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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师范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和本科人才培养计划,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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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校级公共选修课分为两种类型:面授课程和网络学习课程(尔雅通识课程)。

第二条 校级公共选修课分为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教育学科类、文学艺术体育类、外语提高类、高等数学类六个类别,各类别开设一定量的课程,每门课原则上不超过36学时,每门课计2学分。要求学生至少选修5门课程(总学时为180学时)并获10学分。专升本学生两年内至少选修2门课程。

第三条 理科学生至少应获得人文社科类课程4学分,文科学生至少应获得自然科学类课程4学分。实行大类招生的学生两年后分流,选择教师教育专业方向的学生(教育学类学科专业除外)至少应选修教育学科类课程2门并获得相应4学分。

第四条 校级公共选修课考核与成绩认定采取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平时考勤、查看笔记、查看学习心得与总结、各层次训练与竞赛成绩转换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五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第十八-十九周公布校级公共选修课的选课时间,学生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选课。

第六条 学生应根据新学期班级课表、公共选修课课表及其它类课程表时间,认真思考后进行选课。

第七条 校级公共选修课学生选课不足30人的课程一般不设班开课,教务处在开学第一周会公布取消课程名单,学生将在指定的时间改选其他课程。

第八条 所选课程若发生时间冲突或因选课人数太少暂不开课,学生应在开学第一周根据教务科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改、退选手续。逾期不予办理。第四周按教务处公布的课表上课。

第九条 选课结束后,不允许同学私自到任课教师处添加选课名单,添加名单者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重复选同一门校级公共选修课课程只记一次分数\学分。

第十一条 校级公共选修课不得申请自修、免修和缓考。

第十二条 学生选定课程后应按时上课,认真听讲,尊重教师,因病或有特殊事情应向任课教师写出书面请假条,并得到批准。否则,作旷课处理。学期考试结束,应关心查询自己的成绩,有问题应及时与任课教师联系查明情况。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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