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要求,方便缴存职工办理业务,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自5月1日起,调整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政策。
一借款人自主选择受委托银行、担保公司
(一)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时,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确定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的受委托银行;合作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为购房人指定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的受委托银行;各受委托银行不得强制或授意合作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购房人必须选择本行作为公积金贷款的办理银行。
为提高工作效率,当借款人排队等候人数较多时,市公积金中心各分支(办事)机构可在借款人自主选择受委托银行的前提下,合理引导借款人优先选择排队等候人数较少的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
(二)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需由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可自主选择市公积金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担保公司,市公积金中心各分支(办事)机构、受委托银行不得指定担保公司。
市公积金中心各分支(办事)机构、受委托银行应在受理业务前台显要位置摆放合作担保公司的名单,以供借款人选择。
(三)职工发现存在受委托银行、担保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强制借款人到指定的银行、担保公司办理公积金贷款及相关业务情况的,可拨打12329热线电话进行投诉。
二调整公积金贷款保证人条件
(一)在潍坊市辖区内有稳定的工作;
(二)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三)保证人及配偶不良信用记录(含公积金贷款)均连续不超过3次(含)、分别累计均不超过6次(含);
(四)保证人保证期限不得超过其退休后5年(含);
(五)保证人及配偶无信用卡及其他逾期欠款;
(六)保证人及配偶有未还清贷款(原则上以个人信用报告中的数据,包括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消费贷款等为依据)的,其月还本付息额应与拟提供保证的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本付息额合并计算,合计不得超过保证人及配偶月收入的50%;
(七)保证人及配偶在保证期间,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但保证人及配偶所有贷款(确认依据同上,并包括新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及提供保证的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本付息额,合计不得超过保证人及配偶月收入的50%。
(八)保证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自有贷款及所担保的贷款显示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等类型的,不能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
(九)借款人正常还款期间,提出申请并经市公积金中心分支(办事)机构同意,可以对保证人进行变更。
三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连续缴存的认定
(一)借款人所在单位所有职工欠缴公积金3个月以内(含)的(即从职工申请贷款的当月起计算前推3个月之前的月份单位均连续足额为所有职工缴存公积金的),视为正常缴存。
(二)单位欠缴公积金超过3个月不满12个月(含)的,原则上其所有职工均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由于某些原因如上级单位按年度拨付缴存资金等情况导致本单位须在相对固定的时间(原则上连续3次以上)一次性缴存较长时间住房公积金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公积金中心分支(办事)机构审核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缴存月数与社会保险缴存月数均超过6个月的,视同连续缴存。
(四)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一次性补缴数月的,视为连续缴存,但补缴起始月份不得早于职工入职时间。具体要求按2月市公积金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以及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说明》中对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执行。
四增加二手房过户前申请审批公积金贷款的方式
购买二手房且尚未过户的,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在与卖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缴纳契税后,持《存量房买卖合同》和首付款收据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原房主本人持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共同到公积金中心提交贷款申请。经市公积金中心分支(办事)机构审批通过后,买卖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借款人提交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签订借款合同后再由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其他需提交的资料及办理程序不变,公积金贷款发放至原房主账户。买房人已付清全款后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待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后,由买房人持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办理贷款申请。
五调整部分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条件
(一)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自有贷款以及对外担保的贷款显示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等类型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借款人及配偶《房屋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提供:
1、户籍在潍坊地区的,提供户籍地及受理地《房屋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2、户籍在潍坊地区以外的,提供受理地及缴存地《房屋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3、异地贷款的提供缴存地、户籍地、受理地《房屋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经核实如部分地市不出具此证明的,以个人征信中有无住房贷款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