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 1《教育学》考试纲要
一、考试范围与内容
本纲要规定的考试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教育与教育学、教育功能、教育目的、教育制度、教师与学生、课程、课堂教学、学校教育与学生生活、班级管理与班主任工作、学生评价、教师的教育研究、教育改革与发展等十二个部分。考试在考查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注重考查考生运用教育学理论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主要参考教材如下:
《教育学基础》全国十二所重点师范大学联合编写,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4 年,第 3 版.
二、考试目标与水平层次
本纲要确定的考试目标由知识与技能要点、考试条目和考试水平三部分组成。“知识与技能要点”考查考生应知应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考试条目”是“知识与技能要点”内容的细化;“考试水平”是具体确定所考查的应知应会的知识和技能的考查层次。
本纲要的考试水平分为四个层次:A(识记)、B(理解)、C(掌握)、D(综合运用)。每一较高层次同时包含其较低层次的考试水平。其具体含义为:
A(识记):主要考查考生对课程基础知识的识别和记忆水平。要求考生能正确地辨别、再认或再现相应的基础知识,即在记忆水平上考核考生的学习成果。
B(理解):主要考查考生对课程基础知识的理解程度。要求考生在“识记”的基础上,正确理解所学知识的确切含义以及与其相关知识的内在联系。
C(掌握):主要考查考生对所学课程基础知识、重要原理的初步运用能力。要求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用所学过的知识、原理及方法解决新情况下出现的简单问题。
D(综合运用):主要考查考生对所学课程基础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要求考生在“掌握”的基础上,具有系统的、灵活的、较强的综合应用能力。
三、考试内容
(一)教育与教育学
科目 2《心理学》考试纲要
一、考试范围与内容
本纲要规定的考试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心理学的概述、意识与注意、感觉和知觉、记忆、思维与想象、情绪和情感、意志、个性倾向性、能力、气质与性格、青少年心理健康与教育、心理评估与测验等,总分为 150 分。考试侧重考查考生对专业理论课的基础知识与技能的掌握程度,同时注意考查考生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主要参考教材如下:
《心理学基础与应用》苟增强 编著,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6 年,第 1 版。
二、考试目标与水平层次
本纲要确定的考试目标由知识与技能要点、考试条目和考试水平三部分组成。“知识与技能要点”考查考生应知应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考试条目”是“知识与技能要点”内容的细化;“考试水平”是具体确定所考查的应知应会的知识和技能的考查层次。
本纲要的考试水平分为四个层次:A(识记)、B(理解)、C(掌握)、D(综合运 用)。每一较高层次同时包含其较低层次的考试水平。其具体含义为:
A(识记):主要考查考生对课程基础知识的识别和记忆水平。要求考生能正确地辨别、再认或再现相应的基础知识,即在记忆水平上考核考生的学习成果。
B(理解):主要考查考生对课程基础知识的理解程度。要求考生在“识记”的基础上,正确理解所学知识的确切含义以及与其相关知识的内在联系。
C(掌握):主要考查考生对所学课程基础知识、重要原理的初步运用能力。要求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用所学过的知识、原理及方法解决新情况下出现的简单问题。
D(综合运用):主要考查考生对所学课程基础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要求考生在“掌握”的基础上,具有系统的、灵活的、较强的综合应用能力。
三、考试内容
(一)心理学的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