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人社部北京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和


  北京企业退休养老金政策

  京人社养发〔2015〕67号

2024年人社部北京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和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

2024年人社部北京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和

  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24年人社部北京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和

  一、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30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月养老金在3050元及其以上,低于3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月养老金在3550元及其以上,低于4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月养老金在455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

  五、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六、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80元。

  八、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12月31日(含)前年满 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40元;年满8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60元。

  九、按照本通知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3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十、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

  十一、自1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609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464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331元。

  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补足到最低标准。

  十二、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北京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3日发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调整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每月人均增加305元,平均养老金水平将提高到每月3355元。

  据介绍,此次调整采取挂钩调整、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挂钩调整体现多缴多得原则,增加的额度与缴费年限挂钩。根据规定,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增加35元;对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增加52.5元。

  定额调整即按绝对额普遍增加,同时向低收入者适当倾斜。北京市将退休人员年底前的基本养老金由高到低划分四档,分别是4550元(含)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3550元(含)至4550元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3050元(含)至3550元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3050元以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为了兼顾公平,针对少数退休人员按绝对额调整养老金后低于下一档的,还将进行差额补足。

  适当倾斜主要针对特殊人群:一是适当提高高龄退休人员调整水平。底之前已经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在按照上述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进行调整后,再次享受到100元至160元四个档次的倾斜政策。二是继续单列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80元。在上述两档标准的调整基础之上,他们还享受高龄退休人员的倾斜政策,本次调整普遍增加640元。三是保证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原工商业者、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后不低于全市养老金的平均水平。

  据介绍,北京市自1994年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制度以来,这是第23次连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将惠及228万企业退休人员。

  北京企业退休养老金计算方法

  张先生:我2000年参加工作,2030年退休,目前月收入为5000元,每月从工资中扣除养老保险400元。公司负责社保的人说,除我自己缴纳工资的8%外,公司每月会给我缴纳工资的20%,即1000元。如果其他因素不变的话,等我退休时,大概每月能拿到多少养老金呢?

  北京某保险公陈小姐说,影响养老金的因素主要有工作开始时间、工作年限、退休前的工资和个人账户余额。根据北京市社保局规定,一般来说,个人和单位缴纳的比例都是固定的,分别为8%和20%。张先生所能领到的退休金主要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与本人平均工资、本市月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年限有关,而个人账户养老金则与个人缴费总额有关。按北京市2011年社会平均工资4672元算,工作30年,若所有其他标准不变,退休时,其个人和公司共同缴纳的总费用为:5000×8%×12×30+5000×20%×12×30=504000元。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5000/4672×30)/30=1.07,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4672×1.07=4999.04元,基础养老金=(4672+4999.04)/2×30/100=1450.66元,个人账户养老金=144000/139=1035.97。算下来,每月可领基本养老金=1450.66+1035.97=2486.63元,可能略高于北京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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