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重要意义?
答:这次调整,是2005年以来我省第11次连调,是在全省经济下行压力继续加大、宏观经济形势更加复杂多变、改革发展任务更加艰巨繁重的大环境下,给企业退休人员办的又一件民生实事,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力打造我省民生改善“升级版”的执政理念,是省政府贯彻落实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按照“小财政办大民生”的执政理念,履行政府办好十项民生实事庄严承诺的重要举措,对改善企业退休人员生活,拉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促进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调整范围为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时间是从1月1日起。
3、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省今年调整的政策主要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同时考虑艰苦地区因素进行调整。总体调整水平达到月人均267元。具体调整办法为: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7元。
(二)挂钩调整
1.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15年以上的,在享受增加60元标准的基础上,缴费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4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文件、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享受定额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按养老金水平调整。按退休人员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增加(四舍五入到元)。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按全省平均水平的1%增加。
(三)倾斜调整
1.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在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以上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年满65周岁以上且具有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同时符合第(三)项上述两个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增加基本养老金。
3.符合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的人员,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
(四)考虑艰苦地区因素调整
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在上述三项调整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达不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具体补助办法按原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稳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人军转字〔2005〕288号)规定执行。
4、今年调整中如何体现多缴多得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
答:人社部提出,从养老保险制度的长远发展考虑,调整水平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可以较好地引导和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因此,今年挂钩调整体现了与缴费年限、本人养老金水平两个因素挂钩,一是按缴费年限调整,即: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4元。二是首次实行和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即按退休人员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增加。这样规定,有利于引导和鼓励广大参保人员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退休时多得养老金,也有利于我省社会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但为避免与本人养老金调整挂钩产生差距过大的问题,又明确规定本人养老金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按全省平均水平为基数调整。
5、今年调整中如何落实国家文件向高龄退休人员倾斜?
答:今年我省继续向65周岁以上人员倾斜,与去年一样划分为4个年龄段,即65—69周岁、70—74周岁、75—79周岁、80周岁以上,每个年龄段增加水平在去年基础上提高了10元,明显体现了对高龄退休人员的照顾和关爱。
6、今年调整中如何体现“对国家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省份,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答:2009年至,我省连续6年执行国家关于“设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省份,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水平”的政策,每人月均分别增加50元、50元、55元、65元、65元、65元,共计350元。今年调整中,对所有企业退休人员考虑自然条件艰苦因素,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比提高了5元,使青海省的企业退休人员连续7年享受到因自然条件艰苦因素增加的养老金,金额达到月人均420元。
7、对调整水平为10%怎样理解?
答:国家政策提出的“调整水平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是指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总体的平均增加水平,不是每位退休人员必须提高的水平,部分缴费年限短以及达不到倾斜条件的人员,可能低于平均水平;部分缴费年限长以及符合特殊调整条件的人员,将达到或超过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