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民族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条款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最新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央民族大学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民委。
第三条校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7号
第四条学校教育部代码:10052
第五条中央民族大学是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国家重点大学,下设有美术、舞蹈、音乐三个艺术学院,主要培养本科、研究生等高级艺术人才。
2017年我校艺术类专业面向全国计划招收本科生465人(不做分省计划),其中美术学院180人,舞蹈学院110人(含民族英才班20人),音乐学院175人(含民族英才班20人)。民族英才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六条艺术类各专业本科学制四年,文理兼招,合格毕业生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室三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执行机构。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是中央民族大学组织和实施艺术类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考试
第九条凡报考中央民族大学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并取得专业测试合格证,然后回生源地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文化课考试)。凡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相关专业测试且要求合格的,考生需测试合格后方可报考我校。
第十条我校京外考点所在省份对考生选择考点有限定的,请参照省级招办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规定请考生向所在省级招办咨询。凡违反此项规定导致考生无法被录取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民族英才班必须在我校指定考点参加考试,详情见当年各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二条港澳台侨考生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且取得合格资格的,还需参加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考试(台湾学测成绩达顶标级和前标级学生录取方法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学校根据其考试成绩和专业测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四章录取
第十三条录取由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各专业基本录取原则:要求思想品德优秀,体检合格;对一志愿报考且高考原始总分达到我校所确定文化录取线的考生(高考原始满分非750分制的地区进行折合),按专业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课无单科小分限制。
民族英才班按招生计划单独划线,单独排队实施录取。
第十四条文化线、专业线的产生:按考生专业综合成绩排队,结合各专业及各省当年生源情况,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的120~150%确定文化线,文化线过线考生按专业综合成绩排队录取,生成最终专业录取线。
第十五条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美术类最终录取时,各省录取人数不超过各招考方向计划数的30%。
音乐学专业最终录取时,各省人数不超过该专业各招考方向(不含音乐教育方向)计划数的20%,不包含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七条高考使用民族语答卷的考生须提供教育部命题的汉语加试成绩,供学校录取参考。
第十八条考生外语语种不限,但入学后我校只提供英语教学,请考生酌情填报。
第五章入学待遇
第十九条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在校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品学兼优者可享受奖学金待遇。
第二十条现役军人被录取后保留军籍,在校期间的待遇由选送单位负责供给,毕业后由选送单位安排工作。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艺术类专业录取的新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就读。
第二十二条美术学院视觉传达设计专业按类招生,下设视觉传达设计和视觉传达设计(影像设计)两个专业方向,采取统一报名、考试、评卷、录取。入校后根据专业考试成绩与志愿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相应的计划数进入到上述两个专业方向学习。影像设计专业方向学生须自备数码单反相机。
第二十三条凡专业考试中被认定作弊者,立即逐出考场,取消当场考试成绩,情节严重者通报省级招办并根据教育部21号令、33号令及《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组织全面复查,在专业考试或高考过程中违纪或舞弊者一经查实,一律根据教育部21号令、33号令及《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费标准按当年北京市物价局审批标准执行。
附则
第二十六条详细招生计划、专业方向、报考时间和方式等各类报名考试信息以当年艺术类招生简章为准。
本《章程》由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