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院设有多种奖学金。品学兼优、家庭困难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等。除此,学院还设有“显明奖学金”、“董事长助学金”等,用以奖励资助学习成绩优秀、家庭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经济困难学生还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院提供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退费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社会上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我院名义实施招生活动,对以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院以往有关普通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同时废止;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