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要求各地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养老保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快制订并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确保其养老金收入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统一管理。同时,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如情况特殊可延长工作年限。
为确保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通知》提出,各地应当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发放乡村医生补助,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补助经费的80%以上按月拨付乡村医生,余额经考核后发放,不得挪用、截留。为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考核后将相应的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合理制订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为10元左右,并确定新农合支付标准和办法。
在严格乡村医生执业管理方面,《通知》指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要严格依法进行,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