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待遇相关政策
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中办发〔2018〕16号)
鼓励企业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取得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国家职业资格的一线工程技术类高技能人才,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参加工程系列相关专业副高级、中级职称评审(考试)。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参评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0〕57号)
技工院校毕业生可享受以下待遇政策:
1.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确定初次就业工资水平时,可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确定。
2.取得预备技师证书的毕业生工作满两年后,可申报参加技师资格综合评审,合格者按规定取得相应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3.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学生在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执业药师、护理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时,享受大专(高职)学历同等待遇。
三、根据《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人社部发〔2016〕121号)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落实相关待遇。
四、根据重庆市人社局《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20〕32号)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以上就是关于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待遇相关政策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