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高职教育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建立高职教育分类选拔学生的新机制,促进高中阶段学院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教育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相关文件精神,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分类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2018年重庆市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普高类高职专科、中职类对口高职专科2类。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五条 学院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西段28号
第六条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七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 办学性质:民办
第十条 办学成果:
■重庆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示范中心
■中加高新技术基地
■重庆市“工业机器人应用服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重庆市科创智能装备研究院
■首批重庆市高校众创空间
■重庆大学、重庆邮电大学学士、硕士生实习实训基地
■教育部“视频互动教学及网络研修系统”创新应用试点院校
■重庆市民办教育先进集体
■重庆市园林单位
■重庆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第三章 招生对象、专业及计划
第十一条 招生对象
已参加重庆市2018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和重庆市2021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报名,取得报名资格的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计划
我校2021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具体招生专业及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核、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对外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报名与考试安排
第十三条 考试报名:由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区县考试机构具体实施,与重庆市2021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 考试组织:由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区县考试机构、考点院校共同实施。
第十五条 考生凭考生号和身份证号登录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网站()或重庆招考信息网(),进入平台,网上打印准考证。考生参加考试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参考。
第十六条 考试办法:
(一)普通类
1.考试科目:由文化素质测试和技术科目测试组成,总分为600分。
(1)文化素质测试:语文、数学(文科/理科)、英语(无听力部分)三科,各科满分均为150分。
(2)技术科目测试:信息技术,满分150分。
2.考试时间:2021年3月17日—18日进行。
3.考试组织:文化素质测试和技术科目测试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区县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二)中职类
1.考试科目:由文化素质测试和职业技能测试组成,总分为750分。
(1)文化素质测试:语文、数学、英语三科合巻,各科分值均为100分,满分300分。
(2)职业技能测试:分专业综合理论测试和专业技能测试,分值分别为200分、250分,满分450分。
2.考试时间:文化素质测试安排在2021年3月17日上午;专业综合理论测试安排在2021年3月17日下午;专业技能测试安排在2021年3月24日—25日。
#p#分页标题#e#3.考试组织:文化素质测试和专业综合理论测试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区县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专业技能测试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专业技能测试考点牵头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免试条件
(一)在学习期间参加教育部主办和联办或认定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在市教委主办和联办的市级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以及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在职在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报考我院高职专科对口专业类,免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测试。
(二)已取得国家承认的普通专科以上学历继续就读第二专科教育学历者,免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测试。
符合免试条件的考生在报名时持获奖证书原件向区县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市教育考试院汇总报市教委资格审核公示后在统一录取期间实施录取。
第五章 成绩查询与划线
第十八条 成绩查询:考生于2021年4月上旬(具体时间由市教育考试院确定并公布)通过重庆市教育考试院门户网()、重庆招考信息网()和区县以(自治县)考试机构查询成绩。
第十九条 成绩复核: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向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申请成绩复核(复核办法由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另行发布)。
第二十条 成绩划线:重庆市教委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成绩等因素,按不同招生类型分别划定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在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网站()和重庆招考信息网()公布。
第六章 志愿设置与填报
第二十一条 志愿设置: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设置本科批、专科批两个批次。本科批设置30个志愿(含专本贯通项目)、专科批设置50个志愿。“1个志愿”由“1个学校”加“1个专业”组成。我院志愿在专科批次中填报。
第二十二条 填报方式: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于4月7日9:00-4月8日18:00登录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网站()或重庆招考信息网(),进入志愿填报。
“高职专科”志愿填入专科批,限普通文理科、艺术、体育考生填报;“对口高职”志愿填入专科批,限中职考生按对应类别填报。
第二十三条 填报说明
(一)2021年重庆市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实施“一档多投”的录取方式,录取期间专业计划不作调剂。为提高被我院录取的机会,建议考生将我院志愿填报在最前面,填报我院多个专业志愿。
#p#分页标题#e#(二)艺术、体育和普通文理科均在专科批同时填报志愿和录取。同时达到艺术/体育、普通文/理科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应根据就读“艺术/体育”、“文/理科”两类专业的意愿安排志愿顺序(意愿大的填报在前)。
第二十四条 志愿征集:如遇录取时计划未满额,我院参加重庆市2021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志愿征集工作。
第七章 录取规则与查询
第二十五条 录取办法
(一)录取程序
我院普高类高职专科、中职类对口高职专科招生分批次采用“一档多投”的录取模式,共分三个步骤。
第一步:投档。市教育考试院根据划定的各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对所有线上考生志愿全部投档。
第二步:阅档。高校接到投放给本校的考生档案后,根据招生章程规定的录取标准,包括专业对学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等,对不符合条件的考生志愿进行退档,并将结果上传到市教育考试院。
第三步:录取。市教育考试院对高校上传的结果审核无误后,批准高校退档考生志愿。然后对所有未退档考生志愿,以专业为单位对所有填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进行排序,由系统自动撮合确认录取结果。撮合过程如下:考生志愿排序在院校专业计划数内的,自动确定考生最小志愿号的志愿为录取志愿,大于录取志愿号的其它志愿予以剔除,排序在后的考生往前递补。反复以上撮合过程,确定最终录取结果,一个考生只能录取到一个志愿。
(二)录取原则
1.照顾原则:我院遵循重庆市2021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加分投档的照顾政策,对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按其享受照顾的实际分值计入总成绩(只计最高一项分值,不累加)。
2.排序原则:普高类招收文理类专业,分文、理按文化素质和技术科目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下同)进行排序。总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英语、技术科目。
普高类招收艺、体类专业,按专业考试成绩进行排序。专业考试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文化素质语文、英语、技术科目。
中职类招收应用型本科和高职专科对口(不含艺术、其他类),按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测试总成绩进行排序。总成绩相同时比较职业技能测试成绩。
中职类招收艺术类专业,按专业考试成绩进行排序,专业考试成绩相同时比较文化素质测试成绩。
3.专业计划在录取期间不作调剂。
4.退档原则:
(1)院校退档:各专业录取不限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2)系统退档:如考生在其所有志愿中成绩排名靠后,且均不在专业计划内时,由“一档多投”录取系统自动退档,退档后可继续参加志愿征集直至录取全部结束。
#p#分页标题#e#第二十六条 录取查询:考生凭考生号和身份证号在规定时间内登录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网站()或重庆招考信息网(),查询录取信息。我院于录取结束后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各批次、各类别、各专业录取最低分数线。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考生待遇:被我院2021年重庆市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不能放弃录取,不能继续参加重庆市2021年全国普通高考。在校就读期间与全国普通高考录取的考生待遇完全相同。
第二十八条 学历证书: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重庆科创职业学院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毕业待遇: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和学院推荐”相结合的就业政策,并由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签发全国普通高等学院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三十条 助学措施
(一)奖学金: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各种单项奖励等类别,按照相关规定评定和奖励。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特困补助和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等,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三)国家资助政策详见《高等学院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第三十一条 监督机制
(一)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
(二)学院按照2021年分类考试招生监督实施办法开展工作,做到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监督电话: 023- 49841169。
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3)49508777 49508222
学院网址:
招生咨询QQ:800075778
微信公众号:cqkcwx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院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我院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院概不负责。
第三十四条 本招生章程由重庆科创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重庆市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教招发〔2017〕19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