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高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关于印发《济南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高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济南市高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济教财字〔2011〕60号

济南市高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各有关县(市)区教育局,直属高中学校:

 

现将《济南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济南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0]90号)和《关于完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鲁财教[2010]73号)的精神,加强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高中助学金)的管理,确保高中助学金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

 

    第三条 高中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平均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原则

 

    第四条  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扶贫济困、照顾弱势群体、鼓励先进的原则。在此基础上,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审核认定,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高中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普通高中学历教育学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学生本人所在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民政等部门能够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七条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一档)、困难(二档)和特殊困难(三档)共三档。

 

    认定评议小组认定时,应参照济南市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并考虑学生生源地不同地区经济差异情况作出如下困难认定:

 

    (一)家庭经济收入略高于济南市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生活仍相对贫困的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一档)。

 

    (二)家庭经济收入低于或接近济南市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生活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困难学生(二档)。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原则上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三档):

 

1.父母双亡。

 

2.单亲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3.家庭成员“(指父母、兄弟姐妹)长期患重大疾病。

 

4.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

 

5. 孤儿、孤残学生及烈士子女。

 

6. 来自边远贫困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家庭特别困难。

 

7. 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除按上述条件认定外,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八条 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民政等部门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

 

    (一)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二)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三)学校有住宿条件,但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四)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九条  有以下行为或表现的,停止高中助学金的资助:

 

    (一)在校期间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高中未毕业,但终止了学业的。

 

    (三)弄虚作假,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四)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p#分页标题#e#

    第十条  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工作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认定,春季学期根据资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上年度已经享受资助的学生,下年度需要继续资助的,须重新申请和认定。学校根据受助名额,按照职能,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如下:

 

    1.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如实填写《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申请表》。

 

    2.提供证明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所在学校提供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3.资格审查

 

   (1)审查权限:

 

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资格审查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

 

   (2)审查内容:

 

    ① 申请人所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勤奋学习及品质状况等有关材料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② 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③ 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审查方式:

 

    ① 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② 以个别谈话方式等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③ 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申请表》、学生道德品质和学习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及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认真进行评审,提出本校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  学校应将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提出质疑。学校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申请表》,填写《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并将终结果通知被确认的受助学生,建立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信息档案。学校资助管理机构将受助学生名单由校长及相关人员签字后,加盖公章于每年的10月底前报至济南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学校应全面、细致地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将认定工作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学校每学期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网上报名
  • 姓名:
  • 专业:
  • 层次: 分数:
  • 电话:
  • QQ/微信:
  • 地址:

文中图片素材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644062549@qq.com删除

提交报名同学/家长:允许择校老师帮您择校调剂,同意《隐私保障》条例,并允许推荐给更多服务商为您提供服务!

转载注明出处:http://www.52souxu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