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作了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除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之外,篡改考生志愿行为往往还涉及到如何获取考生密码的问题,涉案人员可能触及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其他罪名。如2012年四川眉山12名考生高考志愿被篡改一案,涉案高中教务处副主任徐某及某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老师李某、秦某就分别以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了七个月到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篡改考生高考志愿行为对考生而言危害很大,具体到个案中如何定罪量刑,还要根据不同情况由法院审理后认定。在此建议学校应当尽到安全管理与风险防范的职责,并提醒考生妥善保护好账号密码的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