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向乡镇企业转移就业农民培训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厅(局),乡镇企业局: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向乡镇企业转移就业农民培训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定向向乡镇企业转移就业农民培训提出的如下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向乡镇企业转移就业农民培训的意见

    一、充分认识乡镇企业转移农村劳动力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向乡镇企业转移就业农民培训的意见

    发展乡镇企业是我国亿万农民的一项伟大创举。改革开放29年来,乡镇企业从异军突起到蓬勃发展,目前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的主体力量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解决“三农”问题、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做出了重要贡献。到2006年,乡镇企业共转移1.45亿人,约占农村劳动力的28%,并且每年转移300多万人。同时,乡镇企业还培养出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人才,成为带动农民就业的排头兵。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是实现农村劳动力稳定转移、符合我国国情的有效途径。我国农村人口众多,今后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也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对他们进入城镇务工经商提供政策上的扶持和帮助,更要积极鼓励、支持他们离土不离乡,就地拓展就业空间。在今后农业实行集约化经营和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过程中,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因此,必须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乡镇企业转移农村劳动力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促进其为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问题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向乡镇企业转移就业农民的培训是阳光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素质和转产转岗就业技能,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稳定转移就业和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从2004年起,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取得了明显成效。乡镇企业职工的主体是农民,他们在从农民到产业工人的转变过程中,需要经过培训才能达到企业对职工基本素质和操作技能的要求。因此,参加组织规范的转移就业培训,是农民顺利转移到乡镇企业并实现稳定就业的前提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向乡镇企业转移就业的农民培训,是阳光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农业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阳光工程办公室组成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积极抓好定向向乡镇企业转移就业农民的培训工作,创新培训模式,提高培训质量,调动农民参训积极性。

    三、乡镇企业培训机构要积极参与阳光工程的实施

    多年来,农业部与地方各级政府及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投资建设了一大批乡镇企业培训机构,承担乡镇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以及短期实用技术培训等任务,为提高乡镇企业职工的整体素质做出了重要贡献。近几年,一些乡镇企业培训机构参与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实施,并在实现培训与就业有机结合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今后,阳光工程工作力度还将不断加大,补贴标准将进一步提高。各地乡镇企业培训机构

要充分利用自身与乡镇企业联系紧密、了解企业用工需求、培训内容针对性强、培训后的农民稳定就业率高等优势,积极参与阳光工程的实施,尤其要搞好向乡镇企业转移就业农民的培训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

    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向乡镇企业转移就业农民的培训工作列入阳光工程的重要议事日程,在本地区阳光工程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根据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乡镇企业培训机构的扶持力度,帮助其加强软硬件建设,健全规章制度,为做好农民培训工作创造有利条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的乡镇企业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好阳光工程的培训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企业用工需求等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督促乡镇企业培训机构积极参与阳光工程项目的投标,并对培训工作和培训后就业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各地乡镇企业培训机构,要认真研究国家组织实施阳光工程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增强参与意识,不断改善培训条件,积极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力争成为定向向乡镇企业转移就业农民培训的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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