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新要求,完善现代职业教育法制保障,我省需要出台《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学校等各方权利义务作了详细规定,有利于我省各级政府部门依法治教,逐步解决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推动我省职业教育更好地发展;有利于激励行业企业举办或参与职业教育,成为职业教育办学重要主体;有利于落实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活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有利于搭建职业学校学生成长“立交桥”,满足学生升学、就业等多元发展需求。
《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共分7章58条。第一章是总则,阐述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明晰职业教育发展的实施主体及政府责任。第二章是职业教育体系,明确职业教育的分类及实施主体。第三章是职业教育实施,明确职业教育机构的设置、内部治理结构、设备设施配备、招生录取、教育教学管理、证书制度及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等。第四章是校企合作,明确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政府、行业、企业、职业教育机构等各方责任及有关鼓励措施。第五章是保障措施,明确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机构设置、收费政策及督导评价等内容。第六章是法律责任,对政府、企业、职业教育机构、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界定。第七章是附则,明确本条例的施行时间。
答:《条例》主要亮点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在办学层次上覆盖更为全面,将职业教育延伸到了本科、研究生层次,为拓宽职业教育上升通道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规范职业教育实施,将学生学籍互转、学分互认、弹性学习制度、学分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三是充分尊重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明确了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实施主体和权责边界,更高效地发挥不同实施主体的育人优势。四是进一步优化管理体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统筹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发展,省人民政府统筹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发展。五是鼓励校企合作,被认定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的企业,可以依法享受有关优惠。
答:《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中等职业学校采取注册入学制度;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层次教育,主要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考察相结合的考试入学制度。完成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的应届及往届毕业生,可以通过职业教育类别考试方式进入本科学历教育。完成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可以通过考试进入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教育。
答:《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技工学校分为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普通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重点培养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高级技工学校重点培养中级工、高级工;普通技工学校重点培养中级工。
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在按照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审批后,可以纳入高等学校序列。
答:《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职业学校的学生,按照专业教学标准完成课程学习任务,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对于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对于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授予硕士学位。目前,国家对中等职业学校和专科学校学生不授予学位。
答:《条例》从三个方面支持职业学校学生创新创业:一是鼓励职业学校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支持体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业学校可以在课程研发、学时学分、师资保障、场地建设、专利保护、资金支持、奖励措施等方面创造条件,鼓励学生进行创新创业活动。二是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学分制的职业学校,应当允许学生在保证完成教学总学时和修满总学分并符合规定标准的前提下,适当缩短或者延长修业年限。三是鼓励学生科技创新,《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学生的科技发明创造、竞赛活动成绩,以及被社会有关部门采用或者在解决生产实际问题中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论文、设计、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等,可以折算为课程学分。
答:《条例》第四章单列一章,对校企合作进行专门规定,内容全面、具体,界定了政府、行业、企业和职业学校等多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其中:
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引导行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创造条件,为校企合作项目提供资助;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健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成本补偿机制。
行业组织、企业、职业学校可以依法牵头组建多元投资主体的职业教育集团或者其他形式的产教联合体。校企合作企业应当建立相应制度,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成效显著的可以被认定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的企业,依法享受更多优惠。
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需求,与相关企业在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师资队伍建设、技术研发与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合作。职业学校自办的、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或者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
答:《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资金、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强对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发展的扶持,改善职业学校办学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新型职业农民的教育培训工作,构建农村职业教育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答:《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除了国家控制专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职业学校有权依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自主设置或调整专业,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来说:
高等职业教育层面,除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外,学校自主设置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支持高校对接产业行业需求,经学科和产业行业专家充分论证后,按照专业管理规定设置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新专业。
中等职业教育层面,学校开设《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内专业,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开设《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试办,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答:《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实际,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适当比例。从现阶段的实际来看,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招生比例大体相当。
答:根据《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统筹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发展,按照本地区产业布局和人口分布的实际,优化中等职业学校的空间布局和专业结构布局,提高中等职业教育资源利用率,提高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省人民政府统筹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发展,落实省级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统筹管理,从空间布局、专业设置等方面对高等职业教育进行规划,同时各高等职业学校办学经费按照原来渠道不改变。
答: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等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已经详细规定了职业学校的学生实习、见习要求,本《条例》再次从签订协议、购买保险、实习报酬等方面明确对学生权益的保障。特别针对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规定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实习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
答:鉴于法律责任的部分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章已有相应规定,《条例》第六章关于法律责任的条款为数不多,主要对实践中发生频率较高、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责任问题予以规定。主要有:
《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涉及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擅自收取费用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其他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