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办大学莫轻信宣传 要认清资质


  时下,有个现象大家已“见怪不怪”——一名高考生同时收到十几份民办大学的招生简章。看到招生简章上天花乱坠的宣传,一些高考成绩不太好的学生及其家长可能会被这些“美妙的承诺”所吸引,“糊涂”地走进民办大学的大门。面对形形色色的民办大学,该不该上,上哪家成为摆在家长和学生面前的难题。

选民办大学莫轻信宣传 要认清资质

  事实上,目前社会上的民办大学良莠不齐,有些大学打着和名校合作、代理招生等旗号,欺骗家长和学生。这时,作为家长和学生,一定要有一双慧眼,看清学校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具有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资格。

选民办大学莫轻信宣传 要认清资质

  -案例1

选民办大学莫轻信宣传 要认清资质

  我的大学是条“变色龙”

  2005年,河南省的小李收到了北京一所民办高校的录取通知书,想到自己高考失利还能去北京读大学,小李“欣喜若狂”。

  于是,小李在父亲的陪同下到北京一家技术学院就读。

  不久,学校的张老师告诉小李技术学院停办,介绍他到另外一所科技学院。老师说,这所学校是技术学院的合作院校。

  科技学院的校长告诉小李,该校是国家正规院校,毕业后颁发国家承认的可在网上查询的南京某名牌大学的本科毕业证,并承诺毕业后将30%的学生分配到部队任文职干部,30%安排到地方武装部,40%留校工作。

  听到这么“光明的前景”,小李踌躇满志地来到了科技学院。

  在小李就读期间,科技学院还与不同的院校合作,数次更换校址,多次更名,最后更名为信息学校。

  2009年,学习四年的小李毕业了,可是毕业证却并非南京那所名牌大学的,而是一所工程学院的,且该证书根本没有在网上注册。

  小李一怒之下将三所学校都告上了法庭,索要四年的学费、住宿费等共计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与信息学校形成了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信息学校在收取学费、教材费等相应费用后,已尽到了相应的施教义务,且小李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学校不实承诺。因此,法院驳回了小李的请求。

  法官解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教育培训合同成立后,合同双方都应尽到合同义务。但现实中,很多民办高校以及各类民办培训机构的虚假承诺,因未写入合同,难以取证,致使学生的请求难以获得支持。因学生已实际享受了校方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应认定合同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因此,学生在入学时切记看清培训合同中是否写明了校方招生时吸引人的那些内容,以防稀里糊涂进了学校门却出不来。

  -案例2

  中途退学拿回大半学费

  小华和小李的情况类似,2008年,高考的落榜让他觉得生活灰暗了不少。恰巧此时,一份声称经国家教育部门批准的全日制本科军校的录取通知书给小华带来了曙光。

  该校的招生简章上写明:学生入学后按《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管理,同时毕业能发网上可以查询的本科毕业证书。

  从小向往军校的小华不假思索就报了名并办理了入学手续。在校期间,学校先后在多地租借校舍办学。2009年9月,该校还将全部学生转为成人网络函授教育。

  2010年5月,小华意识到学校并不能履行入学时的承诺,决定退学,要求学校退还已收的学杂费,学校不同意,双方发生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华与学校形成了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但学校在没有独立招生、办学资质的情况下招生并作出相应承诺,取得小华对学校的信任,却无法做到承诺的内容。对此,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而小华在未达到国家普通全日制本科录取分数线情况下,进入被告学校学习,有一定的侥幸和投机心理,存在过错。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返还学费7800元的请求,法院酌定学校返还6240元。对于教材费、住宿费等近5000元费用,因已经实际发生,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解析——

  学生在就读民办大学时,应尽早了解学校能否做到预期宣传的那些工作,是否能达到自己心中预想的目标。

  本案中,小华入学不到两年,发现学校存在不能履约的状况时及时选择退学,还及时维权,同时由于他注重证据收集,切实减少了自己的时间损耗和经济损失。

  -案例3

  证据充分获赔7万元损失

  2007年,家住福建的小张收到了一所大学的招生简章,得知该大学开办的生命科学技术学院中有生物技术专业,毕业成绩合格后发毕业证书。

  其后,小张顺利被该大学录取,入学后在“鸟击防灾”专业学习。

  2007年9月,校方与小张签订了就业协议书,约定小张圆满完成学业获得学校正式毕业证后,技术学院负责小张的就业安排。如果不能履行承诺,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同时,校方承诺,学校绝不改变兴办该专业的决心,今后如果不办,将全部退还学生学费、管理费,并赔偿每人6万元的损失。

  让小张没想到的是,2009年2月25日,小张返校后的第二天,学校开始停课,小张和同学找到校长才知道“鸟击防灾”专业不办了。

  小张认为,学校应退还学费并赔偿自己的损失共计7万余元。但学校认为已经为小张提供了教育培训,不应该退钱。

  双方争执不下,小张将学校告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大学和一家咨询公司合作开办了生命技术学院,由于双方解除办学协议,技术学院停办该专业致使小张无法实现继续在“鸟击防灾”专业学习的目的。生命技术学院作为被告大学的下属部门,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大学应对学院的承诺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全部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

  只有掌握充分的证据才能在发生纠纷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口头的宣传如果未形成书面合同条款较难得到法庭的支持。因此,在签订相关协议时,将口头承诺写进协议形成相应合同条款,能更有力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本案中,小张维权成功就在于他保留了该校与他签的书面“就业协议”。

  法官提醒:

  上大学对年轻人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在选择大学时,特别是民办大学或民办培训机构,以及一些合作院校时,首先要仔细审核招生单位的合法性,通过询问教育主管部门了解学校资质,确定是否为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

  其次,要注意阅读招生简章,确认其是否具备招生资格,并了解校方有关项目究竟是学历项目还是非学历项目,调查清楚该民办高校是否有进行国家统招的资格。

  另外,在签订相关入学、培训、就业协议时,看清协议内容,将校方的承诺写进协议书中,有效减低纠纷风险,减少损失。同时,应通过了解学校规模、硬件设施、师资情况、校友反馈等方面情况全面了解学校情况,避免误入“骗局”,浪费了学费还白搭了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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