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公平、公正、规范、高效地做好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校招生国际代码:14393。
第三条 属性及层次: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条 学校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学府路218号(广元市利州区雪峰教育规划园区)。
第五条 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后,符合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监督电话:学校监审处(0839)3372374。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批次
第九条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趋势及学校自身办学条件,2020年学校计划面向四川、重庆、甘肃、云南、陕西、贵州、青海、宁夏等省(市、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分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说明见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各专业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严格执行教育部及有关省市招生政策和纪律,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我校采用远程网上录取的方式进行录取,按国家或计划招生的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调阅考生的档案。学校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三条 英语教育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教学语种。
第十四条 所有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五条 对符合国家和有关省市加分、降分政策达到录取分数线的考生与其他考生视为同等条件录取。
第十六条 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并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择优录取。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的单科成绩顺序依次比较。
第十七条 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时,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他专业志愿未能录取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考生的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省控制分数线后,进档考生依据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进档考生若专业成绩总分相同,按文化统考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若文化统考总成绩相同,依次比较语文成绩、外语成绩。
第十九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处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因身体健康状况致使生活无法自理或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生将不予录取。根据川教[2010]26号文件规定,患有以下疾病者视为教师资格人员体检不合格:肝硬化、慢性肝炎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此类考生慎报学前教育、早期教育专业。
第二十条 考生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和学校等官方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对学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我校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奖、贷、助学措施: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置了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等多项资助措施,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提供各种资助。鼓励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邮政编码:628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