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养老金并轨方案细则,云南退休工资改革方案


云南养老金并轨方案细则,云南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云南养老金并轨方案细则,云南退休工资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精神,《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近期以省人民政府文件印发,自10月1日起实施。

云南养老金并轨方案细则,云南退休工资改革方案

  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实现社会化养老保障全民覆盖,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推动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保护和调动工作积极性。此项改革,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及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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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为统筹我省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3.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4.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力度和节奏,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我省有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实施范围

  (三)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

  1.按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3.公益一、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确定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四)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六)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照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教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具体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个人账户存储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九)改革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十)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10月1日至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1月1日至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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