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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含自学考试)的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诚实守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门技术工作或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学生在毕业后一年内通过学校统一组织的3门学士学位课程(大学英语、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者。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期间因考试作弊、论文抄袭、篡改或伪造研究结果(数据)等违背学术诚信者。
(二)非学术诚信原因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处分未解除者。
(三)成人高等教育学位课程考试作弊或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者。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五条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各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对本科毕业生的德、智、体、美全面审查的基础上,提出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名单报教务处复核后,统一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本办法普通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从2018年1月25日起开始实施,成人高等教育从2018级学生开始实施。原《福建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闽医大[2014]352号)和《福建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闽医大〔2014〕353号)及其他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一并同时废止。
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