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近日完成并得到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即将提交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份备受社会关注的草案修改稿明确表示: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不得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在征求意见时,争议大的就是“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的有关条款。为此,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0月30日举行立法听证会,对关于禁止有偿家教等争议较大的问题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在听证会上,社会各界的意见不一,有人认为应当严格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并对有偿家教作出明确界定,明确有偿家教的法律责任。也有人认为对待有偿家教不可“一刀切”,应当区别对待,毕竟有偿家教有一定的社会需求,并且存在界定难、取证难等问题。
相关人士在修改草案时认为,义务教育是国家利用财政资金向全体适龄儿童、少年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具体实施义务教育是一种公务活动,具有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必须热爱本职工作,全身心投入,通过日常的教学教育活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平等对待学生,实现教育公平,维护义务教育的公共性和公益性。条例草案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符合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精神、国家的政策规定和公办学校教师的职业道德,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有关人士介绍,鉴于需要同民办学校教师有所区分,对“家教”这一用语认识不尽一致,草案修改稿对相关表述作出调整,明确为:“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不得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