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原副市长陈兴銮判死缓


    中新社济南12月18日电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省东营市原副市长陈兴銮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二审宣判,依法判处陈兴銮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东营原副市长陈兴銮判死缓

 

东营原副市长陈兴銮判死缓

    今年51岁的陈兴銮,1996年12月出任该市东营区科技副区长,由此开始从政经历。

东营原副市长陈兴銮判死缓

 

    法院审理查明,陈兴銮在担任东营市经贸委副主任、广饶县委副书记、代县长、中共东营市东营区区委书记、东营市副市长期间,自1999年夏天至2008年8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建筑材料等财物,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整、项目审批、工作协调等方面的利益,收受或者索取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86万元;此外,两次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98万余元;挪用公款1650万元,供其个人持有股份的汇丰盐业公司使用。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陈兴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陈兴銮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认定犯罪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陈兴銮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鉴于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法作出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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