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等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的举措。
通知明确,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各地区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各地区要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此外,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三是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由各地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是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通知称,此次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
通知明确,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按照职责分工,周密组织实施,加强政策解读,切实抓好落实。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于2018年6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政策依据:
镇公积金〔2016〕64号《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镇公积金〔2017〕65号《关于调整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镇政建〔2017〕142号《关于调整新老职工住房(租金)补贴政策的通知》
江苏大学校长办公会相关决议通知(纪要通字〔2017〕22-1号)
公式说明:
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岗位津贴+基础性绩效生活补贴+奖励性绩效职岗津贴。离退休人员无住房公积金。
在职人员住房补贴基数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相同。
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基数:除各类津补贴以外的,被定义为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的所有项的和。
以下统一简称:基数。
定义:
老人:1998年11月30日(包含)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
新人:1998年12月1日(包含)之后参加工作的人员。
说明:
2017年1月至6月的基数上下限为16500~1630(单位:元/月),2017年7月以后的基数上下限为18100~1770(单位:元/月);
在职老人,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基数×0.12,单位月缴存额:基数×0.12(规则不变);
在职老人,房贴月标准提高:基数×0.15(原来系数是0.049,变化部分);
在职新人,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基数×0.12,单位月缴存额:基数×0.24(规则不变);
在职新人,新增房贴项,月标准:基数×0.06(变化部分);
离退休人员,房贴月标准提高:基数×0.15(原来系数是0.061,变化部分);
调整执行起始时间:2017年1月1日。
2017年10月具体操作:
公积金个人月缴存标准调整;
住房补贴月发放标准调整;
补缴(扣)公积金个人标准变动前后的差额;
补发房贴标准变动前后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