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名师建设(中等职业教育)人选培养管理办法


山东省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人选培养管理办法

齐鲁名师建设(中等职业教育)人选培养管理办法

20132015年)

齐鲁名师建设(中等职业教育)人选培养管理办法

             

齐鲁名师建设(中等职业教育)人选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中等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整体水平,依据《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按照“整体规划,分段实施,突出重点,辐射带动”的工作思路,建立省、市、县三级名师队伍。

    第三条  通过实施齐鲁名师(中等职业教育)人选(以下简称“齐鲁名师人选”)建设工程,造就一批热爱职业教育、综合素质好、专业技能强,在全国有较高知名度,在全省有较大带动力,在职业教育教学领域有广泛影响力的职教名师。

 第四条 齐鲁名师人选的培养实行周期制,3年为一个培养周期。培养周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制。

            第二章  培养与管理

    第五条  成立山东省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中等职业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做好工程的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和评价等工作,负责日常工作和落实各项任务。

    第六条  齐鲁名师人选的培养由省教育厅统一规划,人选所在市、县、校要根据省规划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并从经费、时间、教研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省、市、县、校共同承担管理和培养任务。   

    第七条  经费管理。省财政在培养周期内为每位齐鲁名师人选提供3万元的专项培养经费,培养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倡各市、县配套补助经费,学校对齐鲁名师人选的培养可从公用经费安排的教师培训经费中列支。国内培养,专项经费只能用于聘请专家的讲课酬金、交通及食宿费用,齐鲁名师人选的资料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及实验、实习等费用;不得用于接待费、管理人员工资、津贴、奖金等劳务性支出,办公设备、教学设备、交通及通讯工具购置等。国外培训,专项经费只能用于齐鲁名师人选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和学费。

    第八条  发展规划。齐鲁名师人选要根据省、市、县、校的安排,制定个人和专业发展规划以及个人和专业发展任务书,要细化年度目标和培养期结束达到的目标。要加强学习,全面提升自身素质,具备教研员、教师、能工巧匠等综合能力。

    第九条  国内外培训。针对职业教育特点和教育教学规律,进行教育教学理论、教学法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条 导师制培养。齐鲁名师人选要自主选择或由省教育厅指定,聘请省内外名家作为导师,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提高教育教学和教研能力。鼓励根据个人发展水平和重点提升需要,从行业、企业、教学、教研等领域选择多名导师进行共同培养。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齐鲁名师人选要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积极推进本专业课程改革,提高课程规划、开发、实施能力,构建以能力为本位、实践为主线、典型项目为主体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大力推行理论实践一体化、做学一体化的教学。积极参与技能大赛的指导工作,承担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编写、教材开发、教学资源库建设、技能大赛试题库建设,以及省、市、县、校的课改任务。积极参与全国、全省行业指导委员会或教学指导委员会活动,积极参与全国教学标准、课程开发等工作。

    第十二条  教学研究。齐鲁名师人选要在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学模式创新等方面至少开展一项省级以上教学改革课题研究,并展示课题研究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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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青年教师指导。齐鲁名师人选要承担青年教师培养、帮携和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任务,发挥名师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本专业、本区域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第十四条  技术开发与服务。齐鲁名师人选要面向行业企业实际需求,主动承担与专业相关的技术服务项目,在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五条  名师空间。依托“山东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网”,为每位人选开设“名师空间”,利用网络平台,高效地开展教学、教研、帮携活动。

    第十六条  齐鲁名师人选在培养周期内如有工作变动,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上报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备案。如果调离职业教育系统或有违规违纪现象,资格自动取消。

第三章 

    第十七条  教育教学。齐鲁名师人选要引领本区域、本专业教育教学,有在全省推广共享的精品课程,每学年在市域范围内举办3次以上公开课教学,举办1次以上相关专业专题讲座。专业课教师要根据相关行业经济发展状况与人才需求,开发1门以上的校本教材,在市域范围内得到推广和应用;每年到知名企业对口实践不少于2个月,并获得与任职专业有关的一级以上职业(执业)资格或其它高级以上非老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所在专业达到省示范性标准。文化课教师要根据专业发展需要,积极推进本学科课程改革,完成不少于1万字的研究报告,课改成果在市域范围内得到推广和应用。

    第十八条  青年教师指导。齐鲁名师人选在培养周期内要承担2-5名青年教师的指导、培养任务,签订培养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在区域范围内打造一支优秀的专业教学团队。培养期结束,名师人选所在学校本专业达到示范性等级标准。

    第十九条  名师空间。齐鲁名师人选要利用“名师空间”,每学年提交不少于10节示范课的教案、课例视频、授课文稿;每学年提交不少于6篇读书笔记。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名师导教、互动交流等活动,并对示范课的备课、听课、评课等进行拓展、延伸。

    第二十条  鉴定与评价。齐鲁名师人选聘请的“导师”要在培养届中和届满分两次对人选的表现写出书面评价;人选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和为人选提供实践的企业要分别分年度写出书面评价。

    第二十一条  定期考核。构建省、市、县三级考核与多元评价考核制度,定期检查、督促、落实培养规划的实施情况。在培养期第二年,采取到学校听课、座谈、答辩等形式进行届中考核。培养周期届满,本人写出总结性个人发展报告,市教育行政部门在考核的基础上做出评价,形成书面材料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齐鲁名师人选的师德表现、业务能力、教学业绩、教研成果、社会影响等进行全面的综合考评。考评成绩合格,颁发“齐鲁名师”证书,予以认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山东省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中等职业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研究,可直接取消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资格。

  (一)培养周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二)调出本省或调离教育系统者;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情节严重者;

  (四)不能履行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培养任务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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