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理工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依法治招”,实施“阳光招生”,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贵州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贵州理工学院是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一所省属本科公办院校,学校代码:14440。学校坐落在贵阳市云岩区和贵安新区花溪大学城。
第三条 贵州理工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招生录取工作原则。

第四条 贵州理工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贵州理工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贵州理工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贵州理工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招生网上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学校招生网上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教育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监督,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公开。



贵州理工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

第八条 我校2020年分省分专业计划详见各省(市、区)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含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少数民族班计划)。
第九条 录取批次:艺术类本科、国家专项、地方专项、一本(贵州省)、二本等批次录取。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并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投档比例执行。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二条 我校在浙江省的录取按照浙江省公布的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 我校普通本科、阿里巴巴联合办学本科专业、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分别采用不同的省内学校代码。阿里巴巴联合办学专业只录取填报我校阿里巴巴联合办学省内学校代码下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填报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省内学校代码下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填报有阿里巴巴联合办学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仅在阿里巴巴联合办学省内学校代码下所有的招生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填报有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仅在中外合作办学省内学校代码下所有的招生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
第十四条 录取志愿顺序: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投档)考生,若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投档)考生人数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征集志愿)考生。我校对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有特殊要求的省份按相关要求录取。
第十五条 专业安排及退档:实行“专业清”原则,即优先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和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的,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我校未录满专业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我校对专业安排无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我校艺术类专业(环境设计专业)在各省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考试中心)投档范围内(我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录取文化成绩总分高的考生;若文化成绩总分仍然相同,去除政策加分后录取文化成绩总分高的考生;若去除政策加分后文化成绩总分仍然相同,则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录取顺序如下(按序号顺序比较,录取①成绩高的考生,若①成绩相同录取②成绩高的考生,以此类推):①语文、②外语、③综合。
第十七条 专科升本科录取原则:(1)考生文化统考成绩须达到全省合格线;(2)专业课考试后按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30%的比例划定专业考试合格分数线;(3)在文化、专业成绩双上线的前提下,按照计划数以考生文化课成绩加专业课成绩之和从高到低排序后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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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

第十八条 报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要求达到当地英语单科满分值的60%以上(含60%)。
第十九条 根据我校专业培养要求和教学计划,考生入学后的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二十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要求,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生报到及复查:
1.录取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按时入学报到。对未经学校批准,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日期15天内未到校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七章 毕业与学位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所有环节和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国家承认学历的贵州理工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贵州理工学院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符合贵州理工学院与英国贝德福特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国家承认学历的贵州理工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贵州理工学院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助学及就业:
1.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专业奖学金、社会捐资奖(助)学金等,建立了以助学贷款为主的奖、贷、勤、减、免、补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决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2.学生毕业后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者,按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录取结果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贵州理工学院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贵州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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