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修改"义务教育条例" 农民工子女就近入学


    时报11月19日讯 (记者黄强)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举行立法听证会的基础上,《山东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已经完成。草案修改稿中,有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规定改动较大——— 由“进入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就读”修改为“向居住地所在学区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并入学就读”。草案修改稿还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之前的《山东义务教育条例(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就业证明等材料,向居住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就读申请;经审核确认后,进入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就读。被指定的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由居住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决。

山东修改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我省不少地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都要到定点学校就读。以我市为例,教育部门确定了20余所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定点学校。如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没有选择定点学校入学,而是去其他学校,就属于择校行为,需要缴纳一定的择校费。由于有的学校择校费高达上万元,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家庭只能让孩子去较远的定点学校。

山东修改

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很多市民都提出,流动人口子女应与户籍所在地的孩子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为流动人口子女就读划定“指定学校”,不利于其在居住地就近入学。

山东修改

对此,草案修改稿已经做出改动,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就业证明等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学区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并入学就读。该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由居住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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