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按照辽宁省物价局和辽宁省教育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三条学校收费标准暂定为:
一、学费标准
1.2500元/生·学年: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海上专业)、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
2.4700元/生·学年:交通管理、物流管理专业。
3.4800元/生·学年:交通运输、物流工程、法学专业。
4.5200元/生·学年: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软件工程、智能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土木工程、英语、日语专业。
5.4600元/生·学年:其他所有本科专业。
二、住宿费标准
1.学生的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分为1000元/生·学年和1200元/生·学年两种标准。
2.学生入学后,学校根据专业、学生性别统一安排住宿。
三、学费和住宿费具体标准根据辽宁省物价局批复以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
五、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就业不上船工作的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应向学校偿还专业奖学金并补足与非航海类专业学费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