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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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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1: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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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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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1.起因条件:发生不法侵害行为。( 假想防卫,合法侵害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事先防卫”或“事后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财产犯罪除外)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正当防卫不能针对“第三人")

  4.目的条件: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防卫挑拨、偶然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5.限度条件:造成的损害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考点2: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第一,行为人已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着手实行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是否已“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与预备犯区别的根本标志。

  第二,犯罪未得逞。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没有既遂,即犯罪行为尚未完整地

  实现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既遂区别的标志。

  第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未遂的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考点3:犯罪中止

  (一)概念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第一,时间性。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第二,自动性。必须“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防止危害结果发生

  第三,客观性。应当有客观的放弃犯罪或阻止犯罪结果的行为表现。

  第四,有效性。必须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也就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三)犯罪中止的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考点4:共同犯罪

  (一)概念

  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

  (2)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3)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三)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

  1.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犯罪一双 方缺乏意思联络

  2.同时犯:二人以上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同时在同一场所实行同- -性质的犯罪。双方缺乏意思联络。

  3.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犯罪

  4.间接正犯。

  5.实行犯过限:超出故意之外的犯罪。

  6.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一行为 与危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考点5:累犯

  (一)概念

  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二)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①罪质条件一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②刑度条件一前罪 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③时间条件一后 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

  (三)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①罪质条件-前、 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②刑度条件一前罪 被判处、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种类及轻重不受限制。

  ③时间条件一后 罪发生的时间不受限制。

  (四)累犯的刑事责任

  (1)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对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考点6:减刑

  (一)概念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二)减刑的条件

  (1)对象条件

  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

  ①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条件。

  ②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3)限制条件

  ①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 ;

  ②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③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考点7:假释

  (一)概念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 -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二)假释的条件

  (1)对象条件: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部分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3)刑期执行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

  (4)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

  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考点8:继续犯

  (一)概念

  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

  (二)继续犯的条件

  (1)必须是一个犯罪行为。

  (2)必须是持续地作用于同一对象。

  (3)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4 )必须是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继续了一定时间。我们认为,时间继续应从犯罪实行后开始。

  (三)处断原则

  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继续时间的长短可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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