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作假面临“史上严处罚”


教育部新规1日起施行 学位论文作假面临“史上严处罚”

论文作假面临“史上严处罚”

 

论文作假面临“史上严处罚”

    新华网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胡浩、吴晶)记者31日从教育部获悉,首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部门规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根据规定,论文作假者将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而为他人代写、出售学位论文者以及作假者的指导教师、学校等也将面临处罚。

论文作假面临“史上严处罚”

 

    自2012年5月教育部开始启动相关研究制订工作开始,这一办法就广受社会关注,并被网友称为对论文作假的“史上严处罚”。

 

    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五种行为可被视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其中包括:情形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伪造数据的;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学位申请人员如果出现学位论文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未获得学位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同时,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读学生,还可开除其学籍;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其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办法还规定,为他人代写、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指导教师、相关院系及相关责任人未尽到相应职责的,也可能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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