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为确保学校2022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1〕8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招生工作的通知》渝教学发〔2022〕1号文件有关政策及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招生对象和条件
(一)招生对象
1.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从重庆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并于2022年毕业的退役大学生士兵。
2.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毕业生从重庆应征入伍,于2021年退役的退役大学生士兵。
3.市内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外省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并于2022年毕业的退役大学生士兵。
(二)资格条件
1.思想政治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在校期间若受过处分,截至报名时,其处分影响期已过,并已被学校正式书面解除。
2.学习成绩较好,能顺利完成高职(专科)学业。
3.身心健康,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第三条 招生专业
经市教委核定批准,2022年“专升本”计划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300人。具体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对应专科专业、专业类别及学费情况详见附件。
第四条 职业适应性综合考查
学校根据重庆市教育考试院下发的考生数据组织职业适应性综合考查,未按要求参加考查的考生视为放弃报考,不能进入后续的录取环节(达到第五条第一款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条件的除外)。
1.志愿填报
志愿填报由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进行网上填报,具体时间安排和要求由市教育考试院另文通知。志愿填报须严格遵循学校公布的招生专业、专业类别及本专科专业对应关系等。
2.考查内容及总分
拟招生专业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进行职业适应性综合考查(下称综合考查)。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专业认知、品德修养、学习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分析推理能力等,综合考查总分为100分。
3.考查安排
综合考查以面试的形式组织实施。具体安排(时间、地点、方式、注意事项等)将提前在学校招生网公布,请考生及时关注。
4.成绩公示
学校将在考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学校招生网公示考生成绩及拟录取结果,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拟报专业、综合考查成绩、录取结果、学校纪委举报电话等。录取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五条 录取规则
1.参军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被评为“四有”优秀士兵且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在各轮次中均可优先录取,无需参加学校组织的综合考查,各专业招生计划根据其录取结果相应扣减。
2.重庆市教育考试院下发的考生数据中,第一专业志愿填报人数未超过该专业招生计划数,则填报该专业的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全额录取,不再组织综合考查。
3.第一专业志愿填报人数超过该专业招生计划数,则按照“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专业志愿优先、综合考查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同分并列者一并录取)。
4.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专项计划未完成的可用于录取普通“专升本”考生。
5.凡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不得要求学校退档,学校也不得以考生自愿放弃为由退档。
6.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六条 学籍管理
1.2022年9月,教务处组织相关学院和部门完成2022年“专升本”学生的报到注册工作。
2.经市教委批准录取的“专升本”学生,均为统招全日制本科,升入2020级本科专业学习,学籍管理与升入专业年级相同。
3.“专升本”学生不得转学、转专业。其日常管理、毕业待遇等与学校相同年级、专业、性质、类别的学生相同。毕业时符合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的学生,学校发放国家统一制作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并根据教育部教学〔2002〕15号文件规定,在学历证书上注明“在我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字样;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相关规定的学生,学校发放国家统一制作的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收费标准
1.“专升本”学生的收费标准严格按就读的同年级、同类别、同本科专业学生的规定标准执行。
2.退费办法:学生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住宿费以实际住宿时间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计退剩余住宿费,学生退学退费按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录取通知
学校根据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册发放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加盖学校校章,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寄送。
第九条 入学和复查
1.入学前未能按时取得专科毕业证书,以及未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且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学生(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2.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其他
1.学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2.本招生章程由重庆财经学院教务处和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监督申诉
监督部门:重庆财经学院纪委办公室
监督电话:023-88968718
第十二条 联络方式
教务处咨询电话:023-88968702
招就处咨询电话:023-88968678 88968679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尚文大道906号重庆财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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