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机关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解读


目前,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各项准备工作正在有序推进。昨天,省人社厅召开新闻通气会,就我省有关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黑龙江省机关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解读

  1参加改革和不参加的

黑龙江省机关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解读

  参保范围

黑龙江省机关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解读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噶管理的机关(单位)、分类改革后划入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符合上述范围的驻我省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也纳入我省参保范围。

  分类改革中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如此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

  此前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纳入本次改革范围的事业单位,是以进行本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为前提的,只有在分类改革中划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方可按新制度参保。

  另外还有两个群体:

  一是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约1.7万名离休人员,国家规定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他们离休待遇的调整政策另行制定,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二是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目前大都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这部分人员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单位和个人怎样缴费

  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和单位分别是8%和20%

  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

  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

  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

  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

  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

  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

  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

  绩效工资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对于计算个人缴费基数的具体工资项目和单位缴费基数,省里将在配套文件中进一步细化明确。

  3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

  基础养老金,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也就是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

  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也就是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这样规定比原来按工资分档确定退休费能够更全面、历史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既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也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相一致。

  4改革三种办法

  此次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

  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

  三是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为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方法是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对应职级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和过渡系数的乘积。

  为更好地保证中人待遇的平稳衔接,这次改革设定了十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即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标准补齐;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的部分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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