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乡村医生养老金新政策,2024年黑龙江乡村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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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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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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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创新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监管,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水平。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全省乡村医生全部达到中专以上学历,80%以上乡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稳定发展的乡村医生队伍。逐步实施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100%,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普遍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和配置标准。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3名的标准配备。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1.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规范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对乡村医生执业和服务质量的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时,对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予以清退。

3.严格实施乡村医生考核。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每季度由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学习培训以及医德医风建设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执业注册和落实各项补助的主要依据。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优化乡村医生学历结构。

1.开展继续教育。2016年至2025年,全省计划通过继续教育方式培训乡村医生12000名,每年度培训1200名。遴选符合条件的省内中、高等卫生专业学校,以县(市、区)为单位分片开展培训,学制3年,成绩合格者颁发大专学历证书。对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乡村医生,地方政府可对其学费予以适当补助。

2.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建立“村来村去”乡村医生培养机制。选择省内具备开办乡村医学专业条件的中、高等卫生专业学校,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每年招生100名,10年共计1000名。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由各市(地)申报计划并经省卫生计生委审核后,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招生。县级政府要与订单定向生签订培养与服务协议。

3.实施乡村卫生人员统一管理。实行乡镇卫生院卫生人员与辖区乡村医生统一管理模式,对力量薄弱、人员短缺的村卫生室,应派遣乡镇卫生院卫生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或者短期派驻,直至村卫生室配齐乡村医生。

(五)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1.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以乡村卫生一体化为抓手,支持鼓励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促进乡村两级卫生人员合理有序流动。鼓励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

2.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应用全省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对乡村医生免费进行岗位培训,2年累计不少于1个月;组织乡村医生免费脱产进修,3年累计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应加强中医药知识学习,能够熟练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防病治病。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六)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1.开展契约式服务。乡村医生单独或与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承担辖区内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特别是对老年人、孕产妇、儿童、重性精神病、慢性病等重点人群和行动不便的患者开展主动上门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乡村医生开展签约服务,可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新农合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除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根据医养结合服务模式的需要,乡村医生要主动为本村养老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签约服务的考核、监督和管理。

2.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按照国家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相关规定,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制度,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仅限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3.拓宽乡村医生服务空间。建立全省乡村医生咨询服务网站和信息化服务平台,为乡村医生提供政策解读、业务咨询、医疗信息等服务,不断满足乡村医生政策、业务需求;开展医疗技术培训、乡医论坛、解难答疑等栏目,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技能;与省内外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链接,使乡村医生为农村居民转诊就医提供信息服务。

(七)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

各地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落实相关政策,不断增加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比重。在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17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用于乡村医生补助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照服务区域内农村户籍人口人均不低于7元的标准(其中:中央3元,省级2元,县级不低于2元),给予定额补助。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采取门诊总额预付的方式,按照服务区域内参合农民每人10元的标准,向村卫生室支付一般诊疗费。县级政府要确保乡村医生补助政策落实到位。随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对在边远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县级政府要适当增加补助。

(八)建立完善乡村医生离岗退养补助政策和退出机制。

1.完善乡村医生离岗退养政策。县级政府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对乡村医生(年龄60周岁以上)离岗退养后给予政策补助,当地应按照国办发2015〕13号文件要求,在维护社会稳定,兼顾相关群体补助政策的情况下,自行制定补助标准及实施细则,补助标准应在高于200元,低于300元的范围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省里不制定统一的政策和标准。对特别困难的县(市、区),省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2.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5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特别是中医、民族医,村卫生室可以返聘。

(九)改善乡村医生的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1.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各地要采取政府建设、民建公助、乡村医生自建等形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县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可对村卫生室运行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并纳入预算管理。加快信息化建设,完善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等电子化功能。

2.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分担机制。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可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方式,降低其执业风险,改善执业环境。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卫生计生、发改、教育、财政、人社、物价监管、中医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各市(地)应在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报省医改办备案。

(二)落实资金保障。县级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政府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予以支持。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三)开展督导检查。市、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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