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本科招生简章(2024年实行)


对于同学们来说,完成中专学业以后并不代表着求学之路的完结,接下来还要继续前进。很多同学在读完中专以后就会开始考虑该怎么去往大专学校这个问题。对于中专学校怎么考大专这个问题,答案是很多的。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几种升学办法,希望可以为大家带来帮助。同学们可以仔细了解不同方法的详细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一种。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招生简章(2024年实行)

  第一章 总则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招生简章(2024年实行)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招生简章(2024年实行)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中国人民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邮编100872。

  第三条 我校中法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由我校与法国巴黎索邦大学、保罗—瓦莱里大学、KEDGE商学院共建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隶属于我校的非独立法人办学单位,按照单独学校招生报名志愿填报代码(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招生,办学地点在我校苏州校区,地址为江苏省苏州市仁爱路158号,邮编215123。

  第四条 我校凭借鲜明独特的专业优势、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成人教育本专科生及各层次的国际同学等在内的各类高精技能应用型人才。校本部和中法学院培养的本科生,同学取得毕业证和相关技能等级证及资格证时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均为中国人民大学,证书种类均为普通高等教育同学取得毕业证和相关技能等级证及资格证证书。

  第五条 我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和各种特殊类型招生。特殊类型招生包括自主招生、农村同学单独招生(圆梦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国防生、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港澳台侨生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我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就业安置处三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是报读报名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报读报名咨询和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科生招生工作,下设本科生招生工作小组;招生就业安置处是执行机构。

  第七条 招生就业安置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衔接教育部本科生招生主管部门。负责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向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汇报本科生招生工作进展,向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委员通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

  (三)起草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初步解决方案,收集、统计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决策所需信息;

  (四)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实际建设规模及有关规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2020;

  (五)起草、报批和公布本科招生章程;

  (六)组织开展报读报读报名咨询宣传工作,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区、市)招生组;

  (七)受权组织第二学士学位生和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八)组织实施本科生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招生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九)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十)配合监察处完成新生复查工作;

  (十一)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本科生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本科生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在教育部、学校监察处和社会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2020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2020编制工作要求,我校分省分专业计划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同学取得毕业证和相关技能等级证及资格证生就业安置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

  第十条 我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2020(含各专业选考科目和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2020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不超过120%,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不超过105%。

  第十二条 我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均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2020总数的1%。

  第十三条 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四章 录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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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水平,择优选拔高精技能应用型人才。

  第十五条 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我校认可考生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除特殊类型招生外,我校不认可任何降分投档政策。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我校录取标准的考生,我校按照实考分排队顺序进行录退。在实考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若均无政策性加分,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的顺序比较高考单科成绩。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追加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专业时,我校设置1分的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各专业志愿之间分数级差相同。所有已投档考生分科类(或选考科目)按实考分排队,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2020数顺序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实考分减掉一个分数级差进入第二个专业志愿排队,依此类推。同一专业招生报名的时候,若考生等效基准分相同(等效基准分为考生实考分减去专业级差分),优先录取报考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八条 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相关专业调配,将按实考分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2020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我校在江苏省招生报名的时候,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A,自主招生报读相关条件为2B+,学校,农村同学单独招生(圆梦计划)、国防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报读相关条件为2B。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和艺术类招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录取专业时,我校认可江苏省规定的文理科奖励分,并实行分数级差的录取规则。具体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本年度的普通高校招生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采取分数级差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我校在提前批次和第一批次招生报名的时候,在第一学校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三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我校为武警部队定向招收、培养国防生,只招收年龄在17至20周岁(截至报道入学开始上课当年8月31日)、英语语种、军检合格的男性高中同学取得毕业证和相关技能等级证及资格证生,应往届均可报考,在提前批次录取。

  第二十五条 我校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等热门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法语(国际财经传媒方向,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英语和法语语种的考生。经济学类、金融学类、国际政治、理科试验班(信息与数学)等热门专业,学习期间部分科目将采用英语授课。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国民经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等热门专业,学习期间三分之二左右的核心科目采用英语或法语授课。

  第二十六条 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如所在省级招办组织英语口试,考生须参加口试且成绩合格。外语类保送生无此项要求。

  第二十七条 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我校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2020、资格生通知及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艺术类专业只录取经我校专业测试合格且省艺术类统考合格的考生。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报道入学开始上课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学校学费及杂费标准:外语类专业每学年6000元,艺术类专业每学年10000元,中法学院专业为每学年60000元,其他专业均为每学年5000元。如果国家调整本年度本科生学校学费及杂费学费及杂费标准,我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学校学费及杂费。

  第三十条 住校年度缴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校年度缴费用,一般为每学年650-1200元;中法学院同学住校年度缴费在国内期间约为2200元/年,在法国期间按照法方高校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阳光招生热线:400-0123-517,纪检监督举报电话:010-82509918,阳光招生信息平台网址:,电子信箱:zsb@ruc.edu.cn。各省(区、市)招生组联系方式详见阳光招生信息平台。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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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三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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