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


    济南2月14日讯,由于缺少公办幼儿教师编制,不能享受财政支出,导致很多幼儿园在“公办”的牌子下,仍然收取高额建园费,以弥补资金不足。随着2月14日我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下称《标准》)的出台,这些问题有望得到缓解。

山东《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

 

山东《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

  山东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处长关延平说,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主要问题一是普及程度不高,二是公益性差。他以曲阜市调研情况为例指出,去年下半年,省教育厅调研获悉,该市在编公办幼儿教师只有7名。另一个让人揪心的数字是,目前,全省在编的公办幼儿教师比例为15%-16%。“所谓公办教师其实是挤占了中小学教师的编制,幼儿园聘任,通过收取建园费发工资。”山东省教育厅副厅长张志勇说,不少公办园仅仅停留在所有权是国有,但是经费还是通过收费来解决。

山东《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

 

  14日,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据了解,《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幼儿园。国有企业利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和国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村(社区)集体举办的幼儿园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标准》明确,公办幼儿园中教职工与幼儿比例为,全日制普通幼儿园:1:6-8;寄宿制幼儿园:1:5-6。幼儿园教职工主要包括管理人员、专任教师、医务和财务人员。保育、后勤服务人员逐步采用劳务招聘等方式解决,不列入编制管理。其中,专任教师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91%,每所幼儿园至少应配备1名医务人员,寄宿制幼儿园每园配2名。《标准》同时要求,财政部门要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严格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核拨幼儿园相关经费。

 

  张志勇说,长期以来,有些冠名的公办幼儿园,由于没有专门的编制配备标准,财政没有办法拨付工资。因此,我省在全国首发的《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对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是一个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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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的通知》(鲁编办发[2012]3号),对我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进行了规定。

 

    通知指出,该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幼儿园。国有企业利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和国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村(社区)集体举办的幼儿园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幼儿园教职工主要包括管理人员、专任教师、医务和财务人员。保育、后勤服务人员逐步采用劳务招聘等方式解决,不列入编制管理。教职工与幼儿比例为,全日制普通幼儿园:1:6-8;寄宿制幼儿园:1:5-6。

 

    教职工结构比例为,管理人员:6个班以下的幼儿园配园长1名,6-9个班的幼儿园配正副园长各1名,10个班以上的幼儿园配园长1名、副园长2名。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可在上述配备标准基础上增配副园长1名。园长应由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其他管理工作一般由教师兼任。专任教师: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91%。医务人员: 一般每园配1名,寄宿制的每园配2名,幼儿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财务人员:一般每园配专职会计1名,出纳视幼儿园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1名。

 

    通知要求,幼儿园编制由主管部门根据本标准提出具体核编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5年核定一次。在园幼儿数量变化较大的,也可在学年转换期间,由幼儿园主管部门提出编制调整意见,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后适时调整。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按规定程序核定幼儿园编制,核编后全面实行编制实名制,健全完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管理相结合的配套约束机制。财政部门要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严格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核拨幼儿园相关经费。

 

  本《标准》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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