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作安排,统一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部分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可以进行补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录考生资格
符合报考条件,参加我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且未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可以申请补录。
二、补录学校资格
未完成提前招生(不含中外合作项目)和统一招生招生计划的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是否参加补录。
三、补录原则
(一)参加补录学校须面向社会公布补录专业、剩余计划和招生地区。
(二)贯通培养项目补录专业、招生地区以及补录考生报考资格和分数要求均按统一招生规定执行。
(三)学校补录的考生应与提前招生或统一招生录取考生条件基本相当。
四、补录工作程序
(一)各区县中招办于7月30日将《北京考试报》第9期“中招特刊”及“补录考生登记表”发给未录考生。
(二)参加补录的考生根据“中招特刊”刊登的补录信息和《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简章()》以及本人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一所补录学校。
(三)补录考生于7月30日至8月3日持“补录考生登记表”和“体检表”到选择的学校申请补录。
(四)补录学校根据本校剩余计划和考生情况进行预录,并于8月31日登陆中招信息服务平台,进入学校业务系统录入拟补录考生信息。
(五)补录学校于9月2日8:30至11:00持录取专用章到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办理补录审批手续。
五、工作要求
补录工作是中考中招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区县和招生学校要严格按照补录规定和要求进行录取工作,对于没有面向社会公布的补录计划而自行录取的考生,考试院将不予审批。