就是危害公共安全!!!
这个原理如同今天一些人在果园、鱼塘、庭院等处为防偷盗而私设电网,让不知情者触电危及健康和生命一样,法律的介入当然是起诉私设电网者,理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第72条第1款和第64条的规定,危害了公共安全,要受到法律的惩处。虽然手机干扰器并不像电网一样能马上致人于死地,但是,这种防作弊而安装某种设备并可能造成人们健康受损的事实在性质上是如同私设电网防偷盗一样的,只不过程度有轻重而已。但如果产生严重后果,就有可能要负法律责任。
即使手机干扰器对人的健康危害不大,也在法律上和伦理上获得使用的权限,但是,如果对所有进入考场的考生都使用,也有违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因为,并不是每一个人都会用手机作弊的,至少不作弊的还是大多数,这样一来也就侵犯了多数人正常生活的权利。而且,当使用这种手段把所有人都像“贼”一样来防的时候,就已经说明这个社会的诚信不复存在,人们的尊严也荡然无存。
对于考生来说,作弊是一种错误。但考生做错了,考试管理机构就有权利来伤害他们吗?对于考试管理机构来说,以“错”止“错”不但是一种更大的“错误”,因 “身怀利器”而“杀心自起”就更是一种极大危险!对于平民百姓的我们,默认这种以公众赋予的权利对而公众暗下杀手的行为,下一个被“黑”的就是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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