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农科技字〔2018〕11号
各市党委组织部、农业局(农委)、编办、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着力推动乡村人才振兴,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等8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人才队伍建设的二十条措施>的通知》(鲁农科技字〔2017〕27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4月23日
山东省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工作实施办法
为加强全省基层农技推广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农业技术推广人才,着力推动乡村人才振兴,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等8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人才队伍建设的二十条措施>的通知》(鲁农科技字〔2017〕2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自2018年起,依托省内农业高等院校实施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重点为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急需紧缺专业培养本科生,大学本科学历学制四年。凡热爱“三农”事业,毕业后志愿到乡镇农技推广机构长期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具备普通高考报考条件的高中阶段毕业生,均可报考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生。
二、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住宿费,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按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拨付高校。其中生活补助经费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学校按每人每月(共10个月,寒暑假除外)400元标准足额发放给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生。优秀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生可参加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
三、科学制定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生招生计划。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农口部门以及组织、机构编制、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积极做好辖区内乡镇农技推广人才需求预测,结合乡镇农技推广机构设置和编制使用情况、农技推广队伍现状以及乡村人才振兴需求,按照不超过相应岗位空缺数量的20%,确定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生需求和培养计划,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生需求计划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组织、机构编制、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年度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生分市计划。省教育厅会同省农业厅遴选确定承担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任务的高校,统筹安排高校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生分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确保招生培养与乡镇农技推广岗位需求有效衔接。
四、统筹做好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生招生录取工作。按照“阅知协议,填报志愿,高校录取,签订协议”的步骤,面向全省考生招生。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公开宣传、招考报名发动工作。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生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考生成绩须达到我省首次划定的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报考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生须承诺,毕业后到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的时间不少于5年。已录取的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生报到入学前,要与招生高校和定向就业县级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部门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未按规定签订培养协议者,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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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创新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模式。承担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任务的高校,要根据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现代化建设需要,按照德育为先、面向基层、定向培养、强化实践的原则,创新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培养模式,科学设计培养方案,优化课程设置,确保培养质量。要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将实践教学纳入课程体系,丰富实践教学内容,加强全科农技推广人才和专业素质培养,构建与农技推广岗位相适应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
六、健全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生就业办法。定向培养生后一个学期,按照就业协议到定向就业县(市、区)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实习。具体工作单位,要结合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生需求和培养计划,由县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的要求,组织定向培养生与定向县域内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纳入事业编制实名制管理,合同期为5年。合同期满,严格实施聘期考核,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七、规范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生履约管理。因个人原因(因病休学等除外)中断学业,或未在培养期满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者,定向就业县(市、区)有关部门有权与其解除协议,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生应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经费。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生毕业后,未按协议到定向就业县(市、区)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免费教育经费,并交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生在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工作未满5年或经工作单位考核不合格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根据服务期未满年限,按比例退还免费教育经费和交纳违约金。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负责管理违约退还和违约金。
八、支持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生专业发展。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生在培养期和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符合条件的可在职攻读与本人业务相关的硕士学位。
九、建立健全各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开展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是解决当前基层农技推广队伍年龄老化、青黄不接、专业失衡状况严重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迫切要求和重要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生招生、培养工作;农业部门负责落实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生工作岗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生就业指导、毕业派遣、人事接转和报到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在核定的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编制总额内,落实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生到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工作的编制;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为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生到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宿舍。有关高校要认真制定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引导其立足基层、长期服务“三农”事业,确保培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