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航空大专学校招生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航空大专学校招生,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航空大专学校招生,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航空大专学校招生: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国标代码:12828。
第三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学制:三年。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办学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迎宾大道500号。
第六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条 学校简介:
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是国家百所示范性高职院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直属陕西省教育厅,面向全国招生。2015年,2017年,先后被国防部、教育部确定为空军、陆军定向培养士官院校;2006年12月,学校以全优的成绩顺利通过教育部全国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2010年通过了国家示范院校建设项目验收,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百所重点建设的“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8年,学校被教育部确定为“国家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2019年学校又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学校设置有航空维修工程学院、通用航空学院、航空制造工程学院、航空管理工程学院、航空材料工程学院、人工智能学院、自动化工程学院、汽车工程学院、士官学院等9个二级学院,并创建了通识教育学院、创新创业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体育与健康管理学院等6个教学单位,1个航空制造工程中心,现代职业教育研究院、“三全育人”研究院等2个研究院,开设了通用航空、航空维修、制造、材料、管理、人工智能、自动化、汽车等门类齐全、航空特色鲜明,紧跟时代发展的高职类专业50余个,涵盖了航空设备维修、机械装备制造、通用航空技术、人工智能技术、航空管理服务、交通运输营销等职业门类。全日制在校学生12000余名。
第三章 招生计划第八条 2021年,我校51个专业面向24个省市计划招生。学校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生源省级招考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十条 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生源省级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按各省(自治区)招生部门规定的录取批次,采取远程网上录取的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档考生按高考成绩及所填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并确定录取专业;分数相同时,按照语文、数学、英语成绩顺序依次排列。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要求:
1、所有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2、定向培养士官的招收对象为2021年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其年龄、政治、身体条件按照当年国家规定执行,批次为专科提前批次。
3、根据行业要求及专业特点,报考我校空中乘务专业:女生身高163cm--173cm,男生身高175cm--185cm;民航运输服务专业、民航安全技术管理专业:女生身高162cm--172cm,男生身高172cm--182cm。面部及着夏装时身体裸露部分无疤痕。无色盲、色弱,无听力障碍,无嗅觉障碍,无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等遗传或传染性疾病。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请慎重报考,我校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四条 男女生比例:各专业均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五章 收费标准第十五条 学校学费标按照陕西省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所有专业学费每生每年5500元,住宿费650元/年(北区、东区),750元/年(南区);如有变动,以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的文件为准。
第六章 助学体系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社会专项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七章 附则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招生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迎宾大道500号
邮编:710089
电话:029—86852309 86855868 86862884
传真:029—86852300
网址:http://www.xihang.edu.cn
第十九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